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目的在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在于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 在于强化社会监督, 在于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在于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在于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扶风县某熟食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 扶风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朝向某熟食店, 该熟食店存在许可经营项目被限定为仅仅热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当事人于线下门店以及外卖平台做着擅自加工制售香拌肉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到了3月16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没有变更许可, 依旧在违规制售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所作所为, 违背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按照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法, 对当事人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是处置结果。

案例给出警示, 食品经营项目得和行政许可核准的内容维持一致, 要是擅自去变更许可信息, 并且逾期了还不改正, 那就会面临行政处罚。这个案例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守住许可经营范围的底线, 规范好线上线下的经营品类。

案例二:凤县某酱香饼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自制饮品案

基本案情情况是这样的, 在2026年1月27日这天, 凤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消费者的投诉, 投诉中提到某酱香饼店在售卖外卖酸梅汤的时候违规了, 而这个酸梅汤可是这家店自己制作的。到了2月3日, 经过执法人员认真仔细地核查之后确定了, 这家店核准的经营范围里是不包含自制饮品的, 也就是说它并没有自制饮品经营的相关资质,可是呢, 它却擅自通过外卖平台去销售自制的酸梅汤, 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入网餐饮经营者没有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来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了。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还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超过许可所规定的类别范围去销售食品, 这属于网络餐饮当中非常突出的风险隐患, 而在本案里,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予以警示, 要摒弃那种侥幸心理, 严格依照许可核准的项目来开展经营活动, 以此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的经营环境。

案例三: 陇县有一家饮品店, 这家饮品店没有落实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制度, 之后逾期了也不进行改正, 这是一个案子。

基本案情是, 在2026年2月26日的时候, 陇县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内的某外卖饮品经营门店展开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 该店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并且没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于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了3月19日进行复查时发现, 该商户依旧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也没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处置结果是这样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这是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里的关键环节, 是达成食材来源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此案例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得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从源头去阻断不合格食材流入加工环节, 夯实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四:渭滨区某餐饮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案

基础情况是这样的: 在2026年2月6日那天, 渭滨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餐饮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加盟店展开了现场检查行动, 执法人员于操作间发现了超保质期的预包装肉制品原料, 经过进一步查实, 当事人已然把部分过期原料进行了加工分装操作, 借助堂食以及平台团购的方式对外进行售卖, 从中违法获利728.74元, 随后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过期原料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过期的食品原料, 极其容易滋生出有害物质,这会严重地威胁到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在本案当中给出警示,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须要严格把控原料入库这一环节, 以及储存环节, 还有加工全链条的管理, 要定期去清查库存的食材, 杜绝让过期原料进入厨房进行加工, 严格守住食品安全的红线。

案例五:陈仓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是, 在2026年的4月16日那天, 陈仓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一家外卖餐饮店展开了现场检查, 而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 有从业人员并未取得健康证却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此次处置的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法针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对于食品安全而言是基本的保障, 它属于防止食源性疾病传播的第一道屏障。此案例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要严格去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要确保所有对于直接入口食品有接触行为的人员都是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才上岗, 是要从人员管理这个源头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六:凤翔区某餐饮店使用无标签及过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是, 在2026年3月13日的时候, 凤翔区市场监管部门去到辖区里的某家餐饮店展开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店内的冰箱当中发现了7种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标注信息的食品原料, 还发现了7种已经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作出陈述表明, 上述的食品原料在进行外卖加工制作的时候有被使用过, 以上涉案的食品原料货值总共合计是65元 , 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了对上述原料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这样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这般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食品安全并非小事, 不管货值是大还是小, 只要使用来源不清楚或者过期的食品原料, 这都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案件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 应当避免使用“三无”以及过期的食品原料, 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引发大祸, 更不要以自己的行为去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