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针对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进行如下提示:
一、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以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 还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等相关规定, 若是经营主体没有经过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许可或者备案, 那就不能擅自去从事征信以及信用评级业务。
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该通知文号为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非金融性的机构, 且并未从事金融活动得企业,当在注册名称范畴以及经营范围之内, 不得运用“征信”此类具备金融相关性的字样。
三、请并非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的经营主体, 该经营主体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 让其尽快前往登记机关, 或者在网上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 将“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予以删除, 或者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注销登记, 以此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请社会大众提高警觉, 强化风险预防, 留意核查涉金融运营主体的业务资格, 尤其是要防范打着“征信”“信用评级”旗号进行的虚假宣传圈套, 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