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全市开启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以来, 各县市区予以高度重视, 进行周密地部署, 强化起部门之间的协同, 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依照法律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现如今将部分案件的查处情况动态, 公布如下。

榆林市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案件1:许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一、基本案情:

在2026年4月30日的时候、该日定边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了举报, 经过查明、许某某是在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形之下、并且其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就在这种状况下擅自开展起了注射类医疗美容活动, 于现场查获了相关的医疗用品器械, 许某某收取了费用890元, 不过这项费用在调查之前已全额退还给了投诉人并且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 最终未造成人身损害。

一、查处结果:

判定其行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的规定, 属于并非医师而进行行医。

二、处罚情况:

责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案件2, 是关于神木市的某医疗美容诊所的案子, 该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 还使用了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人员来执业。

一、基本案情:

在2026年3月6日的时候, 榆林市神木市卫生健康局部方面收到了举报, 经过核查之后, 确定了榆林市神木市的某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存在着下面这些违法事实:

1.诊所的核准科目之中是美容外科, 且该美容外科未核准一级项目, 然而, 它却有过两次为顾客施行面部肌肉注射A型肉毒毒素此举, 并两次进行透明质酸钠填充术, 而这两项手术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的情况。

2.未按规定备案:未完成《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备案。

3.使用了没有资质的医师, 其中负责人是胡某, 他拥有整形外科中级职称, 然而却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其进行独立操作, 还有医师王某某, 他同样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是在他人指导之下进行独立操作。

4.违规运用针对病症治疗所开处方药的举措为, 使用了A型肉毒毒素, 然而并未配备具备专业药学知识的人员, 而是由执行医疗诊治的医师自己去进行调配, 此情形下进行的该项治疗劳务收取了8720元费用。

二、查处结果:

认定其所作所为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又违背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属于超出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还属于使用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并且属于违规使用药物。

三、处罚情况: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20元,并处罚款46000元。

案件3:李某萍未取得相关医师资质开展激光治疗案

一、基本案情:

在2026年的3月18日, 地点位于神木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 针对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展开了现场检查, 最终查明确认该诊所存在下边这些违法事实:

1.在诊所的《客户档案》记录当中, 呈现出这样一番情况, 于2025年2月28日这个特定的日期, 李某萍这位相关人员, 为名为刘某某的顾客,开展了“黑金全模式”激光治疗项目。

2.医生李某飞签署了治疗建议, 但用来证明这点的《光电治疗知情同意书》, 实际操作人员却是李彩萍。

3.当时在现场查出了一台Harmony XL牌激光治疗仪 , 其设备编码是AAHP02110623BSR10001 , 序列号为HXPS034087。

如下证据证实, 李某萍于未获取医师执业资格之时, 于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之际, 便擅自为顾客施行激光治疗项目。

二、查处结果:

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属非医师行医。

三、处罚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参考《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对于该诊所做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4: 胡某, 不曾获取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却开展医美服务, 并且无证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这算得上一个案子。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的执法检查发现, 胡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不具备独立开展注射类医美项目资格的情形下, 于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实施面部A型肉毒毒素注射医美项目。2026年2月6日的相关检查又查实, 胡某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候, 擅自开展A型肉毒毒素处方调剂工作。

二、查处结果:

判定其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 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还有《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属于非医师行医以及违规药事调剂行为。

三、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还有《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再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处罚, 同时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王某军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检查于2026年2月3日发觉, 王某军身处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 其仅具备普通医师执业资质, 却未获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在此种状态下, 为顾客开展那种鼻部透明质酸钠注射填充医美项目, 此行为属于违规去开展医美服务。

二、查处结果:

判定其举动悖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同时也违背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 属于并非医师却开展行医活动的情况。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参考拿来《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作出给予警告的举动, 并且作出处罚款计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

案件6:神木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发现神木市某具备合法经营, 资质的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药房货架上, 存有9支已过期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其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2月。事发之前本公司曾开封用掉1支, 剩余过期药品未被放置到不合格品区, 存在使用方面的风险。经调查该公司购进记录不完备没法核实供货信息, 货值金额为46.8元且无违法所得。2026年5月15日, 涉案药品在监督情形下被销毁标点符号结束。

二、查处结果:

1.使用已过期的药品这种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中的第九十八条规定范畴, 属于使用质量不佳的药品行为。

2.购销信息未按规定进行记录, 违了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中的第五十七条。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且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案件7:靖边县某美容美甲店非法注射肉毒素案

一、基本案情:

靖边县公安局, 连同市场监管局以及卫健局, 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过后发现: 靖边县有一家美容美甲店, 其经营范围本来只限定于生活美妆以及美甲服务, 然而该店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且经营者闫某并不具备医师执业资质, 却在店内私自收取费用为消费者开展肉毒素注射医美项目。执法人员去到现场查获了肉毒素以及配套的注射器具, 并依法查封扣押了涉案物品, 相关证据已经得到固定, 药品检验正在办理当中。

二、法律依据:

(1)卫健方面的行政执法规定,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还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注射肉毒素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并且规定没有相关证件的机构是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进行此种操作的。

