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杜轩(身份证号:3601021967xxxx4313)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撤销申请,2025年5月12日,本局作出《撤销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决定书》(洪市监撤登字〔2025〕5号),决定撤销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冒用杜轩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的登记事项。

撤销决定作出后,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本局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本局尚未掌握的证据材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局重新对本案进行复核,并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查询并提供杜轩本人是否存在丢失(挂失)、补办身份证的记录情况。经南昌市公安局协查,杜轩于2007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未发生身份证件丢失(挂失)、补办的情况,该事实与杜轩本人在本局询问调查笔录中所陈述内容不符。鉴于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原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撤销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决定书》(洪市监撤登字〔2025〕5号),即撤销原撤销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冒用杜轩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恢复原登记状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因江西盘龙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撤销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决定书》决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文章来源:https://sgj.nc.gov.cn/ncsgj/tztg/202606/a29dd8ab98ad4a0db55b0d0ee3da2d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