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 在于能够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朝着较为良好的局面发展, 进而对公平的竞争情形予以激励乃至设法守护。同时, 要对不正当的竞争行径, 进行警惕以防患于未然, 并且制止这类行为, 最终实现对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以妥善的爱护与予以保护。
第二条 参与生产经营工作的经营者, 要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方面的遵循, 要采用具备自愿倾向属性, 持于平等、公平相关关系标准, 秉持对诚信原则着重强调的基础办法且有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表现。
此行为依照本法被称作不正当竞争举动, 它是指, 有这样一些主体即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者, 他们违反了这一法律所明确规定之各种条款, 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被搅乱, 同时还对其他从事经营的主体或者消费者名下具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的行为。
关于本法所认为的经营者, 其指的是, 从事商品方面生产的, 从事商品经营的, 还有从事提供服务的, 这里所说的商品涵盖了服务, 而从事这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还包括法人, 以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予以补充使其具备健全完善的特性, 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 致力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努力构建起健全统一的市场体系, 还有开放的市场体系, 以及竞争的市场体系, 以及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家构建起完善精密规范严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切实有力扎实有效地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以此保障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运用生产所需的各种要素, 公平地参与到整个市场范围内的竞争当中。
第四条 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 应当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此来预防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给公平竞争营造出优良的环境以及条件。
国务院构建起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该机制用于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这些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且是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存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此部门隶属于县级往上的人民政府, 其负责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是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当中规定, 由其他部门来进行监督检查, 那么便依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一切组织和个人, 鼓励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还支持这一行为, 并且予以保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需强化行业自律, 要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予以引导, 使其规范, 促使其依照法律进行竞争, 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准实施下面这些混淆行为, 致使他人错认为那是别人的商品, 或者与他人有着特定联系哟:
(一)不经过允许地去使用, 和他人有着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以及包装, 还有装潢等, 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标识。
(二)暗中私自采用他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称呼的情况(涵盖简称为、字号等方面), 私下采用属于这个称作的他人的名字的情况(涵盖笔名、艺名、网络标识名称、翻译过来的名称等方面)。
(三)没有经过允许, 就使用另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 还有网站被称呼的名字, 以及网页存在的样式, 新媒体账号被起的名字, 应用程序所拥有的名字亦或是图标等。
(四)其他别的, 可以起到引人去错误认为成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还有能让人觉得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径。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 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当作企业名称里的字号来使用, 或者把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涵盖简称、字号等)、注册了的商标、没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成搜索关键词, 从而致使他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之存在特定关联的, 属于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种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可以采用给予财物手段或者施加其他手段去贿赂下列这些单位或者个人, 如此来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方面的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在交易活动里, 经营者能够以明示这种方式向交易相对一方支付折扣, 或者向中间人付佣金。当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一方支付折扣之时, 以及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之际, 都应当如实进行入账工作。而接受折扣、佣金的那些经营者同样也应当如实入账。
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实施贿赂行为, 那么应认定这回是经营者的行为, 不过呢, 要是经营者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 该工作人员这种行为跟为经营者去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没有关系, 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与商品性能相关的内容, 作虚假或使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采用某种方式欺骗消费者, 再以这样的方式采用同一逻辑误导其他经营者, 这里指的商品相关包括功能、质量、还有销售状况、用户对此反馈情况、和所得荣誉等方面。
经营者是不可以通过去组织虚假做交易、搞虚假评价等之类方式, 来对其他经营者加以帮助, 使其能够开展虚假或者是那种会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标点符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窃取、通过给予财物等不正当方式、欺骗、以威胁逼迫、利用电子手段非法入侵或者利用其它不正当途径来获到权利人所拥有的商业机密。
(二)泄露、采用或者准许他人采用以前面一项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方面机密。
