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正)
2020年10月28日, 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4年10月30日, 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为目的, 去规范农贸市场秩序, 促使农贸市场实现健康发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从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市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 其在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县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 其一系列对应相关方面活动, 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当中所讲的农贸市场, 指的是具备固定摊位的地方, 是有着商铺的所在之处, 是设有相应设施的场地, 是以批发食用农产品, 以及零售食用农产品作为主要业务的交易场地。
本条例所讲的农贸市场开办者, 是指给场内经营者给予场地的存在 , 也是能够提供设施的一种情形 还能提供服务 , 并且从事着农贸市场经营举动的法人 , 同时又是从事农贸市场管理事项的非法人组织。
在本条例之中, 被称作场内经营者的, 乃是那些于农贸市场范围之内, 以独立的方式去开展经营活动的, 涵盖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这些类型的主体。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 以及县级(区)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农贸市场的规划工作, 还有建设工作, 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并且要研究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 以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以进行解决。
农贸市场开办者, 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这些部门还负责监督管理场内经营秩序, 以及相关的有关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事项。
商务部门承担着为农贸市场制定专项规划的职责, 其明确了农贸市场建设应当遵循的规范, 并且对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升级改造工作予以指导。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 是农业农村部门, 其承担着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展开环境消毒, 还负责对病死禽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职责。
农贸市场的爱国卫生工作, 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以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与规划相关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 应急管理相关部门, 消防救援相关机构, 在各自职责范畴之内, 针对农贸市场落实对其监督并进行管理。
街道办事处, 要协助各职能部门, 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而且要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具有公益性质的是农贸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 以此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 此外, 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制定扶持政策, 以此促进农贸市场的管理以及发展。
第六条 要去促使作为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这些人运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智慧经营与管理, 还要让场内经营者依靠这些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商品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以及价格监测等目的。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 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 也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在实施新城区建设之时, 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之时, 同样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级商务部门, 应当跟县级商务部门一道, 会同自然资源以及规划等部门, 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方便生活这个原则, 按照利于交易的这个原则, 来开展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这事, 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之后才实施。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 要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等部门一同依照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 去制订农贸市场建设、验收规范。之后将其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建设标准涉及, 针对食品检测的相关内容, 消防安全相关的部分, 停车场这一方面, 公共厕所领域, 垃圾分类收集范畴, 污水油烟处理的部分区域, 以及水电气等各类设备与设施。
(二)参考商品种类的区分依据 去安排划分 场内鲜活生熟干湿 这般功能性交易区域所呈现的那种布局样式。
(三)活禽交易行为所处区域之中, 配置出匹配依照动物防疫应达条件的设施装置, 有呈现独立特性构造与运行情况的抽风顺向流通系统, 还有专门用于废水实施过滤作业以及进行油脂分离前期处理流程的系统设备。
(四)用于经营鲜活水产的区域, 要配置能防止蓄水向外溢出的设施, 用于经营腌制食品的区域, 要配置能防止蓄水出现沉积的设施。
(五)供经营食用农产品所用的区域, 配备下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具备这样的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若新建, 或是改建, 又或是扩建, 都应该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建设规范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剩下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以擅自分割转让, 其房屋所有权, 同样不允许擅自进行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之际, 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里, 明确表明不得擅自把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于分割转让, 或者在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 清晰注明禁止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能随便进行擅自改变, 要是确实十分必要去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话呢商务部门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一起举行听证会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之后呢再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 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 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改建以及扩建, 还要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 并且探索实行政府股权投资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
第十四条 那些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 若它们并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那么就应当依照建设规范来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五条 市的中心城区, 原则上不可以设置临时农贸市场这东西, 县城的中心城区依据此来看也是这样, 要是确实有非要作出设置临时农贸市场这种行为的需求, 那么是要听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最终得出确定的结果的。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于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 需要遵循自愿且公平、诚实并信用、守法去经营这样的原则, 要禁止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搭建起齐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配置上专门(或者兼任)性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 对于食用农产品开展批发业务的市场开办者而言, 还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二)贯彻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核查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以及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跟入场销售者订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罗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三)对于那些声称自己在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 要去查验其自产食用农产品所对应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或是要去查验, 还要留存其中所涵盖并遗留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和其联系方式, 以及对方所在地的住所, 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具体名称, 还有数量, 以及入场日期等一系列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要是食用农产品不能给出承诺达标合格证, 或者没有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那么农贸市场开办的人, 就得去做抽样检验, 或者进行快速检测, 只有结果是合格的情况下, 才可以准许其进入市场去售卖。