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了《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也就是简称的《指引》, 此《指引》从适用范围以及广告发布要求与负面清单这3个方面, 对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 详细地划分了食品广告的合规标准, 压实了各方主体责任, 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宣传边界, 其目的在于守护广大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
在广告发布要求这方面, 《指引》清清楚楚地表明了, 食品广告得要是那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去表达广告内容的, 要把节约资源、简约适度当作倡导的方向。广告内容必须真真实实确准确确, 关于食品的产地、规格、净含量、成分这类信息的宣传得精准、明白, 得和实际情况相契合;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信息, 得和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吻合;广告当中要是用到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那样的引证内容, 得真实、准确, 还得标明出处。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方义务
《指引》不仅对广告内容做出严格要求,还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广告主, 需要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进行备案, 并且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广告经营者, 应履行广告审核责任, 对于内容不符的食品广告, 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对于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 同样不得提供该类服务, 广告发布者, 不得发布内容不符的食品广告, 也不得发布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
广告代言人于广告里针对食品进行推荐、证明, 理应依据事实, 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可以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亦不得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去完善管理规则, 针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 采取警告措施, 或者采取暂停服务措施, 又或者采取终止服务等措施, 并且要及时制止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直击行业痛点,划定15类宣传红线
《指引》明确了15项负面清单, 其一, 食品广告应当抵制不良饮食观念, 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其二, 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其三, 不得宣称或者暗示“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其四,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五, 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其六, 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 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其七, 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八,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
酒类广告“4项禁令”
对于酒类广告, 《指引》清晰地明确了4项特殊规定, 其一为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其二为不得出现饮酒动作, 其三为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其四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新规出来之后, 消费者于选购食品之际, 得警惕“特供”“专供”, 这般宣传大多是虚假噱头, 目的在于抬高身价, 得警惕“神医”“专家”推荐, 食品不许宣称具备治病功效, 保健食品同样不可以代替药物, 得警惕食品“照骗”, 要是广告里的食品色泽太过鲜艳、外观太过完美, 或许与实物不符, 得警惕以“养生”作为名义的健康讲座, 说不定是变相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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