(三)对于违反保密义务, 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从而进行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促使、诱导、协助他人违背保密责任, 或者违背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从而获取、公开、运用或者准许他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除去经营者, 其他的那些自然人, 以及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 倘若实施了前款所列出的那些违法行为, 便会被视作是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第三人而言, 明明就是已知或者说应当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或者是前员工, 又或者是其他单位、他人个人实施了本条第一款所列出的违法行为, 该第三人却仍然要去获取, 甚至是披露, 或者拿去使用,不然就是允许他人利用该商业秘密的情况, 这样子要被视作是侵犯了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法所讲的商业秘密, 是指未被公众所知道了解的, 拥有商业方面价值的, 且经过权利人开展了相应保密举措 的技术方面信息、经营方面信息等商业类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置的奖的种类, 那兑奖条件, 还有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等那些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够明确, 从而对兑奖造成了影响。
(二)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展之后, 毫无合理缘由地变换所设立奖的类别, 以及兑奖的条件、奖金的数额, 标点符号句号。
(三)使用谎称存在奖项以及蓄意使预先确定好的人员获得中奖结果这般的欺骗手段来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经营者而言, 不可以去编造虚假信息, 也不能够去传播虚假信息, 更不可以指使其他人去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尤其是那种误导性信息,以此来损害其他经营者所拥有的商业信誉, 以及商品所具有的声誉。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利用了网络, 那么其就应当去遵守本法之中被规定下来的各项内容。
经营者不可以利用数据以及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等, 借由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别的方式, 来施行下述妨碍、毁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过别的经营者予以同意, 于合法所提供的网络产品里, 或者是服务之中, 插入链接, 强制去进行目标跳转。
(二)使用者被误导, 被欺骗, 被迫使改变、停止、移除别的营商业员依法供应的网络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怀着恶意, 针对身为其他经营者而合法予以提供的网络产品, 再有或者是网络服务, 去做成那种实施不兼容的行为。
(四)其他存在妨碍情况, 对被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相关产品, 所造成导致无法正常实现运行态势之举的行为。
经营者不可以用欺诈的方式, 不可以用胁迫的方式, 不可以用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 去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进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绝对不可以胡乱使用平台所给出的规则, 径直地或者是去背后指示其他人, 朝向别的一些经营者施行虚假交易的举动、虚假评价的一系列作为或者是搞恶意退货这样的行为措施, 从而对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权益造成伤害结果, 达成纷扰扰乱市场竞争方面秩序的目的。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能被平台经营者强制, 或者不会被他们以某种变相的方式强制, 得按照平台的定价规则,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去销售商品, 进而去扰乱市场竞争那种秩序。
第十五条 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其他经营者, 都绝对不可以滥用因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以及行业影响力等多方面所形成的优势地位, 去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接纳那些显著不合情理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交易条件。并且, 绝不能以此来拖欠中小企业在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所应得的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对于监督检查部门而言, 在调查被怀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时, 能够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去询问那些被调查的经营者, 以及利害关系人, 还有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要求他们说明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找, 复制, 那些跟涉嫌不正当竞争之举相关联的协议, 账簿, 单据, 文件, 记录, 业务函电, 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若采取前款所规定的措施, 那么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作报告, 并且要经过批准才行。若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 那就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报告, 且需经过批准。
对于涉及查究疑似进行不正当竞争行径的监督检查部门来讲, 其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别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开展活动, 同时还要把查处最终得出后的相关结果依据应有的法律诉求及时对社会方面呈现公开状态处理后的样子, 且必须精准按照此规定将相关内容及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调查的时候, 可以命令被调查的经营者, 要求与该行为有利益关系的私人, 指示各类相关的单位, 表明个体以外有关的, 应该对资料如实供应也可以是情况如实给予。
第十八条 在有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时, 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其有关负责人采取约谈的举措, 促使其说明相关情况, 并且要求其提出用于改进的措施。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有着其工作人员, 对于在调查的时候所知晓的信息, 其中包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 按照法律规定来讲, 负有保密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有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任何单位跟个人的情形之下, 都有着向监督该行为检查部门去举报此状况的权利, 而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这样的举报之后, 应该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地对此行为去执行相应的处理手段。
处于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所应做的是, 向社会公开能够受理举报行为的联系途径, 诸如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这些方式, 与此同时还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要是情况属于实名举报, 并且举报人还能够提供与之相关的事实以及证据的情况下, 那处于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 也应当把处理之后的结果及时地告知给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需于平台服务协议以及交易规则里清楚表明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 构建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还有纠纷处置机制;以引导、规范的方式促使平台内经营者去依据法律公正、公平进行竞争;当察觉到有就在平台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情况时, 应当即刻遵照法定要求采取必要处置行动;将有关的记存储存妥当;并依据具体规定向该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确定的县级以及县之上人民政府内负责监督检查的部位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