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杨保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依法移送至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6年1月,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共同到当事人处检查,现场发现若干某品牌白酒,现场经该品牌酒厂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上述白酒均为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理。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城区发福
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发福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4辆电动自行车在未安装电池的情况下整车重量达到70余公斤。工作人员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确认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泉区卫卫
车行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泉区卫卫车行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0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前期线索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称之前销售过2辆电动自行车。依据前期出具的同类车型检验报告,此2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泉区塞上老街
浩满塞古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泉区塞上老街浩满塞古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情况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某品牌的围巾65条。经查,涉案围巾为该店负责人从外省购进,经该品牌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65条围巾均为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水河县城关镇熊熊韩式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4月,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水河县城关镇熊熊韩式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http://scjgj.huhhot.gov.cn/zwdt/dtyw/202606/t20260601_2009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