(2)市场监管行政执法,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其中规定肉毒素属于管制处方药, 没有国药批准文号, 并且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 是禁止经营使用的。

(3)刑事方面的法律, 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所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 也就是, 明明知道这是没有取得批准文件的药品, 却还提供注射的行为, 这种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依照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定性:

对于刑事方面的预判情况是这样子的: 要是鉴定得出的结论判定涉案的肉毒素属于那种没有获得批准文号的非法药品, 那么当事人就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了, 这种情况下会由公安机关展开刑事立案侦查工作。

四、拟处理意见:

等到药品鉴定文书已然出具, 要是涉案产品不能够符合法定标准, 那么就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展开侦查, 进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要是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就由公安方面配合行政机关去落实行政处罚, 后续着重突出巡查管控。

案件8:靖边县某皮肤管理店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在靖边县統萬路民和巷, 有一家皮肤管理店, 于毫无任何销售药品资格证等情形下, 借助微信(其昵称为“医美”), 以低价购入了保妥适注射用内毒杆菌A型肉毒素八盒, 随后, 该店向其同学、亲属中的4人进行销售, 还为这4人注射了肉毒素, 销售价格总计为計1460元。

二、处置情况:

存在这样一个当事人, 其行为违背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 如今针对该事项所涉及的这个案件, 正处于办理的进程当中。

案件9:靖边某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在2026年5月20日的时候, 执法人员于监督检查期间察觉, 靖边的某一家美容店门口的玻璃门上, 以及走廊的广告牌之中, 存在着“调理脾胃、调理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肩周炎、滑膜炎、痛风、风湿、甲状腺结节”这样的字样, 同时还设有效果对比图。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被怀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里边的规定, 当前这个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当中。

案件10:榆林市绥德某医院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1日, 前往榆林市绥德的某医院展开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该医院的医美科, 发现了医疗器械备皮刀, 其生产企业名称为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是20221003, 失效日期为20241002, 数量共有2个。还发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带针, 生产企业名称是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为20230505, 失效日期是20260504, 数量共1支。

二、处置情况:

此院被怀疑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中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目前已经立案, 当下正处于办理的进程之中。

案件11:府谷县某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检查于2026年4月8日发现, 府谷县有某皮肤管理中心, 其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形下, 并且负责人严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医师执业证书》, 在2026年1月15日就开始以及至4月8日期间持续开展脱毛活动, 这属于违规开展医美服务。

二、查处结果:

断定其举动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含的规定, 属于没有行医资格证而行医的情况。

三、处罚情况: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8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没收脱毛仪的行政处罚, 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12:榆阳区某化妆品店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于2026年4月21日时接到投诉, 投诉内容表明, 榆阳区有一家化妆品店有可能存在非法从事带有创伤性特点的医疗美容服务也就是祛斑行为。紧接着, 执法人员马上针对该线索里面所涉及到的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证据展开核实工作。

二、处置情况:

经过初步的审查举措, 当事人乃是胡某芳, 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九条、那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情形, 同时还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鉴于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该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当中。

案件13:榆阳区某美容中心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 对榆林市榆阳区的某一美容中心展开执法检查工作时, 在此现场查获了嗨体5盒, 每盒规格为2.5ml/支, 还有九针一次性无菌注射针5支, 其规格是0.18mm, 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4支。经过进一步调查并加以核实, 可见当事人张某艳, 在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之下, 存在涉嫌利用水光仪器, 于该美容中心内给顾客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二、处置情况:

乍开始做初步核查 , 当事人张某艳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再其次是第九条、随后又包含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要求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紧接着第十二条、还有第十四条的规定范畴 , 理应予以行政处罚 , 此案件目前正处于办理进程当中。

案件14:榆林市高新区某美容店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日, 执法人员开始执法检查 , 所针对场所为榆林市高新区的某美容店, 现场发现, 有一台冰点脱毛设备 , 该设备含有三支手持机 , 手持机分别标有激光 、RF 、OPT , 并且现场还发现一台名为“Focused Uitrasound Stimulator System”的设备 , 也就是双逆博士。经进一步调查, 进行事实核实, 当事人李某梅, 在未曾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下, 于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处在该美容店内, 借助冰点脱毛设备, 为顾客先后开展操作, 冰点激光脱毛项目达到共八次, 此行为涉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处置情况:

初步审查后发现, 当事人李某梅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规定, 违反该法第九条规定,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 还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同时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 还违反第十四条规定, 这种情况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件十五: 陕西有一家医疗美容诊所, 没有按照规定去书写病历, 并且使用了非注册医师, 此为该案件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 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之后, 针对陕西某医疗美容诊所展开现场检查, 经过查证, 该诊所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情况, 名为“王某”的患者, 其病历资料, 未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来进行完整书写, 并且, 该病历资料, 未经过相应医务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2.该诊所存在使用非注册医师的情况, 其中医师郭某在陕西某医疗美容诊所, 未办理医师注册手续, 也未办理备案手续, 还擅自展开诊疗活动。

二、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该诊所及医师郭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病历书写存在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该行为违背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理应给予行政处罚。

行为属于使用非注册医师,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 这样的情况依法是应当要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