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也就是此下简称的《办法》, 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其出台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回答是, 目前, 食品生产经营的方式愈发呈现出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的趋势。委托生产已然成为食品行业里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 涉及的主体、品种、区域都极为广泛。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里, 针对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并不明晰, 委托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 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加强以及完善。
因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需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强化防控, 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本《办法》。
2.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 食品委托生产的形式丰富多样, 从合作模式方面来看, 存在OEM这种, 也就是受托方依据委托方提出的要求, 按照委托方所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以及等技术资料来生产制造食品, 并且贴上委托方所需的标识的模式, 还有ODM这种, 那便是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 运用自身的生产技术或者产品设计, 采用委托方的商标去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等多种形式。尽管具体的委托方式其表现形式存在差异, 然而它具备着其内在的共性特征。
本《办法》里, 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这样的, 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 去从事食品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 然后交付所生产的食品, 这就是食品委托生产的行为。只要是符合本《办法》定义当中“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 那就都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要素一之中的“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情况主要涵盖这些方面: 其一, 是产品技术要求, 此要求需清晰明确产品的各项特定详细内容, 像产品的具体名称, 执行的相关标准, 精确的配方, 特定规范化且专业化的生产工艺, 以及精准又规范的包装与标签标识等;其二, 属于原辅料供应要求, 这一要求要对原辅料由谁来提供进行确切清晰的约定, 同时还要明确原辅料的质量标准以及验收的具体要求;其三, 为发货交付要求, 该要求得精准明确成品交付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要素二当中所说的“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 其意思是, 受托方所承担的生产活动, 是全部的生产工序, 或者是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比如分装、杀菌这种), 这是其具体所指。
要素三, 即“交付所生产食品”, 此中“交付”含义为, 受托方需依照发货交付之要求, 这里所说的要求涵盖交付方式以及交付对象两项内容。随后把所生产之食品依据约定的方式, 交付给委托方, 当然还涵盖其特定指定对象。而所谓的交付方式诸如发到指定仓库, 或者是由指定对象自行提取, 又亦或是依照订单将食品发送至终端客户等。
3.通过商标授权, 以及以特许经营等方式, 生产食品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办法》所涵盖的范围呢?
答: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授权是说商标注册人能够借助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从而许可其他人去使用其本身已注册的商标, 对于许可人而言, 应当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时, 其商品质量的具体情况, 而被许可人则要保证所使用该注册了的商标的商品所具有的质量呈什么状态。已然经过许可去使用其他人已注册的那商标啦, 必定得要在使用此已注册这个商标的那一商品之上标明出被许可人的相关名称以及属于该商品自身本来的产地情况才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是这样一种经营活动, 它涉及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也就是特许人, 通过合同形式, 把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去使用, 这些被许可使用的经营者被称作被特许人, 然后被特许人要依据合同约定, 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之下开展经营, 并且还要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在商标授权以及特许经营模式这样的情况之下, 双方是不是发生了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这得依照本《办法》规定来做判断才行。只要是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里委托生产定义当中的“三个构成要素”, 也就是受托方依据委托方提出来的要求, 去从事食品全部亦或是部分环节里头的生产活动, 并且还交付所生产出的食品的那种行为的, 则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此类情况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食品委托生产定义的商标授权、特许经营行为, 是无需依照食品委托生产来进行管理的, 委托双方哪能借助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这类方式, 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该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呢。
4.当今食品行业里, 常有食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那么, 是哪一些情形被算作食品委托生产, 与之相对, 又是哪一些情形不被视作食品委托生产。
答: 就部分行业里常见的情形, 是不是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来进行举例说明, 用来供作参考。而具体的判定, 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去综合地认定。
情形1:食品经营者定制
就食品而言, 那生产企业呢需按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进而去定制生产特定的预包装食品, 并且食品生产企业会向销售公司或者销售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的一方交付出产货, 在这种情况下, 销售公司跟食品生产企业他俩之间存在的是委托生产的关系。而像这样的状况, 它也就当此在处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范畴之中。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 依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 包含线上这种情况)的要求, 来开展食品生产工作, 经过授权可以把商超自有品牌或者标识logo印在食品标签之上, 食品由商超独自进行经销、专卖, 该商超跟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这种关系。像这样的情形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3:集团企业内部委托
