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系统案件办理情况,发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一、东安县XX配送站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3日,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就提供网络餐饮的委托实际运营第三方机构东安县XX配送站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东安县XX牛炒饭铺”和“东安县XXX餐饮店”两家入网商户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无互联网销售许可,当事人未落实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审核通过并允许上述两家商户通过平台提供餐饮服务进行食品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第三方机构限期整改以上所述问题,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

平台未履行查验义务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破坏网络餐饮诚信体系。典型案例的查处,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推动平台切实履行“守门员”职责。

二、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从事网络餐饮配送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实地核查某平台江华代理点——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发现该公司网络餐饮配送经营存在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案例。网络餐饮平台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的办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的原则,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的效果。

三、蓝山县XX店虚假标注食品主料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蓝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来信举报,称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的标注为“猪肉”的肉串,食用后发现实际为鸡肉。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放的食品原料“骨肉相连串”主料为鸡胸肉、鸡软骨,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页面展示的菜品“骨肉相连串”却标注主料为“猪脆骨”,存在虚假标注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蓝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注食品的成分、主料等信息,不得对食品的真实属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注。以鸡肉冒充猪肉、虚假标注主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规范菜品信息标注,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宁远县XX糖水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7日,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宁远县XX糖水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含网络经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加工场所内食品贮存货架上存放有过期食品(独立小包装未开封),与合格食品混放,未及时清理,也未作过期标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案件评析

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的食品进行标示、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存在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原料制作餐饮食品的风险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和食品安全受保障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和处置意识,充分认识并严格履行定期检查贮存食品并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法定义务。

五、零陵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某煲仔饭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9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零陵区某煲仔饭店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商家资质栏内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现场外卖订单小票上的名称为旺旺煲仔饭与胖大碗盖码饭。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入网经营者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对自身提交的网络经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切勿为追求流量触碰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https://amr.yzcity.gov.cn/amr/0202/202606/ee351e5eeca146519b88c3c7ca459ab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