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深入推进全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 以及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市场监管震慑力,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现予以发布如下:
一、浏阳市查处某食品加工厂违法生产速冻食品案
案件情况说明如下: 在2025年7月份的时候,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到某食品加工工厂, 该工厂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所生产的是禁止小作坊进行生产的速冻食品也就是“无骨鸭掌”, 并且那里还虚构厂名, 伪造资质材料, 而涉案产品已经全部卖完了。
违反有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当事人, 因其积极配合调查且生活存在困难状况, 在2026年6月的时候, 浏阳市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处以4.8万元的罚款, 同时将其伪造公章及证件的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评析方面, 此案件清晰明确了小作坊生产的红线, 进一步深化了行刑衔接的机制, 显著彰显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所具备的重要性, 对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力震慑效果。
二、雨花区查处某冻品经营部违法经营案
2025年11月,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检查时查获一家冻品经营部存有批无商标无检疫凭证的牛肚, 这批牛肚不在海关输华肉类产品可纳入清单范围, 货价价值为35.8万元, 该批牛肚存于世冷库尚未对外售卖。
法律依据还有处罚情况是这样的,当事人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项是未履行进货查验, 另一项是经营未检疫肉类, 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考虑到其是初次违法, 并且产品还没有流入市场而去配合了调查等情节, 在2026年3月的时候, 雨花区局针对此依法进行了责令改正, 没收掉了涉案的牛肚, 同时还罚款53.7 万元, 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这种行为, 给予了警告的处置。
这一案例进行评析时, 此案例紧紧盯准冷链冻品所存在的风险, 以严厉的态势去打击没有合法来源的肉类经营行为, 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兼顾执法的严格性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 这样做既能够对整个行业形成一种震慑的效果, 同时也能为相同类型的案件在进行精准裁量的时候, 提供实际的实践参考。
三、长沙县查处某鲜肉经营部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牛肉案
情况叙述如下: 在2025年8月的时候,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到了某鲜肉经营部, 其销售的牛肉当中被检测出有禁用药物“克伦特罗” , 而该些牛肉呢, 是在2025年7月时收购活牛进行屠宰之后售卖出去的 , 并且已经全部销售完了 , 销售金额为770元 , 同时当事人并没有完全执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这样的,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在2026年2月的时候, 长沙县局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针对其作出了罚没总计2.5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克伦特罗乃被明确禁令所禁止使用的药物, 此案件借助严厉的惩处方式, 有效地对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督促, 使其严格去落实主体责任, 于各个环节杜绝非法添加行为, 进而提升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四、天心区查处吴某无证经营及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
有关此番案情的介绍是这样: 在2026年3月这个时间节点,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看到吴某处于无证无照的状态下从事餐饮服务这一行为, 并且还使用了腐败变质的那些食品半成品来加工成为成品, 涉案的货物价值是6880元, 其违法所获取的金额为1200元。
法律方面的依据以及对应的处罚情况是这样的: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里的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并且属于初次违法, 在2026年5月的时候, 天心区局依据法律规定, 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使用的工具, 同时对当事人处以6200元的罚款, 罚没相加总共是74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件重点关注卤制品经营方面存在的隐患, 大力开展整治行动, 针对没有相关证件却进行经营的情况, 以及售卖已经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 采取有力措施, 促使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规范, 与此同时, 坚持处罚与教育同时进行的理念, 为基层在进行常态化监管工作时积累实操方面的经验。
五、芙蓉区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背景说明:在2025年当中的11月这个时间段,位于芙蓉区的火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基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而查获了当事人所销售的那些存在着假冒“天之蓝”以及“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的白酒,而当事人没办法去提供相应的购进票据,并且涉案的这些商品尚未被卖出去。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之时,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为, 2026年2月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相关规定, 依法作出没收4瓶侵权白酒之举, 并且还予以责令交纳罚款7796.7元的处罚。
此案例评析指出, 这起案件对商标侵权经营行为展开了严厉打击, 切实压实了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做到了在严格执法之际兼顾宽严相济这个原则, 一方面强化了对违法的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还为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裁量给予了参考。
六、雨花区查处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 在哪一年, 是2025年5月的时候, 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 当事人销售的是什么, 是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啤酒, 当事人咋采购的, 通过微信付款采购的, 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 然后部分产品便被查获。
当事人行为致使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相关规定, 基于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 在2026 年 3 月的时候, 雨花区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剩余侵权啤酒, 并且对其处以 1 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表明, 此案件给商家敲响了警钟, 要求其规范地去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手续, 要杜绝经由没有票据的网络途径去购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还要强化自己的商标保护意识, 以此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七、宁乡市查处某酒坊生产酒精度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情况表明, 在二零二六年一月的时候, 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抽检, 发现有一个酒坊, 在二零二四年三月所产出的, 名为“参杞酒”的产品, 经过实测, 其酒精度这个项目, 并不符合国家标准, 而这一批次的产品, 已经全都被卖出去了。
法律方面的依据以及相应处罚情况是这样的哦: 当事人所做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这个法律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来讲, 在2026年4月的时候, 宁乡市局责令当事人去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且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此案是那种关于食品标签信息具备虚假特点的典型案例, 对此案展开的评析, 精准地惩戒了小微企业存在的食品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 与此同时, 它还起到警示作用, 使得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标签标注所应遵循的准则, 切实保障消费者所拥有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进而达成维护市场一直以来秉持的诚信经营秩序这样一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