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税洋浦局公〔2026〕4号
负责海南椰云众包事务的科技机构(其纳税人辨认识别号码为: 91469036MA5TYKG8XF):
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 接着行使留置送达方式也不行, 随后尝试委托送达还是不行, 再进行邮寄送达依旧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现在依法向你(单位)展开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6〕20号)。请你(单位)赶快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305办公室去领取上述税务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上这样一份文件, 其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这份催告书的文号是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6〕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6年7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6〕20号
海南椰云众包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6MA5TYKG8XF):
本机在2025年12月4日, 向你(单位)送去儋州税洋浦局通〔2025〕141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就是那个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没有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还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现在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 要你(单位)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开始, 在10日之内履行下面这些义务:
你单位在2024年4月1日起, 至2024年4月30日这段时间内, 应缴纳的税款, 大写为贰佰万零肆仟玖佰叁拾叁元玖角壹分, 也就是¥: 2004933.91 , 并且从税款滞纳开始的那一日起, 一直到缴纳或者解缴完成的那一日为止, 要按照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也就是办税服务厅, 或者其指定的银行, 去缴纳上述所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那个单位, 于收到催告书以后有着进行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请你这个单位, 在收到此催告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三日之内提出陈述并且申辩, 要是超过期限没有进行陈述、也没有进行申辩的, 那就视作放弃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了。
联系人:李琳玲、刘怀
联系电话:28824788
地点为,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负责税务工作的部门, 其中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该分局所处位置在洋浦新英湾大道7号。
执法人员, 其中刘怀, 其检查证号为琼税征460400250024。另李琳玲, 其检查证号为琼税征460400230029。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O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