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已通过省局局务会审议, 现印发予你们, 务请切实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以及国务院所做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 , 连同还要落实省政府有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之相关要求 , 会聚焦在多头检查这一问题 , 会聚焦重复检查这一突出问题 , 会聚焦随意检查等此类突出问题 , 进而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这样一种行为 , 并增强涉企行政检查所具有的规范性 , 并增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精准性 , 并增强涉企行政检查的有效性 , 以及增强涉企行政检查的透明度 , 切实为减轻企业所负之又多又重的负担 , 持续地做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人事物组合的这样一个发展环境之各项努力 , 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呈现出的实际状况 , 从而制定出本具针对性可具体依侍之详细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行政检查, 在本实施方案里, 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 针对经营主体, 就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状况以及执行行政决定情形, 展开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对于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所实施的行政检查, 则参照本实施方案予以管理。要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 对行政检查另有相关规定的, 那就依照其规定。

以下这类行为, 暂时是不被归入此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之内的, 分别是: 其一, 针对经营主体去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所做的核查行为——这里所含括的是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其二, 处在行政处罚立案之后开展的调查取证、整改复查之类的行为;其三, 食品方面在质量安全状况这块按规定抽样送检的检验行为——与依照规定对被抽检产品质量施行监督的检测行为——以及能效与水效标识和标识标明的与计量有关方面监督的检测行为——还有针对定量包装类商品与标注净含量以及净含量所展开的计量监督的检测行为;其四, 依据保密方面所设定的规定来执行的涉及秘密的检查行为。

省药品监管局会去另行制定, 关于药品监管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主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必须限定在法定职责范围以内, 不可以违法委托别的单位去开展行政检查。议事协调机构, 严禁借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把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 同样严禁这样做;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 严禁它们实施行政检查, 杜绝仅凭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当作检查结果。要是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协助, 那应当和第三方机构签协议, 清晰明确了工作内容还有所要求的事项。

对于从事行政检查的人员而言, 其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呢, 是不可以独立展开行政检查的, 而是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以及监督之下, 去开展辅助性工作的。

三、制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全面推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依照权责清单, 根据要求梳理形成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 并且向社会公布, 达成“清单之外无检查”。

凭借“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 整理得出带有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 全包括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达成“依单检查、规范检查”。

四、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除去依据突发状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这类线索所引发的行政检查, 以及应企业申请去实施的行政检查, 除此之外,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在原则上是实行计划开展管理的。

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事项检查等行政检查, 要在每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等, 并且按规定备案。专项检查只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 这需要经过评估, 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还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事先拟订检查计划,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公布。碰到上级临时作部署之类紧急事项的, 采取“一事一议”举措, 严谨把控内部审批的程序, 赶忙修改检查计划予以备案, 同时核减掉后续同类型的检查计划。

着重强化涉企检查计划的全方位统筹, 各个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内部众多的各类检查计划, 但凡能够压缩减去的, 通通毫无例外地予以压减, 其中凡可以合并执行的那些检查计划, 全部都必定要合并展开实施, 大力强化省、市、县这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检查计划的承接关联以及协同联动, 处在上级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全面规划协调, 依据不同级别分别负责各项工作事宜, 从而坚决杜绝出现重复开展检查的情形。

五、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1. 要加强对于实施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工作。2. 要是存在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 那就不得进行重复检查。3. 当出现同一检查主体针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段内施行多项检查时, 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 不可以多头检查。4. 要是能够借助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来进行监管的, 那就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将入企检查的频次进行严格控制,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 在通常情况下, 可以这么来做。除了国家按专门规定另有要求, 以及食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如此这般的特殊重点领域之外, 针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的同一经营场所开展的同一业务领域有计划地进行现场检查时, 每年进行此项操作的频率, 被设定为最多只能查1次。但如果依据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确实需要进行多次现场检查的话, 那么每次检查之间间隔通常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这可不例外, 是有规定的。省级、市级、县级这三级的市场监管部门, 针对同一事项, 针对同一经营主体, 针对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结果, 原则上在同一检查周期之内是互认复用的, 不会再进行重复检查。依据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这些线索, 确实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或者是应企业申请而实施行政检查的, 是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的, 然而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 是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督的。行政检查频次会被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之中。

推行分级分类别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会依循监管最终目标、信用实际状况、监管对象自身特性等诸多要素, 进一步完备健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系统体系, 对于存在风险较低等级的, 削减减少检查的比例以及检查的开展频次, 对于处于风险处于较高情况的, 增多加入检查的比例以及检查的执行开展频次, 不过但不可以超于超出所规定的年度频次的上限范围。