集团企业内部当中, 存在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款食品的情况, 并且这些食品标示着不同生产地址等生产者信息, 这样的情形, 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来进行界定。
在集团企业内部, 若出现母公司委托子公司, 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况, 并且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用以进行统一管理的话, 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来进行界定。
若是集团企业之中的母公司, 或者是集团企业里头的子公司, 在接受集团之外委托的时候, 其这样的状况, 是属于食品委托之下进行生产行为, 那必然就要严格依据本《办法》里头的各项规定, 去遵照执行。
情形4:联名款食品
合同双方达成约定, 如果只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之上使用特定的文字、图案等情形, 然而却不对产品的名称、配方之类和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要素进行具体约定。对于交付与销售的形式范围而言, 也是这般如此没有具体约定。此时采取联名方式不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属于不属于, 其不属于委托生产关系并且是不属于。
情形5: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有一种原辅料(包含复配食品添加剂), 是为特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生产的, 这些原辅料可用于进一步生产加工和制作成半成品,并且在标识上标明了专供信息, 而且不朝着市场其他客户销售, 那么这种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的生产,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要是朝着市场其他客户进行销售的生产行为, 就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6:辐照加工环节
倘若食品生产企业是这样的情况, 把那个涉及辐照加工的环节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去处理 且这辐照加工环节通常是作为灭菌消毒程序的这般做法, 那么此这类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7:多重委托生产食品
A公司身为委托方, 委托B公司去生产某款食品, B公司接着又委托C公司来实际进行生产,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A公司跟B公司之间、B公司与C公司之间, 都构成了本《办法》所规定的委托生产关系, 其中, B公司是在自身拥有相应生产许可以及能力的前提条件下, 把生产活动委托给C公司的。
上述这些公司, 全都应该遵守这部本《办法》针对委托方以及受托方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当中, A公司身为最终产品的委托方, 需要对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承担责任, 并且要对生产的整个过程加以监督;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产受托方, 同时还是C公司的委托方, 应当对其承接的生产任务以及转委托行为担负起责任, 还要对C公司的生产行为予以监督;C公司作为生产者, 应在受到委托的范围之内, 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负责。
要是这款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那么在它的标签上头, 挨着的那个位置得标注委托方A公司的名称, 还有地址, 以及联系方式, 并且呢, 还要标注受托方B公司的名称跟地址, 也得标注受托方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而且得分别加上“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这样的字样。
情形8:仅商标授权
商标的持有一方, 也就是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那一方, 仅仅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了的商标, 然后收取相应的商标使用费用。同时, 该方不会参与食品产品配方的设计工作, 也不会提出关于生产方面的任何要求。还要强调的是, 该方不会取得产品的所有权。这里说的产品是由被授权的一方自己去进行生产, 并且自己负责销售。而授权的那一方不会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活动予以参与。像这样的一类情况, 是不在本《办法》当中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范畴之内的。
5.委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道, 依据此《办法》所作之规定来看, 委托方必需依法去收获食品生产经营之际需要的许可, 或者开展仅仅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那种备案, 要拥有监测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应达标准以及所缔结契约约定进行生产的本事, 并且要实现能够正常去履行食品安全所属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详细来详述的话就是, 食品生产之中处于委托地位的一方应当具体具备以下这些对应的方面和要求:
(1)按法律规定应当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那就要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处于有效期内, 按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 应当完成备案而且处于有效期内。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实施了不一样的准入制度, 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委托方是否要获取许可或者开展备案, 应依据委托生产实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2)具备这样的能力, 即监督受托方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生产活动, 监督受托方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活动, 监督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活动, 是包括这种能力的, 也就是熟悉食品法律法规, 熟悉食品安全标准, 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展开监督, 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予以检查评价, 进行成品抽样检验, 进行标识审核,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等能力。
(3)能够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去履行, 涵盖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把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给建立且完善起来, 去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还制定出《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
