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依法将第 1047165 号“剑南春”商标核准注册,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将第 4662736 号“天之蓝”商标核准注册,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将第 10497096 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核准注册,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将第 3007166 号“口子窖”商标核准注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将第 3159141 号“贵州茅台”商标核准注册, 这些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 33 类白酒等商品, 并且都在有效期内。
2026年2月2日,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有执法人员, 其依据宣城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 在当事人朱某经营的场所现场, 查获了涉嫌侵权的白酒, 一共有158瓶。之后, 经剑南春、天之蓝、古井贡酒、口子窖、贵州茅台这五大品牌商标权利人, 逐个进行辨认, 并且出具了鉴定意见, 最终确认这批白酒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核算, 得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6000元。
当事人所作所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这一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之举, 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58瓶、罚款55200元的处罚决定。
此案件借由行刑衔接的高效闭环得以推进, 先由公安机关移送售假相关线索, 然后市场监管部门依线索快速开启办案流程, 形成自刑事侦查起始, 历经行政接收、权利人鉴定, 最终至行政处罚的完整闭环。此次行动一次性查获了涉及五大驰名商标的若干瓶侵权白酒, 对白酒行业售假乱象予以有效惩处。与此同时, 办案机关针对当事人主动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等情节,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轻作出处罚, 在严肃惩处违法行为之际照顾到个案的实际状况, 达成了包括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内的多重目标。
二、郎溪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 销售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
“HUAWEI”商标的第 47732217A 号, 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第 9 类商品中的“手机”等方面的注册商标。此商标专用权的期限设定为 2021 年 10 月 7 日起, 一直到 2031 年 10 月 6 日止。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了举报, 举报称淘宝网当中名为“华硕数码直销”的店铺, 所销售的“华为”手机疑似假冒, 依据此线索, 执法人员, 经由一连串林林总总的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精确查实之后, 赫然发现, 该网店所售卖的涉案华为mate60手机, 明确显示已然有六十九个人完成了付款操作, 其销售金额总计达到了一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八元。并且在此之上, 通过权利人展开的辨认鉴定工作进一步判定明晰, 涉案的所有产品, 通通都是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所有权的商品。
当事人所作所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当中的规定, 造就了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2026年2月9日把该案件转交给公安部门去处理。
此案件, 系针对行刑衔接来打击网络上售卖假冒商品情况的典型示例。其中当事人借助淘宝的网店, 售卖假冒的“华为”手机, 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将此情况移送至公安机关, 以此避免出现仅仅罚款而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通过该举措有力地震慑了电商渠道里那种类似借助他人热度“搭便车”形式的售卖假冒商品行为, 充分彰显了对于知名品牌实施平等保护的理念, 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 “广德黄金芽”, 其权利人为广德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 是以履行公告程序作为生效要件的。
在2025年10月11日的时候, 广德市有着市场监管局这一机构, 其借助直播带货系统进行监测之时, 发现了某种情况, 在抖音平台上, 有一家名为“陈某某茶叶种植家庭农场”的店铺, 该店铺在商品介绍的页面那儿, 对“广德黄金芽”展开了宣传行为。并且, 还亮出了两张图片, 具体内容包含分别呈现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GI”字样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 以及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GI”红色标识的图片。
经过查证, 当事人已然和广德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签订了《广德黄金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只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曾进行公告。还有, 当事人并不具备了合法使用资格之后, 就自行在商品介绍页面动用了“广德黄金芽”这个产品名称还有专用标志图案。
一、当事人之行为, 违背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则, 构成了擅自运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径。二、鉴于当事人已然获取权利人之授权, 仅仅是由于未经公告便提前使用, 此违法行为较为轻微, 且案发之后主动进行改正。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之决定, 并且对当事人予以教育, 责令依照规范使用地理标志。
本案依靠直播带货系统进行监测, 借此及时发觉违法线索, 在这个过程之后, 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行动, 于第一时间进行落地核查, 进而固定电子证据, 这之中展示出了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行为的精准发现能力以及快速响应能力。此案件明确表明, 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于能够获得合法使用资格, 只有经过公告这个环节之后才可以正式启用, 此结论为地理标志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与此同时, 当事人得到授权, 只因程序尚未完成就提前进行使用, 违法行为轻微, 并且主动予以改正, 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给予处罚, 且予以教育, 如此既维护了地理标志管理制度, 又避免了“一刀切”样式的处罚对小规模经营主体造成过度冲击。
四、宁国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 销售侵犯“TOT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
东陶(中国)有限公司在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水龙头、坐便器”等这些商品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叫“TOTO”, 这个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起始时间是2019年11月14日, 截止至2029年11月13日。
