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公平秩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印发《宣城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全流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立足本市企业发展实际,系统梳理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链条,为企业提供了一份从制度建设到维权救济的“全景式”操作手册。
一、出台背景:新规落地,企业合规迎来“窗口期”
随着2026年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的正式施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正式迈入系统性、规范化新阶段。新规取代了施行近三十年的旧有规定,在商业秘密界定、侵权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对企业内控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指引》的出台,正是为了帮助宣城市各类市场主体把握政策“窗口期”,及时对照新规查漏补缺,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将商业秘密管理从零散做法升级为制度化工程。
二、核心要点:明确“保护什么”与“如何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三性”认定标准
《指引》清晰指出,一项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
秘密性(非公知性):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价值性: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包括研发失败的实验数据等阶段性成果)。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与信息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协议、限制访问、物理隔离等)。
特别提示: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指引》明确,仅简单的联系方式列表不构成;但经过深度投入形成的含交易习惯、特定需求、价格承受力等内容的客户信息,可被认定为经营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实操建议
《指引》鼓励企业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三个层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核心级(如重大研发配方、核心源代码):全面加密、双因素认证、最小接触人员。
重要级(如区域客户数据、非核心工艺):审批访问、授权使用。
一般级(如普通供应商信息):基础性保护措施。
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法务/合规部)统筹,业务部门定期报送涉密人员名单,形成动态管理闭环。
(三)全周期人员管理:入职、在职、离职“三道关”
入职关:背景核查,签署保密协议,对高管及核心人员可附加竞业限制协议。
在职关:定期培训、权限最小化、禁止私人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禁止涉密区域拍照。
离职关:交接审核、技术排查、签署保密承诺书、落实返还清除义务、就业跟踪(竞业限制人员)。
三、侵权应对:从“被动举证”到“主动防御”
(一)侵权行为的典型类型
《指引》列举了法律禁止的五类行为: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违反保密义务;教唆引诱帮助;第三方明知而获取使用;以及以“电子侵入”(如黑客攻击、木马植入)为代表的新型技术手段。
(二)“接触+实质性相似+无合法来源”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普遍采用这一证明链条。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保密措施+被侵犯的合理迹象),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方——这大大降低了维权门槛。
(三)应急响应“三步走”
发现泄密迹象后,企业应:
内部溯源:快速定位泄密路径和责任人。
证据固定: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手段合法收集证据,避免打草惊蛇。
谨慎交涉:在证据充分前,不贸然发送警告函或正面冲突。
四、维权路径:行政、民事、刑事“三箭齐发”
行政举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技术秘密案件建议向市级以上部门提出)。需提交主体证明、具体秘密内容、三性证明材料及初步侵权证据。
民事诉讼:可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一审胜诉率提升,惩罚性赔偿适用增加,企业应增强司法维权信心。
刑事报案:根据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即可入刑。企业可同时启动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追责。
五、宣城特色:协同保护“五位一体”
宣城市已建立“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从预防教育、监测预警、快速响应、联合执法到司法救济、失信惩戒的全链条保护闭环。
企业可依托以下公共服务平台获得支持:
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创新试点基地(宣州经开区、中鼎集团、宣纸协会、宣砚文化、柏维力生物、黄山胶囊等省级试点单位);专家智库与“法治体检”活动;
每年“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
六、结语: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自己的“防御工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不同,无需申请、不具排他性、主要依赖权利人自力保护。没有法定期限,只要持续满足“三性”要求,即可获得永久性保护。
《指引》是一份操作性极强的“导航图”,而非冰冷的法条汇编。建议各企业以此为契机,从定密、管人、控物、存证、维权五个维度,系统搭建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规模实力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只有将“防护网”织在日常、建在制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创新果实,行稳致远。
咨询方式: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获取专业指导,欢迎联系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或通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等渠道获取服务。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不作为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关注法律法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