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3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场主体尽快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均须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义务,全面、准确完成备案及信息变更工作。
暂不纳入备案范围: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二、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认定标准: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标准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标准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兜底情形:不存在前款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国有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三、承诺免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备案主体,可在系统中作出承诺后免于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四、备案时限
存量市场主体:本公告发布前已设立、尚未备案的,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
新设市场主体:2024年11月1日(《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后设立的,设立登记时同步完成备案;
信息变更或免报资格丧失: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免报条件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备案。
五、备案办理渠道
全市备案主体统一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
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
路径:进入“市场监管服务一网通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进行办理;或者通过首页菜单栏进入“综合旗舰店”—>“市场监管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进行办理。
文章来源:http://scjg.pingliang.gov.cn/gsgg/art/2026/art_64eadedb481248a793d2f2775fd2d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