答: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 对于那些需要采用完整工艺来进行生产的食品而言, 是不可以把部分环节委托给其他生产方式的。
7.受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依据规定, 受托方理应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 其应包含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与品种, 而且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以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详细来说, 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受托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并且被获准许可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当中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产品。
(2)接受委托的一方应当具备, 与受托生产食品在类别、规模以及数量方面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其中涵盖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与管理制度这般的生产条件, 能够持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产品合乎食品安全标准。
(3)构建并完善与之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置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制订《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8.针对委托生产行为, 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委托方该有哪些制度呢? 这些应是能执行的 ,构成那个管理制度范畴的 , 需建立起来的。
答: 就委托生产行为而言, 委托方需要建立并且执行如此这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涵盖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8)抽样检验制度;
(9)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9.当受托方面对委托生产这种举动时, 其需要去建立并且执行什么样可确保食物安全的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呢。
回答得出,受委托的单位针对受委托进行生产的行为, 应当去建立起来并且执行以下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主要范畴包含一些不限于的内容: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7)出厂检验和留样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 依据这一自身带序号、被称之为办法的规定条款, 食品方面从事生产的委托企业, 需要依照相关规定, 也就是食品生产经营并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这一活动, 去配备与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还要来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以及食品安全员守则这类文本章程的事物条款, 而且这种所配备齐全的这些人员应当要能够符合以下这些明确给出的方方面面的实际要求:
(1)能够拥有履行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的能力, 掌握那对应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具备识别并且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知晓食品安全关联的设施设备, 明白工艺流程, 清楚操作规程等等, 这些都是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里的关键要求啊!
(3)拥有按照岗位职责去构建以及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能力, 具备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本事, 且这两种能力都要具备。
(4)食品安全总监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食品安全员也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并且他们都要通过考核。
若是委托方身为食品生产者, 要是其获准的食品生产许可里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 跟委托生产的那些食品的类别并不相契合的话, 那么就应当在原本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上, 去配备和委托生产的食品相适配并符合其相应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是二者是一致的情况, 便是可以依据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实际所需及相关要素条件, 从而增添人员的具体配备数量。
委托方归属为食品经营者的情形下, 理应在配备和所经营食品相适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之上, 额外增添配备和委托生产行为相契合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受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 依本《办法》的要求, 那受托的一方, 得是依法拿到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才行, 并且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去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然后, 就制订《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这些, 严格落实食品的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以及食品安全员, 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而且得通过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对受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委托方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主要包括:
(1)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 查看其有效期是否属实, 确认关键信息是否属实, 检查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2)首先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所载各类食品类别以及明确的品种明细, 然后依据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里关于食品分类的有关规定, 再者核查食品类别以及所包含诸多品种明细之中, 是不是涵盖了打算去委托对方生产的食品类别, 是亦或是否呢?
