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2026年5月29日
贵州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临床用血、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进行价格公示。价格公示应当规范、准确、完整、醒目。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本机构门户网站、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自助查询设备等载体进行价格公示,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公示价格,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
第六条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医保支付类别等信息。除以上信息外,公立医疗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同时标示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执行价以及批准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同时标示定价形式。
医疗机构提供救护车医疗救护转运服务的,应当在医院内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以及转运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加收项等信息。
第七条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医保支付类别。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第八条 医用耗材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注册证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医保支付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项目规范进行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项目含有加收项、扩展项的,应当明确标示加收项、扩展项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内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明示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住院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信息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示本单位咨询、投诉电话以及“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s://amr.guizhou.gov.cn/xwzx/tzgg/202606/t20260615_90526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