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者:
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 为规范机动车、船舶、家电回收拆解活动,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施行资质认定制度, 要是没有经过资质认定, 那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不可以参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四条 在拆解报废机动车时, 是应当去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还有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 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去保护好环境, 绝对不能够致使出现环境污染的情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 要设置拆船厂, 那就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告书(表)内容涵盖, 拆船厂所处的地理位置, 其周围的环境状况, 拆船的规模以及条件, 拆船所采用的工艺, 防污所采取的措施, 还有预期能达到的防治效果等。如果有拆船厂没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那是不准开工建设的。
第九条 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是国家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设在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那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处理企业资格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 这件事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涵盖环境保护方面, 涵盖劳动安全方面, 还涵盖保障人体健康方面。
每一位经营者, 都务必要严格地去遵守那环保方面的法规,都应当主动地履行起环保赋予的义务, 以此共同守护住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