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盛科技有限公司等4012户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山西易盛科技有限公司等4012户市场主体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吊销山西易盛科技有限公司等4012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山西易盛科技有限公司等4012户市场主体名单.xlsx
联系人:李斌忠 闫志强 张晓强 联系电话:0351-7262009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20号 (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60521/30300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