(3)接受委托一方所具备的实际能够进行生产的能力, 以及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能力, 像是那种与委托进行生产的品种、规模、数量相适配的生产条件, 还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以及各项制度等等。
(4)生产状态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对委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 受托的那边应当去核验委托的这一方是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获取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只是单纯进行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情况, 仔细核对许可备案在有效期里头的状况怎样, 并且对于许可证或是仅限于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里边的关键内容、所记载的信息是不是真实的情况也要核查。
14.食品委托生产如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答: 本《办法》对报告的具体要求予以规定了, 委托双方应当依照本《办法》所要规定的那样及时去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内容能够参照(附件)《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那些已经构建起信息化系统的区域, 倡导尽量先行选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指定的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报告。而那些还没有搭建起信息化系统的区域, 能够呈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
15.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 本《办法》针对委托生产食品时, 使用原辅料, 这其中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 对此种情况的管理制订并给出了明确要求:
(1)不管是谁来提供, 都得对其所提供的原辅料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原辅料采购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原辅料使用也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供货方需要提供供货者的资质, 供货方还需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不管是由谁来提供, 受托方都应当依照食品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 去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并且还要进行记录, 要是不符合要求的那么就不可以采购和使用。委托方不可以授意、要求受托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
(3)委托方需要针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施行监督, 还要对其进货查验情况予以监督, 受托方不准加以拒绝, 不准进行阻碍, 不准予以干扰。受托方不可以接纳那些来源不是那么清晰明确、成分不是那么清楚明晰并且标识不是那么清楚明确的原辅料用以食品生产。
16.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GB 7718, GB 28050 等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其中包含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针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清晰具体的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形下, 其标识理应谨遵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 还应当符合下面这些要求: 要在紧邻的位置, 标注委托方的名称, 标注委托方的地址, 标注委托方的联系方式, 还要标注受托方的名称, 标注受托方的地址;在名称之前, 要冠上“委托方、受托方”这样的字样, 或者冠上“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这样的字样;不准许用“监制、推广、经销”等字样, 去替代“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对于并非直接供应给消费者的原辅料, 以及半成品, 或者预包装食品, 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还有联系方式等信息, 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能够借助说明书或经由合同之类的方式来加以标注。
17.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答: 本《办法》作出规定, 在于委托生产合同当中, 按照要求应当把委托方就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要点、监督办法、监督频次详细列出。并且, 对此都要明确, 明确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明确实施监督所采用的方式, 还要明确监督记录等相关要求。
从监督内容来看, 通常涵盖受托方的场所环境方面, 设备设施方面, 人员管理方面, 原辅料控制方面, 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情况, 产品配方以及执行标准方面, 检验控制方面, 运输和交付控制方面,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面, 还有生产记录等事项的风险管控状况。
监督方式方面, 委托方能够采用自行派遣人员的形式, 或者采用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 以此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展开监督。并且鼓励委托方采用信息化手段去实施监督。
监督的频次方面, 应当是由委托的双方, 依据具体的委托生产情形, 商定具体的监督频次, 以此保证委托方可以及时发觉并且纠正委托生产进程里面的风险问题。
另外, 委托方需要记录那种, 其针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行监督的情形, 有关记录经由委托双方给予确认, 并且各自留存。
18.对自身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委托方, 应该怎样去做呢?
答: 委托方需要定期去对处在自身委托范围之内所生产出的食品当前能够保证安全的状况给予检查, 予以评价。这种情况呢, 通常是涵盖了:
(1)查看食品委托生产相关制度有无健全、有没有完善状态, 针对委托生产活动进程里的每一个环节, 查一查是不是依照要求予以管理。
(2)所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不是具有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展开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技能, 并且能够使职责履行达到应有的水准呢。
(3)被提供的, 那些食品原料, 还有食品添加剂, 再加上食品相关产品这些等各方面, 是不是契合食品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呢?
(4)依据确保食品安全的需求标准, 来判断是否抽取委托生产的食品实施检验呢, 是或否?
(5)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
(7)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等。
19.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时, 食品安全状况究竟该如何, 委托方要怎样去开展针对这一状况的检查评价呢?
答: 委托方须按照委托生产食品所具备的生产特点, 于以下方面, 也就是从生产条件维持状况、生产行为符合规定状况、产品合格状况等层面, 针对受托方展开委托生产食品安全情形的检查评估, 通常涵盖:
(1)食品所生产的场地环境, 是否处在正常保障安全性运转的状况之中, 设备设施的相应情况如何, 工艺布局的条件又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不是健全、完备, 生产进程里每一个环节有没有依照控制要求开展操作与控制?
(3)对于从业人员而言, 是否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并遵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而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是否拥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考量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制作食品期间所运用的水, 以及原辅料, 还有食品相关产品等, 是不是契合国家标准里的相关规定呢?
