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经营主体与登记代理人:
于2025年9月期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办法》, 随后该《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在 2026 年 6 月 22 日这个时间点, 我省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 达成了与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在全市办理各类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期间, 系统会同步对登记联络员、 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这里简称为登记代理人 开展线上自动信息核验。
自系统对接开始运行以后, 由于一部分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没有及时去学习并且掌握《办法》当中的规定, 同时也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线上备案, 所以出现了业务没办法正常代办之类的问题。为了确保全市登记代理业务能够顺利办理, 并且让办事规则清晰明确, 现在就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核验实施后三类业务限制情形
按照《办法》里相关的条款, 在全国统一的代理人信息校验功能开启之后, 要是存在下面这些情形的话, 系统就会对对应的登记业务申报加以限制了:
1.如果登记代理人员, 没有在全国登记代理人系统, 完整地填报、备案身份信息, 那么就禁止其代办任何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2.首先, 登记代理人是不可以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的, 不过呢登记代理人自家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其次呀, 这种限制是要实行全国联网跨区域核查的, 而且它是不受湖北省地域范围约束的。
3.禁止未经依法备案的登记联络员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业务。
二、登记代理人备案操作指引
请全市范围内, 所有已登记的代理机构, 以及在岗从业的代理人,及时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这个网站平台, 它的网址是https://dj.samr.gov.cn , 然后进入该网站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这个专属的专栏页面, 如实且完整地去填报个人身份方面的信息, 还有从业机构等相关信息, 以此完成线上备案手续。只有完成备案之后, 才能够正常地开展登记代办服务。
三、登记代理相关法定责任与监管要求
《办法》清晰地划定了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的任职资质条件, 明确指出代理人需要对代办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兼任联络员、未获备案擅自进行代办等违法代理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从严实施信用惩戒以及行政处罚, 相关违法记录会被纳入全国代理人信用档案。
请所有登记代理人,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 如实履行职责, 诚信代办事务, 一起稳固市场准入源头的防线, 共同建设规范透明, 且高效有序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环境。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印发的, 名为《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链接在这儿: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看到), 那儿有此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5/art_146b59095fb14ffc88f6abd1db118925.html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