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乾正:

你实施了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 此行为属于违法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时, 若认定侵权行为已然成立, 那么会责令当即停止侵权行为, 还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此外, 要是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便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要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那就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该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性突出情节的情况, 应当予以从重惩处的规定, 以及销售并不知晓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的商品, 倘若能够证实该商品是自身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 我局采用公告送达形式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呈乌前市监罚告〔2026〕55号, 依法告知对你拟作行政处罚应涵盖的内容以及所涉事实、理由、依据, 同时说明你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利。你于法定期限内未曾提出陈述、申辩,也不曾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采用别的送达途径没办法送达,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们局给你运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市监处罚〔2026〕102号), 从本公告发布日期开始经过三十天就视作送达。

倘若对这个处罚决定心怀不服之意, 那么能够在接到了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天开始之后的六十日的时间范围之内, 朝着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去递交申请进行复议的行为, 又或者可以花费六个月的时长, 依据法律规定朝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开展提起行政诉讼的操作。在申请行政复议亦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段期间, 行政处罚并不会停止继续执行, 是照常实行的。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3.合规建设提示书

联系人是贾建军、霍飞, 联系电话是138·047·83300。

联系地址: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2.1-1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乾正.pdf

3.1-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赵乾正.pdf

4.1-3合规建设提示书-赵乾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