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市场监管总局经法律规程, 作出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即下称火炬集团, 以及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也就是所谓鼎晖百孚, 借由别样途径获取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简称为中炬高新之控制权, 此情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称之为《反垄断法》, 构成的经营者集中违法案件进而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火炬集团以及鼎晖百孚各自开出处于175万元现金的罚款额度。
这事是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展开争抢进程里出现的违法搞集中。火炬集团跟鼎晖百孚所设的相关企业身为一致行动人, 在2023年7月2日一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改组董事会, 7月3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 可是, 在市场监管总局审查的时候,中炬高新做了改组董事会的动作, 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得到中炬高新控制权, 这个集中在实行前没拿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违背了《反垄断法》里面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不许实施集中的相关规定。这项交易, 经过评估, 并不具有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效果呵。火炬集团以及鼎晖百孚, 还有她们的关联方, 之前从来没有因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呵, 还及时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同时, 建立了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并且有效实施了。依据《反垄断法》、《关于推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规则(试行)》里面的相关规定呵,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 下调了罚款数额, 分别处以了174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有所提示, 指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去遵守, 那关于反垄断法律法规设定的特定相关要求, 要认真给予落实方面的行动, 也就是针对反垄断内控合规制度。特别是在跟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之时, 还有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这个过程当中, 如果此时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那就得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申报, 一定要在获得批准之后, 才可以去实施集中这一行为, 必须坚决杜绝出现“抢跑”这种行为。与此同时, 当处于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期间, 经营主体务必要积极地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 还要健全并且确保能够有效去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以此来争取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