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地址在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中路767号。

负责人:杨永生,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接受的一方是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其所在地址为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建材市场47号楼的三楼。

负责人:朱常明,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

因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中的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 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 做出决定, 要将下面这些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被称作受委托人的对象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事项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业园区分局, 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 在平凉工业园区的范围之内, 行使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权限

接受、处置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举报事件, 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罚、立案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的权力, 实施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权力, 执行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托期限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被委以委托这一角色之人, 应当针对在赋予委托的范围之内所施行展开的行政行为之际时, 承担起与之对应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责任。

3.被委托之人, 需于委托所赋予的权限范畴以内, 凭借委托人设定的名义, 去施行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 同时要接纳委托人进行的监督以及指导。

4.受到委托之人, 不可以施行逾越权力的行政事项。跨越所委托范围的举动, 受委托的那个人, 要自己去承担相应的法律效力责任去。

5.当受委托人, 以违法且违纪之方式行使委托权时, 要是存在法律、法规, 以及规章, 还有有关规定, 那么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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