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处罚〔2026〕914号
当事人:马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身份证件编号是360210********0036 , 用于联系的电话号码为183****1116 , 除此之外的其他联系途径是 /。
联系地址:章贡区小教场********
在2025年, 9月15日那天, 我局接到了群众匿名进行的举报, 该举报反映了韶华托管存在无证无照从事托管服务的情况。
2025年10月28日, 我局的执法人员, 对处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于都路19号如意花园A栋4楼401的韶华托管, 展开了现场检查, 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在2025年11月25日的时候, 我局针对韶华托管机构的负责人马骏实施了询问调查, 制作出了1份询问笔录, 还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下, 这个案件已经事实清晰, 证据确凿, 该案件于2025年12月30日调查完毕。
经查实,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起, 当事人租下位于赣市之章贡区之宇都路一九号如意花园 a 栋四楼四百零一号的住宅场地。此用途乃是开办之时韶华托管, 托管方面, 其主要事务便是去给学生供应午间进餐以及从事托管事宜了。截至案发瞬间, 当事人所经营的托管中心存在着六名从业的人员, 其中有一名是专司烹饪的厨师。然而, 在并未获得营业证照, 还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件情况之下, 却朝着外界招收学生, 并且供给托管的服务以及餐饮的相关服务。其后, 于二零二五年下半年, 是以月(六百为元每人每月)这般的标准去收缴托管所需的费用。在接受检查那会儿, 当时该托管中心存在着正在受托管的学生二十七个。由于当事人在向学生收取托管费用之际, 没有将餐费单独列出来, 进而不能计算当事人的经营货值金额, 也无法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文处理单》, 其文号为21360700002025091504538181, 有1份, 用以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代表当事人个人身份状况事实的文件, 是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就是这样。
3.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 1单份, 用于证明, 托管机构, 经营场所, 属于, 住宅性质, 这一事实。
4.存有现场笔录一份, 有着询问 investigation 笔录一份, 用以证实当事人经营之地未申办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之事项, 以此为凭证。
5.被执法人员拍摄下来的1份, 关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制作餐食的视频, 能证明当事人于经营场所之中制作餐饮, 且把餐饮提供给学生就餐的这一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盖章或签名认可。
在2026年4月29日的时候, 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其编号为赣市市监罚告〔2026〕840号, 当时电话联系当事人却始终无人接听, 执法人员的微信还被当事人拉黑了, 由于当事人已经搬离了租住的托管场所, 根本无法找到, 到了2026年5月20日, 我局针对上述文书做了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本局打算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以及处罚的内容, 还有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且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以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局觉得,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去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里“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则。然而, 销售可食用的农产品以及仅仅销售预先包装好的食品的情形, 是不需要获取许可的。仅仅销售预先包装好的食品的情况,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如此规定之下, 构成了没有证件及执照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的行为。
在本案里,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之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截止我局立案调查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经系统查询属于初次违法,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即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要让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并没收违法所得;要是拒不改正的话,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若情节严重, 依法责令关闭停业,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也就是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无照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然后上缴国库。由于当事人拒绝签收这个文书, 本局于是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达此文书, 从这个文书公告发布的那一日开始, 经过三十天的时间, 就被视作送达。
首先, 当事人要等到公告发布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之后往后推十五天以内。然后呢, 则有多个选择, 其一, 要依据江西财政 系统给发送的短信告知书中的缴费码, 到财政指定的任意一家代理银行去缴纳罚没款 , 这些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江西银行、农商银行 ;其二, 可以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的“缴款码付款”来缴纳罚没款 ;其三, 还能够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去缴纳罚没款。一旦逾期没有去缴纳罚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本局将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去加处罚款, 并且会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要是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能在公告发布且届满三十日(此日视为送达)之后, 自这个日期起60日之内, 向赣州市人民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据法律规定, 向章贡区人民法院、亦或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处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时,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文号为赣市市监处罚〔2026〕914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