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即时配送企业:

依照上级部门所提出的,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大起底大整治工作的要求来贯彻落实,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 2024)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现在对各单位进行如下警示告诫:

一、严格履行配送车辆合规管理责任

各个企业都应当依照国家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来針对配送车辆施行那涵盖全部流程环节的合规管理, 具体的要求包含了:

(一)严令禁止进行采购, 以及租赁, 还有配置不符合GB 17761 - 2024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特别着重禁止使用最高设计时速超越25公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开展配送活动。

(二)着手创建配送车辆管理台账, 对每一辆车分别登记其对应品牌型号, 记录相关车牌号, 标明车架号, 同时登记出厂合格证编号等各类信息, 在此基础上保证实现“一车一档”的管理模式, 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份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能少于车辆使用期满之后的两年时间。

(三)构建起配送车辆定期安全检查的制度准则, 针对检查里察觉到的诸如超标车辆, 改装车辆, 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 要马上施行停用举措且限定日期进行更换, 在更换全部完成之前不准许投入到配送运营当中。

二、严格履行骑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义务

各个企业, 都应该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当作骑手管理的具有刚性特质的环节。具体的要求涵盖:

(一)构建骑手在进入岗位之前的交通安全培训制度, 增添骑手上岗之前的要求,其必须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重点涵盖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的剖析, 安全骑行的操作流程规范, 防御性驾驶的技能。经历培训但考核没有通过的, 或者未曾接受培训的, 不可以上岗去开展配送业务。

(二)设立定期再度培训体制, 在职骑手每季度起码需接受一回交通安全教育训练, 对于出现过交通违法行径或交通事故的骑手, 理应开展针对性的强化培训。

(三)有关培训记录, 要做到完完全全完整地留下痕迹, 其涵盖的内容有培训的时间, 培训的地点, 授课的人员, 参与培训的骑手所签下的名字, 还有考核所得到的成绩等, 并且保存的期限不能少于两年。

(四)在气象条件恶劣之时, 在交通管制状况下, 在大型活动这类特殊情形期间, 倡导企业借助即时通讯等多种不同方式, 向骑手推送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以及预警信息。

三、合理设定配送算法与考核机制

各个企业需要充分地认识到, 不合理的配送时间限制以及考核机制, 乃是诱发骑手交通方面违法行为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根源所在, 这时应当主动地征求涵盖骑手的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积极地去优化算法规则以及考核体系。具体的要求包含:

(一)做出合理的配送时限设定, 配送时效考核不可显著超越在实际路况、交通流量、天气状况这样子的客观条件之下能够合理达成的时限, 对于恶劣天气、交通高峰期等特殊时段, 要进行动态的配送时限标准调整。

(二)要完善针对骑手的考核评价体系, 不能把配送速度当作唯一考核指标, 要把交通安全骑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归入考核扣分项, 要对长时间没有交通违法、没有交通事故发生的骑手施予奖励性激励措施。

(三)对接单派单机制予以优化, 在算法设计里, 要充分考量骑手当下配送任务的饱和度, 合理把控同时配送订单数量的上限, 防止因订单数量过多, 致使骑手为赶时效, 而去选择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危险驾驶行为。

(四)周期时间内开展评估, 依据算法来考量对骑手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针对算法予以审视, 查找其中可能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牵扯风险的参数以及规则, 进而实施调整优化的举措, 评估之后出具的报告, 应当妥善存档, 以备后续查验参考。

四、法律后果告知

各个企业, 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 要是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义务, 那么就会依照法律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呢, 把主要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若单位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里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那么将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处理。要是因企业管理存在失责情况致使骑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此种状况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于平台经营者这边, 对于和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 或者是服务, 其并未尽到审核的义务, 同时也未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进而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 那么依照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若是因为配送车辆管理存在失约不履职、没有给予合适的关于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方面的培训、所运用的使行动规律适应时间或条件的方式不合乎道理等这样的情况, 最终致使出现重大的涉及道路的行车走路方面安全性出现的事件等带来严重的不良结果的, 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单位以及直接负责此事的人员的法律应担负的责任外, 还会依据相关的规定, 把相关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列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丧失忠信的名单之中, 然后实施联合起来的惩罚措施。

(四)针对那些在经过警示告诫以后, 依旧没有进行纠正或者纠正成效达不到预期标准的企业来说, 市场监管部门会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有关部门, 展开联合检查行动,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倘若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 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殷切期望各个企业, 能够切切实实地增添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以及社会责任意识, 全方位去落实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秉持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抱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严谨地执行本告诫书各项要求, 一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