广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有效防范虚假登记,提升登记注册质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国市监注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也已上线运行。
近期,我省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已与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完成接口对接,实现了登记代理人身份、登记联络员身份实名核验,核验不通过无法进行登记业务申请。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填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登记代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当作出诚信声明,承诺其代理行为已得到经营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时,如果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为提供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请先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完成机构或者个人身份信息备案(机构备案完成后,在机构名下还需为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完成备案),备案成功后才可以代理登记注册业务。已经备案的登记代理人再次代理其他登记注册业务时,无须二次备案。
二、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
“登记联络员”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已在其他企业担任“登记联络员”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联络员变更业务,避免出现代理人无法代理申报业务的情况。登记代理人为自己投资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需要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联络员备案,无须在代理人信息系统备案。
附件: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操作指引
文章来源:http://scjg.liaoyang.gov.cn/scjg/20260513/7407a4e2-7748-4b31-a48d-87585e215e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