(5)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和留样记录等关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如何进行出厂检验?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规定, 食品要检验合格了, 才能够出厂或者销售出去。对于委托生产的食品, 应当采用“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这种方式来检验。也就是, 由受托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去进行检验。然后,由委托方去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且, 委托方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求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此来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委托方委托生产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
(2)对受托方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验记录;
(3)对受托方所开展生产行为予以监督的相关记录, 针对委托生产食品有关原料采购以及使用情况的记录, 关于产品配方的记录, 涉及执行标准的记录, 有关关键风险点控制的记录, 还有针对产品标识审核的记录。
(4)就关于受托方所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展开的查验的记录, 还有针对委托生产食品样品进行检验的记录了。
(5)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22.受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 受委托的一方, 应当依据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真实且准确地记录委托生产食品的整个过程, 并且要按照规定来保管相关的记录, 与此同时, 针对委托生产这种行为, 还应当增添以下这些记录: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委托方资质证明文件查验记录;
(2)接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3)接受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记录。
23.委托生产食品不合格的,由谁负责召回?
答: 依据本《办法》规定, 若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那么应由委托方按照规定依法在上市销售后召回该食品, 去通知给相关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同时要记录下召回以及这通知的情况。受托方需配合委托方去实施召回这项行为。另外, 该委托生产食品的召回需要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范来执行。
24.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回应称, 此《办法》针对地方市场监管其委托生产监管职责予以明确以及细化, 涵盖日常监管要求, 案件查处要求, 区域协同要求, 信用管理要求等方面。
委托方报告发出后,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 应依照本《办法》规定, 把委托生产行为归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畴。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的管理, 以及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督抽考、信用管理等工作。对于委托生产资质、范围不符合要求, 委托方能力条件跟行为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依法进行查处。
25.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
答: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作为受托方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 要有依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去对受托方食品生产行为展开监管的行动, 还得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的要求, 针对受托生产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26.《办法》是否适用特殊食品?
答, 《办法》的第一条以及第二条, 适用于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活动, 以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所以, 《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普适性要求, 特殊食品也涵盖在其中。必须要强调的是, 的的确确于《办法》中写有明晰规定,也就是第二十九条款指出的,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有相关规定指引的状况下, 得要依照其规定去执行这项要求才妥帖, 是极其严格清晰的规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那样, 国家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类特殊食品, 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 应当经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原食药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清晰地表明, 其一,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可以接受其他单位, 以及另外的个人委托, 进而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二, 任何单位, 还有其中具体的个人, 都不可以通过合同, 或者是所达成的约定, 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针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而言, 若要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那么应当提交相关的注册文件。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来讲,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产品的注册号。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给出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来组织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作出规定, 禁止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行伪造, 进行涂改, 进行倒卖, 进行出租, 进行出借, 进行转让。
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 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得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受托方要能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整个生产过程。备案的保健食品不允许委托生产, 不过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能够对转备案的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在符合本《办法》规定之际, 还得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里关于特殊食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等的有关规定。
27.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在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这一行为的时候,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 这般做的话, 需不需要去获取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许可, 又或者是进行只是单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呢。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的情况, 从事食品销售行为的情况, 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情况, 都应当依照法律取得许可。然而, 针对的销售行为是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针对的唯一销售行为是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则不需要取得许可。针对仅存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这种单独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这类行为属于从事包括食品生产以及经营等在内的相关行为从而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就针对其仅销售预封装食品这种独特销售情况作出备案处理。本《办法》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委托方需要具备的一种能力是什么, 其应当具备监督受托方向着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去进行生产的能力, 并且还要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必须侧重说明的是, 倘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 这里所说的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 以委托方的身份去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那么依法获取的食品生产许可, 并不强制规定要涵盖保健食品等这类特殊食品的食品类别以及品种明细;要是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仅是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 对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不存在要求的。
28.本《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 这个《办法》在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在这该《办法》施行以前, 鼓励企业依据自身真实具体的情况, 合理地安排生产排程, 预先筹备关系到生产的相关资料, 变更产品所贴的标签。在该《办法》施行以前所生产出来的食品, 能够在食品规定的保质期范围内一直继续销售等保质期结束便停止销售。办法这个施行以后企业应当非常严格地来依据这个实际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坚定不移地彻底执行。
附件: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附件
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报告人名称
报告人属性
委托方 受托方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类型
首次报告 变更报告
合同终止报告 证照撤销/吊销报告
报告人联系方式
一、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