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以及国务院所作出的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相关部署, 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这样一些法律法规涵盖的要求, 从而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呈现出的新发展态势, 适应基层监管方面的需求, 进而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往后的三年当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次制订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把这二者统一简称为新规 , 用它顶替原食药监总局制订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还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将其统一简称为旧规。新规跟旧规比起来,主要存在仨显著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 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像比如说承包食堂这种情况)的那些经营者, 得去办理许可;第二个变化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情况从许可改成了备案管理;第三个变化是, 把部分涉及许可的事项归入了经营者的报告义务范畴 , 就像承包商承接学校供餐得出向监管部门报告。

新规发布之后, 我市迅速开展组织宣贯工作, 全力保证新规要求能被知晓, 并且及时依照新要求对线上许可系统作出修整完善, 达成新旧政策更替环节的平稳过渡, 最终确保了新规得以落地施行。与此同时, 在新规开始实施当中, 基层普遍表达期望, 希望针对部分内容, 结合地方实际状况作进一步细致化, 为此, 历经多方展开调研以及具体进行实践, 在契合总局相继出台的落实责任新规以及我市的落实责任办法里涉及许可相关内容的条件下, 依据新规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照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形, 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赋予地方的权限, 从而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相关法律

涉及食品领域安全相关的, 中华人民相关法律中之食品安全法, 还有关乎行政管理范畴许可事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许可法。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78号令所规定的,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 以及备案方面的管理办法。

公告二零二四年第十二号,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名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有哪些?

《办法》总共划分成九章五十五条和附件, 第一章是总则, 主要是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章为申请与受理, 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资格要求, , 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分类, 申请许可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提交材料等, 第三章是审查与决定, 规定了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的程序, 第四章是许可证管理, 规定了许可证的证上信息与公示要求等, 第五章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主要围绕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办理。第六章只是进行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主要是针对预包装食品备案流程给出相应规定, 第七章是食品经营报告, 其规定了食品经营者于日常经营期间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事项以及要求, 第八章是监督检查, 它规定了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对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及相关政务公开要求, 第九章是附则, 它规定了实施日期等。

其中主要创设条款有:

其一, 是要去填补游轮业态监管方面存在的空白, 明确规定由起始港所在地区县的市场监管局来负责实施许可、备案以及报告这些事项, 从而方便后续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第四条)。

首先, 是将许可范围进行合理界定。进而, 明确除了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医院食堂之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为30及以下人数供餐这种情况实施报告机制(第六条)。

三是针对源头治理“一地多证”的情况。确切指出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 均不可以凭借同一经营场所、同套硬件设施等, 去重复申请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食品经营许可, 要从源头着手, 来解决当下所存在的“一地多证”问题(第十三条)。

一来, 针对许可有效期之中终止经营的经营者, 明确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核实其不再拥有该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之后, 能够依法按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撤回许可(这是第三个条款), 二来, 四这条是打通停业经营者注销路径。

四、《办法》针对贯彻落实主体责任, 在“放管服”改革精神方面, 于优化营商环境层面, 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第一点是, 强化去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这要呼应主体落责系列办法规定的要求, 把食品安全员以及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情况纳入审查, 着重强调事前培训和考核, 并且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凭借免费公益服务, 为申请人参与食品安全培训及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一是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 积极践行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明确对以自制饮品制售作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服务从事经营的人、适用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自己经营的店面不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方便经营者迅速获得证件。明确申请人能够随意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申请方式, 规定监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的那一刻起马上颁发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缩短以往因为等待以及领取纸质许可证而产生的开业时间差。

其三是不断深入推进数字赋能, 把新规相关规定予以“工具化”, 像把各类许可审查要求具体化为能够操作的评分表格, 且嵌入“渝食安”应用之中, 自动达成评分汇总以及出具结论工作, 从而方便经营者与基层人员去掌握,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借助远程视频连线等技术手段, 针对未经营高风险制售项目(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的小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远程视频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