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组织的, 2025年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里面, 涉及临汾市的5批次食品是不合格的。此刻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之后的处置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洪洞县南垣红薯基地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南垣红薯基地有限公司产出的红薯粉条, 其生产日期是2025 - 3 - 3, 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予以检验, 在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以Al计)、苋菜红、日落黄、亮蓝这些项目上, 不符合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在洪洞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洪洞县南垣红薯基地有限公司展开调查, 经过查证发现, 该批次红薯粉条生产的总量为150公斤, 其货值金额为1800元, 并且这些红薯粉条已经全部卖出去了, 当事人按照要求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 不存在被退回的食品。

(三)排查整改情况

依照排查情况来看, 致使出现不合格状况的缘由乃是人为进行添加, 当下, 这家企业处于停止营业、不再生产的状态, 既没有库存了, 也不存在原料了,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6年1月28日安排组织了复查验收, 并在2026年1月28日呈上了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0月20日,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案件展开立案查处行动。经过调查, 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红薯粉条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并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临汾市尧都区玥玥调料店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有个玥玥调料店, 该店销售的红薯粉条, 其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3日, 后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发现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以Al计)、苋菜红、日落黄、亮蓝这些项目, 不符合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 用依照法律该有的方式, 针对于临汾市尧都区的玥玥调料店展开调查。经过查找核验, 这一批次的红薯粉条, 购进的数量是5公斤, 货物所具有的价值为90元, 已经全部都完成了销售, 并且没有进行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人为添加。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9月28日安排了组织复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紧接着, 又在2025年9月28日进行了提交整改报告的相关行动。

(四)依法处罚情况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的时候,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牵涉的这个案件加以立案展开查处工作。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发现, 当事人那种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的所作所为,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襄汾县南贾永利粉条厂生产的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是襄汾县南贾永利粉条厂生产的, 其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 该粉条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在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上不符合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一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依法对襄汾县南贾永利粉条厂展开调查的是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可知, 该批次红薯粉条总共生产了 230 公斤, 其货值为 1600 元, 并且已全都售卖完毕, 因售出时间太过长久, 所以不存在召回的情况。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细致排查后, 致使不合格的缘由是, 工作人员不清楚所添加的食用黑当中囊括苋菜红、日落黄、亮蓝。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10月8日开展了组织复查验收的行动, 并且在2025年10月8日呈上了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有当事人, 其执行了生产行为, 所生产的是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 然而该粉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此行为, 违背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按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给予相应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同时罚款14200元。

四、临汾市尧都区三丰蔬菜调料配送店销售的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有个三丰蔬菜调料配送店, 店里卖的是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 其生产日期是2025年7月19日, 经过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发现该粉条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的要求, 检验得出的结论是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依据相关规定程序, 对临汾市尧都区三丰蔬菜调料配送店展开调查行动。经过细致核查发现, 此批次红薯粉条的购进总量为2。

(三)排查整改情况

进行排查后, 致使不合格产生的缘由乃是生产环节的添加行为。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在2025年10月19日开展了组织复查验收操作, 且于2025年10月9日递交了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存在经营行为, 该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被免于处罚。

五、洪洞县元元干调批发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设在洪洞县的元元干调批发部, 此为个体工商户, 其销售的山奈, 购进日期是2025年8月1日, 经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 结果显示, 该山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不符合GB 2760 - 2024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 针对洪洞县元元干调批发部, 也就是那个个体工商户, 展开调查。经过查证, 这一批次的山奈总共购进了2.5公斤, 其货值为150元, 并且已经全都卖完了, 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 然而却没有人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致使不合格的缘由经排查是生产环节, 组织复查验收的是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 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也是2025年10月29日。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存在经营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奈的举动有着问题行径, 这一情况违反的是国家法律里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按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内容规定, 要给予当事人处罚措施: 没收其违法所得共计25元, 还要对其罚款2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