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充当 “食安哨兵” 的社会监督力量, 拓宽能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渠道, 提升网络餐饮呈现出的食品安全水平,营造安全让人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得来的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状况, 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 用本办法所称呼的“食安哨兵”, 指的是被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一定程序聘请的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借助网络餐饮配送工作的便利条件, 去发现并进而举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这里所说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涵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 也就是在上述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人员就是网络餐饮配送人员, 也就是外卖骑手。
第三条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进行的, 受理、核查以及奖励“食安哨兵”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这一活动, 本办法是适用的。
第四条 “食安哨兵”投诉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客观公正;
(二)便捷高效,严格保密;
(三)有功必奖,一案一奖;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在对待全市“食安哨兵”投诉举报奖励工作这件事情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处理的事务涵盖了指导方面、协调方面、监督方面以及举报奖励发放方面这多个范畴的工作领域。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其各自负责的本辖区范围之内, 所承担和处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了“食安哨兵”投诉举报的受理环节、核查环节、奖励申请环节以及如此这般的其他诸般环节等等这类与之相关的具体的事宜。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可被称呼为“食安哨兵”的主体, 能针对在工作进程里察觉到的, 面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下述这类潜藏着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嫌疑的行为, 展开举报: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
(二)运用并非食品的原料, 回收得来的食品, 或是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去加工制作食品。
(三)去经营那种腐败已经变质了的, 油脂呈现酸败状态的, 发生霉变还生出虫子的, 变得污秽又不洁净的, 里面混有别的异物的, 存在掺假掺杂情况的, 或者感官方面性状表现异常的食品。
(四)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 或者健康证明已经过期, 却患有对食品安全有妨碍的疾病,可竟然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经营的场所, 其环境是又脏又乱还差劲, 食品的加工制作进程, 不符合卫生方面的规范, 比如说生熟没有区分开来, 工用具相互混合使用, 没有穿戴干净清洁的工作衣帽, 在加工的场所中间进行吸烟之类的行为。
(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没有按照规定去开展食品贮存, 以及食品运输, 像是没有依照要求进行冷藏冷冻, 还有食品与非食品混合放置等等。
(八)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九)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食安哨兵”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举报:
(一)“食安哨兵”特有的渠道是这么来的, 依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号的“随手拍”,借助“码上举报”等办法来进行提交。
(二)电话举报办法如下, 一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公布的, 名为“食安哨兵”的专线电话, 举例来说其号码可能是0534-2312315 之类的, 二是拨打 12315 这样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三)现场举报:到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举报。
鼓励优先使用线上专属渠道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一)明确的, 被举报的对象名称, 详细的经营地址, 或者平台店铺名称以及链接。
(二)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形描述;
(三)和能够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线索, 或者是初步证据(像是现场拍摄的照片 , 与之对应的视频, 还有音频等等之类的)。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当举报能同时契合以下所限定的条件之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照相关规定, 以法定的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举报内容展开立案调查, 通过详细审查以查证其是否属实, 之后依法给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归属申诉案件范畴的举报, 此举报亦即举报人为了维护自身消费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二)通过采用或实施那利用利益引诱、运用欺骗手段、施加胁迫方式等这些不正当的手段, 去获取内部的信息, 进而展开举报行为。
(三)违法事实以及线索, 已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或者已经被其他部门掌握, 这些情况被进行了举报。
(四)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关键事实或无法查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两人或者更多数量的“食安哨兵”联合起来举报同一线索并且经过核查属实的, 按照同一举报给予奖励, 奖金由联合起来举报的人进行协商分配。要是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 就平均分配。同一线索被好多人举报的, 依照实际举报的时间先后确定最终的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凭借举报证据, 结合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涉案货值金额等诸多因素, 对举报奖励予以综合评定, 其划分等级如下:
(一)进行一级举报时, 需提供被举报方详细的违法事实, 还要提供线索以及关键性直接证据, 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涉案金额较大, 这种情况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后果, 对此类举报奖励200元。
(二)二级举报, 那便是要提供被举报方存在着的违法事实, 以及线索, 还有部分直接证据, 此次举报内容和查办事实基本上相符合, 并且其违法行为具备着较大的危害性, 这种情况下, 能获得150元的奖励。
(三)三级那类举报情况是这样的, 要给出被举报一方呈现出的违法事实, 或者是相关线索, 其举报的具体内容跟经过查办之后所得到的事实基本上是相符的, 而且那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属于一般程度的。在这种情形下, 会给予其1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比如说, 举报情况为真实确切的情形下;并且于消除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而言, 有着关键且重要作用的状况;针对没有罚没款进入库房的案件(举例来说, 像警告、责令改正这类的情况), 会给予3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那种, 存在“幽灵外卖”点, 或者有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情况, 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 其线索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被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此种情形下, 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作出罚没款决定, 那么可参照一级或二级举报奖励标准, 给予1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若是举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是, 该案件在全市以及比全市更高的范围内有着重大影响, 或者属于特别重大案件, 那么奖励金额则是“一事一议”, 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进行研究决定的, 并且要将此决定报给市政府备案。
直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举报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的机构, 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时, 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时,又或者案件办结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以内, 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 去进行等级认定, 并且填写《食品安全哨兵举报奖励审批表》, 进而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的机构将奖励决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完成审批后, 这时奖励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举报人处。
第十八条 奖金在原则方面,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支付至举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简化流程, 以此保障举报人能够便捷地领取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构建起完善的举报事宜受理制度, 对其展开认真核查, 妥善进行相关处理, 依规给予奖励, 科学做好归类存档等一系列内部施行规程, 清晰界定好对应责任, 切实保证整套流程规范无比, 具备高效特性, 且能够严格做到可追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所涉工作人员, 务必要针对举报人呈递的信息严谨保密, 且是严格做到保密:
(一)绝不允许将举报人, 所具有的姓名, 和身份, 以及联系方式, 还有举报内容, 以及奖励情况等, 予以泄露。
(二)举报材料应作为密件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三)奖励审批、通知、发放等环节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 或者法规规定的情形, 又或者举报人同意的状况之外, 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 都不可以去查询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安哨兵”要对所举报的那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不可以故意去捏造、歪曲事实, 也不能进行诬告、陷害其他人。要是存在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来骗取奖励的情况, 在一经查实之后, 就会取消其奖励资格;要是已经领取了奖金的, 就要把奖金给追回来;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会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办理举报奖励这个过程当中, 要是存在滥用职权这种行为, 或者存在玩忽职守这种情形, 又或者有徇私舞弊这种状况, 甚至出现推诿拖延这种情况, 以及泄露信息这类行为的话, 那么就会由其所在的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要是构成犯罪的, 那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该办法, 自发布那一日开始施行, 其有效期为2年, 在施行此过程当中, 要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出现新规定的, 皆按照新规定来执行。
附件, 是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安哨兵”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形成的一个文件, 该文件格式为pdf。
德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