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 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底线以及行业发展的生命线, 从食材采购直至加工制作,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 都有可能致使消费者的“一顿饭”演变成“一场险”, 以此充分发挥警示教育, 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1: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田家庵区的小段烧烤店, 该烧烤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2026年4月9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有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时有所发现, 当事人于某在那个外卖平台经营着名为“小段烧烤·炭火烤肉(肉筋卷饼)”的店铺, 这家店在外卖平台上传到商家相册的照片跟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 这是虚假的内容。经过调查,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在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 委托了线上的陌生人(当事人现已删除相关记录)来设计、制作店铺照片, 之后由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发布到商家相册里, 上述这些图片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 是虚假内容, 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2026年6月9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且给予其2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淮南市进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 查处了位于田家庵区的陈氏小吃部, 该小吃部未施行相关手段去把控食品不被浪费的情况, 此为一个案例。
在2026年6月28日的时候,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开展检查, 察觉到当事人于某外卖平台那儿正在提供外卖餐饮服务, 经过查证, 发现当事人店内并没有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标识, 并且也没有发现有服务人员针对消费者提示防止食品浪费、按需点餐。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2026 年 6 月 28 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之后经执法人员复查, 该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 并且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积极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案例3: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 去查处, 于谢家集区, 针对高飞小吃店, 此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所呈现的提供虚假信息案件。
2026年2月3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有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搞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了这么个情况, 经营者在相同地址经营着2家外卖餐饮店铺, 这里面有一家店铺, 其实际经营地址和平台公示资质地址不一样。经过调查, 弄清楚了, 当事人在同一地址经营着2家外卖餐饮店铺, 名字分别是“皖碗香炒鸡铺”以及“高记水煮菜”, 其中“皖碗香炒鸡铺”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是谢家集区高飞小吃店, “高记水煮菜”是当事人冒用别人营业执照在某平台上经营的外卖店铺, 仅仅只从事外卖经营, 不存在堂食。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 当事人就行进行了整改, 他关闭了外卖“高记水煮菜”店铺, 不再延续经营, 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当日截止时, 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数是398.07元。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还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在2026年4月22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八公山区的爱八号鸡汤美食店, 这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其存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的情况。
在2026年4月2日这天的时候,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该执法行动了, 现场去对该店于某外卖平台上的门店相关情况以及所售餐饮食品的页面展示状况做出查看的行为了。经过查看这个动作之后, 发现该店在某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餐饮食品所标注的主要原料名称跟实际呈现出来的情况是不相符的状态了。进一步经过彻查了之后,原来是因为该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的过程当中,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存在不到位的状况, 并且在网络外卖平台上进行经营的经验也是欠缺不足量的, 这才致使在网上进行公示的菜品主要原料名称出现不真实的结果了。于我局实施检查之后, 当事人迅速进行整改,同当地外卖平台的业务员取得联系, 在业务员的协助之下, 完成了餐饮食品主要原料名称的标注以及完善工作。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中的规定, 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在2026年5月25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去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潘集区的一家叫王德龙秘制肉串馆的,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案件。
2026年5月22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展开执法检查, 在该店后厨的冷冻柜里, 发现了切片猪肉, 当事人在现场没办法提供该猪肉的进货票据。经过查证, 当事人属于备案小餐饮, 采购鲜猪肉用做烤制肉串的原料, 在购进食品原料的时候, 没有保留进货票据, 而且也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之后, 当事人马上进行整改, 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在2026年5月25日 ,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 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了, 山南新区慧芳餐饮店, 此为个体工商户, 其存在采购肉类时,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进而引发案件被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了。
2026年5月8日那天,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展开了执法检查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当事人于某平台开设了一家名为“牛小屯低脂萝卜牛腩饭(淮南店)”的外卖店铺。执法人员在当日, 在该店的经营场所中的冷冻柜内, 发现了2袋“全熟牛护心肉”, 其净含量为5kG, 生产日期是2026年4月22日, 保质期为12个月。然而当事人在现场, 却没办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同时,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 以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核查, 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从潘集区月华卤制品加工坊购进了上述“全熟牛护心肉”7袋, 在采购之时未索要采购票据, 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从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在本局进行检查之后当事人已然展开整改, 向供货商索要了涉案食品的采购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干出的上述这般所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在2026年6月10日的时候,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去纠正违法的行为从而作出更改, 给当事人进行了予以警示这般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