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 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并且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未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 此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现将本局打算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以及事实、依据告知如下:。
一、首先, 当事人被怀疑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没有按照规定去公示年度报告。其次, 当事人还涉嫌公司开业之后, 自行停业, 而且连续时间达到六个月及以上。再者,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另外, 当事人也没有依法依规去办理歇业申请。以上这些就是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接到有关部门抄送的线索, 我局在2026年4月之日起, 直至2026年5月18日, 针对当事人涉嫌自行停业超六个月时间, 而且没能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或未依法依规进行歇业申请这个违法线索展开核查, 在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由查证, 其一, 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此通知日期为2024年9月2日)这份文件及其附件里准备核查、进行规范整治的金融组织当中的一个。
2.市税务局于2026年5月28日之时候, 向本局供应了《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 》这一事物, 其中表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在“2015年直至今日”的这段期间, 不存在缴纳记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5月27日之际, 向本局提供了《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此项证据, 其表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缺少缴纳记录, 起始之时间是“2014年11月到2026年5月”。
3.于2026年5月18日, 经我局对“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其网址是172.23.25.228: 8187/msip-portal/#/innerLogin)进行查询, 截止到2026年5月18日, 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呈现为“存续”, 在“年报状态”栏中, 2013年至2024年各年份所显示的均为“未年报”, 并且该公司还未依照规定去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依规地办理歇业申请。
4.经我局2025年5月18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2024年7月11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在2025年3月4日,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前往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 其住所位于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大焦口, 具体是德辉木业厂内综合楼201室。经现场核查, 发现该公司登记的德辉木业厂内综合楼上面, 不存在任何公司的招牌。此外, 二楼所有的办公室已然处于关闭状态, 看不到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
6.到了2026年4月20日这天, 我局当中的执法人员就用执法支队的电话, 号码是0598 - 8246855 , 拨打那公司注册登记的电话, 号码为0598 - 8950753 , 去做复核, 然而电话没人接听 ;到了2026年4月21日, 我局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董事长姓陆名立丰, 还有董事姓刘名晨芬、董事姓涂名仁美、监事姓林名芳, 邮递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要求对方在2026年4月30日下午4点30分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寄给陆立丰的邮递信件, 被退回, 原因是查无此人, 还寄给了涂仁美, 其邮递信件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 又寄给了林芳, 同样因查无此人被退回, 寄给刘晨芬的邮递信件, 显示因其他原因被退回, 其他原因分别是门铃坏, 电话空号, 这些情况下, 均无法和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有1份案件线索移交单, 还有1份《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 这份通知文件里有企业名单, 这里边包含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 这些能证明本次应立案调查的事情以及所涉及要处理的企业具体是哪些对象。
2.关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信息表, 此表能够证实, 该公司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 它是经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可以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的查询结果, 也就是(1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和(企业年报信息电脑页面截图), 来证明, 截至2026年5月18日时, 该公司的企业状态呈现为“续存”, 以及该公司的年度报告情形。
4.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 用以证明, 该公司存在因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而被我局依照法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事实就是这样, 事情就是如此这般。
5.一份来源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 一份出自三明市税务局的《纳税情况证明》, 它们共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进行社保参保的登记, 自2018年起直至现在都不存在缴税记录。
6.现场核查记录以及照片, 由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 以此证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在未于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这一事实。
7.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给出的证明材料, 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社保税收数据;一份由明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出的证明材料, 用于证明当事人未曾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情况。
8.本市局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 经由中国邮政进行邮寄, 其中有4封出现退件情况, 此情形证实了当事人处于无法联系得上的事实状态。
二、拟处罚依据和内容
及至2026年8月6日, 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有涉嫌之情况, 于2023年以及2024年这两年, 并未依照规定去公示年度报告, 并且在开业之后自作主张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 同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或者也未依法依规去办理歇业申请, 此等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之情形, 即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且要向社会予以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开始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 该款规定为, 公司成立之后, 要是毫无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都未曾开业的, 或者开业之后, 自行停业, 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的, 这种情况下,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但要是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 则不在此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规定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项一条,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们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且能够要求听证。从收到这个告知书开始算起, 五个工作日以内要是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 也没有要求听证的, 那就当作是放弃这个权利了。
联系人是陈东锋, 联系电话是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1层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