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秩序, 严格坚守食品安全监管的底线, 着重强化社会监督这一举措, 让警示震慑所具备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 从而指引经营者能够走向守法诚信经营之路, 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应负的责任, 故此当下发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岐山县某烧烤店经营食品掺假掺杂案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在2026年4月的时候, 岐山县那儿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消费者举报信息, 举报内容是说这人在点外卖时, 通过一个外卖平台店铺购买了某一家烧烤店的牛肉小串, 然后通过自己简单的感官判断, 觉得这个牛肉小串可能不是真正的牛肉, 好像是用其他肉类给冒充了牛肉。之后呢, 执法人员就去到了这家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活动, 检查的时候发现了一种已经开封的牛肉风味手把肉串, 查看其配料表后发现写的居然是“鸭胸肉”, 也就是说这家烧烤店的当事人是用这种鸭胸肉来冒充牛肉, 从而对外进行销售的。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依法给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掺假掺杂这种行为, 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甚至更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秩序。在本案之中, 其警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要对线上线下菜单的信息进行审核, 要保证商品名称、配料表同实物保持一致, 不可以进行模糊标注从而误导消费者;与此同时, 应当主动留存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 彻底杜绝任何形式的掺假掺杂行为, 自觉做到守牢食品安全的底线, 诚信且合规地经营。

案例二:眉县某油条店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2026年5月, 眉县市场监管的成员们, 针对某油条店展开了现场的一次检查行动, 在行动里, 那些执行法规的人员, 察觉到当事人所持有标注登记名称为某无矾油条店的营业执照, 并且, 在实体店铺用以展示的墙壁正面明显显眼之处, 以及在线经营食品配送的外卖店铺网页界面里, 都存在公然进行标注、面向外界宣传所售卖的油条是“无矾油条”的情况, 其中, 执行法规的一行人, 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现场, 查获了明矾这种原料, 总计数量为480克。经过查证与核实, 当事人有使用明矾来加工油条的这种行为, 这同对外所宣传的内容严重地不相符了, 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提到的那种原料采取了行政方面的强制措施, 并且针对现场制售的号称“无矾油条”以及进行煎炸所用的油实施了抽样送检动作, 所检验的项目是符合要求的。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来说需注意, 案例有警示作用, 若以“无矾油条”这类为噱头来对外做宣传, 且宣传内容和实际经营行为相违背, 那本案便有此警示意义, 即餐饮服务经营要严格恪守诚信经营到底线, 产品宣传内容得真实合规而且要和实际加工生产行为完全一样, 严禁用“无矾”“无添加”“纯天然”等虚假噱头去博取流量, 还禁止用此吸引消费者, 同时要严格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以及使用流程方面的规范工作, 并且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案例三:千阳县某餐饮店冷藏冷冻设施温度不符合要求案

这个事情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在2026年6月的时候, 千阳县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具体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然后检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察觉到, 该店里有着两台冰箱冷冻设备温度没有达到可以让冷冻食品进行贮存的标准, 并且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去贮存食品,所以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警示说道, 冷冻冷藏设备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容易滋生微生物, 进而造成食材发生变质, 最终诱发出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此案例警示那些餐饮服务经营者, 务必要落实主体责任, 定期对制冷设备进行检修, 常态化地进行自我检查, 规范食材的存储方式, 以此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

案例四: 陇县的某一个信息服务部, 没有严格去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核这一事情。

基本案情如下: 2026年4月的时候, 陇县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信息服务部所运营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 展开了检查方面的行动。执法人员发现这种情况, 平台之上很多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了资质公示和实际经营范围不相符合的状况。这个信息服务部当做外卖平台的运营主体, 并没有特别严格地去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以及信息核验这块的审查义务, 审核工作仅仅流于那种形式。

处置结果表明,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当下, 存在个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片面去追求流量扩张以及经济效益, 进而弱化食品安全方面主体责任,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并不严格, 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例警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要促使对经营者审核从“形式核验”朝着“实质核查”转变, 要建立健全入驻审核以及动态巡检还有信息更新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案例五: 麟游县有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其代理运营商, 未及时去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 这是一个案子。

2026年3月, 麟游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运营商展开检查, 执法之人察觉到该代理运营商没有依照要求及时更新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当事人 formerly 因同类违法行为, 被麟游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可在本次检查里依旧存在相同违法问题, 未落实整改要求。

处置的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犯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法针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是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主体, 此主体还是守护群众舌尖安全的重要“守门人”, 其承担着严格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案对平台代理运营商予以警示, 要求其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核验机制, 还需及时更新、规范公示许可信息。

案例六:高新区某火锅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 高新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火锅店展开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中发现后厨将日落黄食用色素粉违规用于肉制品上色加工, 随后当场依法抽取店内牛骨、卤汤等食品原料送去检验, 经过检测, 送检样品里检测出日落黄成分, 由此确认该店存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当中的着色剂类别, 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其是不可以被用于熟肉制品等食品的加工制作过程中的。此案件起到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功效,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严格去遵循国家标准, 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使用限量等这些核心要求。在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之前呀, 需要认认真真去核对合规条款, 绝对禁止超范围、超限量去使用食品添加剂,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牢牢守住食品安全经营的底线位置, 以此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