在2025年12月29日这天,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了宁国市公安局的案件移送函, 该函称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承接的隆威宿舍楼改造等项目当中, 所使用的卫浴产品涉嫌侵权。经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在此类项目里, 大量使用了标识为“TOTO”的蹲便器、水箱等卫浴产品, 经过权利人辨认鉴定, 能知道上述商品全都是未经授权进行生产的侵权产品, 按照市场价来计算, 货值总计为620450元。该涉案商品, 是当事人经由从张某那里购入的, 当事人在购入之时支付了货款30万元, 依据综合采购价格、供货方所做陈述以及在案证据, 进而认定当事人在购入那段时间, 并不知道此商品属于是侵权商品。
最终,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 十条第二款规定, 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据此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这一案件, 属于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中销售商免责款项的典型例子。办理此案件的机关, 在判定侵权已然确立的情况下, 借助核查进货的途径、采购的价格、供货一方的陈词等一系列证据, 证实当事人符合“并不知晓”以及“能够证实合法获取且阐明提供者”这样的法定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这一案件, 既切实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径, 又维护了善意销售商的正当权益, 彰显了处罚与过错相适应、依据法律进行裁量的法治理念, 对于同类案件具备示范价值。
五、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起案件, 该案件是关于销售侵犯“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对此案子进行了查处。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雷士”, 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24年11月07日开始, 到截至2034年11月06日结束。
2026年4月8日, 泾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在进行日常检查之时, 找到了某灯具店里, 位于经营场所当中存放着的8只被称作“雷士照明LED球泡”的物品, 其生产厂家被标注为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辨认以及确认, 上述这些商品并没有获得合法授权, 属于侵权商品。通过查看供货发票得知, 涉案商品的货值是208元, 并且尚未被售出。
最终, 经泾县市场监管局认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此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并且要将上游供货线索移送至属地进行处理。
本案达成了司法裁判跟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给侵权认定提供了明晰依据。与此同时, 案件警示下游经营者单单凭借形式进货查验并不能完全免责, 应当主动去核实供货渠道是不是经过权利人合法授权。执法部门在查处终端销售商之际, 把上游违法线索移送属地进行处理, 达成“查处一案、溯源一链”的全链条打击效果。
六、因销售带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对此次事件的查处行动 , 此品牌为“金狐狸”。
核准确认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之上的第69549467号“金狐狸”商标, 是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商标。此商标专用权的期限设定为, 从2019年11月14日起, 一直到2029年11月13日止。
于2026年1月12日,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 针对绩溪县某水果店, 展开现场检查!此番检查, 发现当事人以特定行为进行销售!此行为为将自嘉兴水果市场购进的普通粑粑柑, 套入从淘宝网购得的“金狐狸”包装袋, 而后以该品牌名义对外售卖!有此发现!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定, 确定袋子性质异样, 系假冒第69549467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得以查获, 查获已套袋的侵权粑粑柑21.6kg, 还有空白包装袋686个!全案在此情况下清查, 货值居然共计1266.84元!
最终,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 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 作出了没收侵权粑粑柑21.6kg、侵权包装袋686个, 且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接到交办线索之后, 当日便完成了核查程序, 紧接着完成了扣押程序, 随后又完成了权利人鉴定等程序, 达成了快速反应以及精准打击。与此同时, 从终端销售着手进行查明, 包装袋的来源是从电商平台购入的, 进而将线索移交给属地监管部门, 达成了“查处一案、溯源一链”的全链条治理。本案明确了这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即把普通商品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袋之后, 再以该品牌的名义去销售, 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旌德县, 有个市场监督管理局, 它查处了一起案子, 是关于生产、销售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子。
下面这些商标分别是第8640547号“iPhone”商标, 以及第12611326号“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商标, 还有第G1303517号“IPHONE”商标, 它们是苹果公司(Apple Inc.)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第9类商品范畴内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2026年4月15日,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报案, 报案方是苹果公司代理人广东英维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其内容为反映旌德县某光电有限公司, 涉嫌进行手机后盖的生产与销售, 且这类手机后盖假冒苹果的注册商标。经过调查核实, 当事人自2025年8月开始, 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形下, 先是购进中性手机玻璃后盖, 而后通过CNC加工这一工序, 接着再上色, 并进一步丝印等, 之后在这些后盖上印制了包含“iPhone”等的苹果注册商标标识, 最终制成假冒苹果手机背面玻璃, 然后对外进行销售。现场查获了印有苹果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品手机背面玻璃, 数量为46620片, 其中包含苹果手机8P、11、12、13等多个型号, 还查获了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丝印网板3块。经过商标权利人委托进行鉴定, 上述这些产品都不是苹果公司或者其授权企业所生产的, 属于侵权商品。依据权利人提供的同型号手机背面玻璃保外维修参考费用来计算, 涉案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11万余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商品获得合法授权的证明。
最终,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构成在同一商品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生产侵权行为, 因涉案货值超过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于2026年4月15日, 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这一案件当中, 办理案件的机关精确无误地查清楚了苹果公司那一系列商标的权利所处状态以及受到保护的具体范围, 着重针对“是不是获取了授权”“存在侵权行为的商品数量以及这些商品的货值情况”等关键之处, 为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奠定下了坚实的基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获到的货值超过千万元的存在侵权行为的商品之后, 就在当日完成了移送的工作, 达成了事态执行和刑事法则的毫无缝隙的对接。这件案子严格地打击了存在侵权违法行为, 充分显示出了平等地保护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坚决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