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杰邦煤业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名单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名单

文章来源:http://scjgj.jcgov.gov.cn/tzgg_28848/202605/t20260529_2354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