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墨香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涉及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许可这一情况, 是由本分局展开调查的, 目前该状况已调查完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现将本分局打算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撤销的具体内容告知如下:
吕维海向本分局反映, 本人身份被冒用去登记, 也就是备案成为你公司的股东, 同时还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以及联络员;刘超越向本分局反映, 本人身份被冒用备案成为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经核查, 你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进行设立登记这一行为时, 呈递给相关部门的是吕维海有效期范畴在2014.04.21至2034.04.21之间的身份证复印件, 还有刘超越有效期处于2010.05.10至2020.05.10规定区间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之后你公司把注册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以及联络员都确定为吕维海, 且将财务负责人备案到刘超越名下了。
本分局,核验了吕维海的身份信息,还核验了刘超越的身份信息,经调查呢,你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是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本分局把你公司冒用吕维海、刘超越身份来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之内,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分局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去撤销在2016年2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这款解释, 你公司具备进行陈述、申辩, 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开始计算的五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没有行使陈述、申辩这份权利, 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便会被视为轻易放弃了此权利。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淑棠、杨慧琳,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