多方尝试“无感监管”, 进行积极探索。倡导利用人工智能, 通过远程监管、在线监测等举措实现全方位监督, 借助预警防控、大数据分析等智慧化手段予以更完备的保障, 进一步把推进非现场检查作为新方向, 将现场检查比例降至范围之内, 使其达到最大限度。

六、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开展行政检查务必在整个过程中依据平台来进行, 就进入企业检查的行为要做到实施事前申报备案, 达成检查计划以实现匹配要求, 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才能进入企业, 实施检查时的全部过程要保留下记录, 在事后再去开展行为评价工作。

进行行政检查之前, 需依据检查计划, 去制定检查方案, 且要报部门负责人予以批准, 并非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就行。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那就得及时报告且补办手续。

入企业进行检查之前, 需要提前3天借助平台去提报检查的计划, 以此来进行线上备案;在平台层面实行检查计划的 “云匹配”, 针对同一对象, 会把前后7天的检查计划自动开展合并, 将合并后的统一检查信息推送给相关的检查人员, 按照统一的时间去开展检查。

进入企业开展检查之时, 要严格依照要求落实“扫码进入企业”规定, 相关平台会自动进行定位来实现“云打卡”操作, 把扫码所获取的信息拿来和检查计划备案记录予以比对, 在确认备案信息无误之后进而开展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信息要进行“云录入”, 检查人员登录到平台, 把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方面的数据实时上传上去。执法检查这项工作得以实施必须是由两名以及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操作并执行的, 并且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或者亦可凭借平台出示电子档的行政执法证, 最后由企业方面负责人员通过扫码来核验身份。在因突发情况或是投诉举报, 又或是转办交办以及数据监测等而产生需要紧急检查的情形时, 走紧急通道, 且平台会进行全程记录, 对于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 要依法进行审批并且将结果告知。

对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要严谨切实地予以落实。进入企业展开检查之时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并且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去记录现场的检查状况, 将企业的意见真实无误地予以记录。而对于容易引发争议或者涉及到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 通常来说要在整个过程当中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检查的实施会对影响控制产生作用, 依据行政检查对象的行业特性, 要以干扰尽可能小的办法来施行现场检查, 像面对零售、餐饮这类正对消费者的行业, 需从对顾客影响较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场地, 原则上要挑选生产经营的间隙之时或者避开客流高峰时段来开展检查。

开展入企检查之时要推行“闭环”管理模式。当检查完毕后, 若未洞察到问题所在, 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告知;要是存在需要进行改正的情形, 就依据法律责令做出改正;一旦察觉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状况, 便根据相关法律立案展开处理;要是符合如“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其“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 那就不予以立案或者不给予、免去处罚;倘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畴的, 便依照法律进行转交或者移送。

全方位规范并非行政管理范畴的检查进入企业的行为, 严格禁止以变相手段开展与企业相关的行政检查, 要是由于属于如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具备技术性质的检查、辅助性质的检查等并非行政检查的活动进入企业, 那就需凭借“山东通”严格执行“扫描二维码进入企业”的做法, 从而实时留下痕迹。

七、推行“监督+服务”模式

本市以及县级这些市场监管部门, 依照要求编制那“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方面的指引呢, 不断强化行政指导工作, 把执法监管相应的标准, 借助好多个维度、好多种方式朝着企业去展开宣传介绍, 以此推动企业能够做到“合法经营、照单整改”。

行政检查时, 要是发现了违法违规方面的隐患, 那就得马上开展合规指导。要倡导推行“三书同达”, 也就是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之际, 同时进行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设提示书等的送达。

构建完善查后督导服务体制规则, 以此借助行政检查对象“往后访”, 进行行政检查事项“往后瞧”等这类方式强化查后跟踪指引, 进而帮扶行政检查对象依法合规从事经营。

八、加强行政检查监督

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时, 若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 企业是拥有拒绝接受检查这种权利的;把企业对于执法不满意或者自身有利意见建议告知, 并讲明白可借助平台“爱山东”端去向上面传递反馈。健全进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强化使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企业事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加强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切实达成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九、保障措施

针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原则上要求它们直接去使用省级平台 , 要是确实有需要使用已经建设好的平台的情况 , 那么就要依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来和省级平台进行对接 , 以此达成数据汇聚共享的目的 , 防止出现重复录入的现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要强化、增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阐释、解读, 去指导检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律实施检查, 还要诱导、引领企业配合政策使得其落地、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