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要配备契合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 以及视频安防监控设备, 还包括防冲撞装置, 而且要定期去组织开展检验工作, 还要进行维修, 以此来维持设施以及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二)制订以及贯彻到位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相关规定, 针对客货梯, 还有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去执行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定期展开排查治理工作,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准确如实记录, 向从业人员予以通报, 且在农贸市场范围之内进行公布。
(四)对应生产过程里安全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按固定周期去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始终要维持消防通道处于畅通无阻的状态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 于农贸市场开办者而言, 其切实应当履行下述相关的事宜或者责任等, 其中具体涵盖了市容环卫方面的责任, 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这一责任。
(一)根据国家以及省相关规定还有标准, 去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迅速清除场内污水以及垃圾还有废弃物, 并且督促场内经营者维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二)以国家以及省的相关需求为依据, 去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面的设施设备, 还要进一步督促身处场内经营的人员, 使其能够做到对垃圾进行分类的投放。
(三)对农贸市场内那些超出摊位、商铺既定范围去经营的情况进行劝阻、制止, 还要对乱搭乱建这类有损市容以及环境卫生的行为加以劝阻、制止。
(四)着手推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的切实落地, 精心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备用, 专门安排专人来把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项环节, 切实把病媒生物密度有效限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界限之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当发生重大的、新出现的、突然爆发的传染病, 以及动植物疫病情时,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 应当依据有关于法律、法规, 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 去采取控制措施, 还要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照着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依据食用农产品类别, 合理去划分经营区域, 进行分区销售。
(二)去构建并且及时地去更新场内经营者的档案, 该档案信息的保存期限最少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之后的一年。
(三)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将其置于显著位置, 展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 呈现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 设置公平秤, 让消费者无偿来使用。
(四)催促场内从事经营活动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维持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 迅速制止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之类行为, 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构建消费纠纷化解机制, 协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连同有关部门, 针对消费投诉展开调查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场内的经营者, 应当去跟农贸市场的开办者, 订立一份成书面形式的合同, 针对经营的具体内容, 以及食品安全方面, 还有环境卫生范畴, 包括安全管理领域, 以及秩序维护这些经营服务和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出彼此之间的约定, 以此来明确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场内的经营者应该依据达成的合同约定以及当下的此条例规定, 并且配合农贸市场的开办方依照着法律来履行一连串的关系管理责任呢。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亮证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得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四)维持经营环境整洁, 具备与所售食品品种及数量相适配的销售场所, 且有相对应的贮存场所, 其还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五)进行食用农产品名称的如实记录, 还要记录下数量, 以及进货日期, 同时记录供货者名称, 记录其地址, 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且要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及其凭证保留的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
(六)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七)要及时去清理摊位以及商铺范围以内的污水, 还有杂物, 还有垃圾, 绝对不可以胡乱去泼洒污水, 也不可以胡乱去倾倒垃圾。
(八)要遵循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方法与准则, 不可以损毁消防相关设施, 不可以破坏视频安防监控的装置, 不可以损坏防冲撞的设备, 不可以阻碍安全疏散的进行, 不可以妨碍执法车辆的通行, 不可以妨碍救援车辆的通过。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动物的农贸市场,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 也应当符合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且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 需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分离的制度, 要定期清栏, 要进行休市消毒, 或者开展区域消毒, 对屠宰加工活禽要实行封闭隔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不得在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 不得在农贸市场内进行贮存, 不得在农贸市场内进行屠宰, 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 得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要服从管理, 还需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 消费者进入农贸市场, 也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服从管理, 在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
驶向农贸市场去装卸货物的那些车辆, 需依据农贸市场相关规定, 于指定的时间范畴以及区域之内来开展装卸操作的。除此外, 那些并不用于装卸货物的别的车辆, 是绝不允许进入到农贸市场经营区域的。
第二十六条 为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农贸市场得设置适当之区域。以零售作为主要方式的农贸市场, 所设置的专用区域要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六, 且要给农民经营给予便利条件及服务。
农民, 若欲入场销售, 可凭借居民身份证, 又或者其他有着效力的证件, 直接入场施行经营操作, 且需服从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遵守市场所具备的经营秩序, 确保销售出去的产品质量之安全。
第二十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那一方以及在市场内经营着的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去成立或者选择加入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来说, 是倾向于使其把可自律方面的作用给发挥出来为好, 进而促使行业诚信体系朝向建设方向发展。
有着场内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就诚信经营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各自的承诺, 而进行农贸市场开办活动的开办者, 则应当如实去记录场内经营者对于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承诺的履行情况, 并且要定期把这些情况报送给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 要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还要注意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