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

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

渝市监通告〔2026〕7号

市里的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为了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压实, 规范有关可食用农产品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 保障公众身体的健康以及生命的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制定了“七个一律”监管措施, 现在进行通告如下:

一、若监督检查时发现, 市场开办者存在没按照所规定的那样来配备, 以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 并且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种定期自查的有关要求, 又或者提供虚假的培训考核、定期自查记录的, 那么一律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去进行查处。

二、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监督检查时发现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或者批发市场内销售者没能出具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 这种情况下, 除了依法去查处销售者之外, 一律要对市场开办者立案, 展开调查, 并且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查处。

三、查验督察发觉, 市场内部存有运用“生鲜灯”这类设施、进行虚假标识、施行掺杂掺假等明显违法行为, 并且未曾收到市场开办者的报告, 除了依照法律查处销售者之外, 一概对市场开办者展开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发现监督检查结果显示, 批发市场存在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 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记录的情况, 那么一律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来进行查处。

五、若监督抽检时, 发现市场所售的食用农产品, 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情况, 除依法对销售者进行查处外, 一律要督促其,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并公示不合格及召回信息, 公示的时长,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六、要是监督检查时查出来,市场上销售的那些食用农产品, 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这种情况, 那就全都得依法移送, 把相关情况交给公安机关, 然后追究刑事责任。

七、针对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信息, 以及履职记分信息 , 还有行政处罚信息 , 连带禁业限制等信息 , 全都依照法律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要记录到具体个人并按照法律向社会公开。

本通告自2026年8月3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