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主体:
我市即将举办太行山音乐节活动, 暑期旅游客流集中到来形成高峰,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现做出如下提醒:
一、必需严格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还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 强化价格自律, 秉持守法诚信来开展经营活动, 绝不能够借助价格手段去侵害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有关方面需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宾馆酒店、餐饮住宿、商超、集贸市场、景区(景点)等经营者而言, 应当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开展明码标价工作, 销售商品的时候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 提供服务的时候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
三、遵循规定在标价之外不得加价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并且不能收取任何未被标明的费用, 履行价格承诺。严禁彼此串通一起来实现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蓄意编造信息而后四处散布、哄抬价格。通过互联网等之类的渠道以及电商平台这样的各类平台提供食宿和其他购物收取费用之时, 要借助网络页面的形式并用文字、图像等办法来清晰展示价款所值, 进行明码明价的公示。不要运用虚构原价、胡乱编写优惠后的折扣价这种做法、炮制虚伪的价格约定这类假的或者容易将认知诱导误入歧途的价格法子, 以此来诱惑消费者跟自己展开交易。订单在电商平台等渠道生效时, 不可以单方面进行毁约, 也不可以擅自把价格提高。
四、各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一)旅游行业中, 旅游景区经营者要严格依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类的相关规定来行事, 不可以擅自增添收费项目, 也不能提高门票价格;要依照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 针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去实施明码标价以及价格公示;不允许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 或通过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来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
(二)针对住宿行业, 其中包括宾馆, 还有酒店, 以及民宿客房, 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要切实在价格方面履行承诺, 绝对不可以对预订下来的客房随意进行加价销售, 不能够采取诸如虚构原本价格, 虚假打折, 还有模糊标价,就是像房价X元起这种方式, 以此来误导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 也不容许在重大节假日期间, 通过缩短结算起止时间这种方式来变相提高客房价格。
(三)餐饮行业里, 餐饮服务的提供者, 应当借助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之类有效的形式去进行明码标价;绝对不可以采用“时价”“面议”等这种模糊的表述来标示价格, 进而欺诈消费者;同一道菜品在同一个经营场所, 标价签、点菜单或者其他点菜工具所标示的价格必须得一致, 绝不能出现两套价格;要是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模式, 那就应当在结算以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一次性餐具、纸巾、米饭这些不是免费提供的话, 价格就应该明确地进行公示。
(四)零售行当里, 商场、超市以及旅游纪念品商店等售卖商品, 得依照规定清晰标明价格;绝不能运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等来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方面的信息;切不可采用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这般手法欺诈消费者;在售卖商品期间进行价格比较时, 所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那些被用来比较使用的价格信息务必真实且准确。
(五)停车服务方面, 停车场经营者需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 标明收费标准, 标明计费方式, 标明定价模式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严禁超标准收费, 严禁变相多收费, 严禁少收费, 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对公众开放的停车场要落实前半小时免费停放的政策规定。
对于各有关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而言, 需依照要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主动接受消费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以此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若经营者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 那么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要是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规定, 进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 最高能够处以5倍违法所得或者50万元的罚款;要是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 最高可处以5倍违法所得或者300万元的罚款;要是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 最高可处以5倍违法所得或者500万元的罚款。若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所制定的指导价, 以及政府所规定的定价之时, 其面临的情形之下, 最高能够处以5倍的违法所得金额罚款, 或者是200万元金额的罚款。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与之相关的行业经营者发出呼吁: 要切实强化价格方面的自律, 籍由实际的行动去践行诚信经营以及优质服务的理念, 一同维护我市的良好形象。广大消费者要是发觉价格违法行为, 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 并且及时拨打 12315、12345 进行投诉举报。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