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持续且深入地对群众身边所存在的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腐败问题展开全方位集中整治, 以此切实有效维护群众本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从而营造出安全且能够让人放心的消费环境状态, 在2026年的时候, 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向纵深推进开展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并且查处了一批对群众利益有着紧密相连关系的违法相关案件。为致使发挥典型案例所拥有针对民众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在将相关部分案例进行公布, 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郑州巩义市, 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缆这种情况。
2025年10月, 巩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 此举报称某电线电缆厂所生产的产品, 是未经认证就出厂销售的。执法人员针对该厂展开现场检查,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里存有5种不同规格型号的电缆, 数量为19卷。经过查证, 当事人在2025年7月, 于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形下, 生产了上述规格的电缆80卷。在2025年7月至9月这个时间段内, 销售了61卷, 剩余19卷并未销售。事主的行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形成了出厂、售卖未经验证产品的作为。2026年1月, 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事主改正违法的行为, 并且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开封市禹王台区那个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某家食品超市, 该超市存在经营猪肉冒充牛肉状况的食品案件。
2026年1月, 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 通报显示开封市有某食品超市在销售掺杂掺假的牛肉, 执法人员依照法律对该超市所售牛肉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所售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 经过调查, 当事人自2025年起就在销售用猪肉冒充的牛肉, 货值金额为76066.7元,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026 年 1 月, 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号)等相关规定, 把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了。
案例三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6月, 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 该举报称许昌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 从事尤尼克斯品牌商标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活动, 此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 在现场查获了假冒“YONEX”标识的背包、球包, 数量为2138个;还查获了“YONEX”标识的球包肩带, 数量是190条;内衬有177个;拉链头多达12.5万个;吊牌有1万个, 这些物品的货值金额达10万余元。经调查发现, 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状况下, 自行从事生产行为, 并且还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尤尼克斯品牌具有商标的产品, 那件涉案的产品在电商平台上非法经营所涉及的数额达到了30余万元。当事人所做出的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当中所规定的内容, 从而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行为。在2026年6月的时候, 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把这个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去进行处理。
案例四, 安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 就此查处了某所存在特定情况的学校食堂超规格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
2026年4月,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跟市教育局依照法律对北关区某学校食堂展开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小学部售卖点冷藏柜里摆着“自制饮品”, 桌子上放着“三明治”, 并且午餐时段有学生购买并吃了。经过调查, 当事人给中小学还有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 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制作售卖的“金桔柠檬水”自制饮品、“三明治”这类冷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 都超出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当事人的行为, 违背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形成了超越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026年5月, 该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责令当事人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掺假掺杂牛肉案
2026年2月, 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 被告知延津县某超市里售卖涉嫌掺假掺杂的熟牛肉。执法人员依照法律对该超市展开检查, 于超市内一货架处发现举报所涉及的熟牛肉, 当场对熟牛肉予以扣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牛源性呈阴性, 猪源性呈阳性。经调查, 该货架的租赁者是杨某某, 其销售的这批熟牛肉, 涉案金额6万多元,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6年2月, 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以及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 把这一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
案例六, 濮阳市范县, 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某陶瓷销售店, 该店使用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平衡重式叉车, 这一情况被发现并立案。
2025年9月, 范县地区的那有关负责市场监督以及管理的局展开了执法检查行动针对范县那个陶瓷品进行售卖操作的店铺。在现场呢检测到发现啊该店铺实用着呢那种内燃平衡重式的叉车这一设备并未依照相关规定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执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起在2025年10月10日之前要完成改正动作。等到责令改正的期限到了之后,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却发现当事人依旧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使用登记事项。当事人所做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使用登记的这一行为。2026年1月, 那个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针对当事人, 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 焦作市博爱县, 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馒头坊, 该馒头坊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为一同案。
在2026年5月的时候,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同时还收到了《检验报告》, 这份报告显示, 针对某馒头坊抽检的“红糖馒头(自制)”, 它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也就是GB 2760 - 2024)的相关要求, 其检验结论是不合格。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1月开始一直到2026年4月这段期间,在自制红糖馒头的时候, 超出了规定范围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违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中的相关规定。此等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所制定标准进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在2026年6月的时候。那局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内容, 针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 信阳市固始县, 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某幼儿园食堂, 该食堂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 这件事情属实, 有案可查。
2026年3月, 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 对某所幼儿园的食堂着手进行春季食品安全方面的检查, 在此过程中, 检查出该食堂食品留样的重量未达到125克, 于是当场给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同时还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等到期满之后, 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改正的情况开展复查工作, 结果发现当事人依旧存在上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构成未依照规定执行食品留样的行为。在2026年5月的时候, 那个局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责成当事人去改正上面提到的那些违法行为, 并且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