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

诉求人陈世斌, 向本局表达, 控告你司, 存有非法制作举措, 涉及仿造房屋产权证明、虚假租赁契约, 用于注册公司执照, 申请予以撤销。

从企业档案登记的有关资料来看, 你司是在2019年10月17日成立的, 其法定代表人是陈世云, 股东则是陈世云和陈敬涛。对于登记时所记录的公司不动产详细状况是这样的: 不动产权书证号为粤房产地权证(汕)字第1000107721 , 房屋坐落处在汕头市龙湖区汕头火车客站综合大楼601号房之一。

经于汕头市不动产登记那些在处理相关事务的中心里面查看情况表明, 就不动产权的那张书证文号是: 粤房产地权证(汕)字第1000107721所对应的不动产安放在汕头市能够发现火车客站被综合起来起建造那个大楼里具体的606号房整套, 拥有这些权利之人是黄喜波, 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在有设立登记这个行为的时候记录的不动产相关信息跟实际的情形是不太相符的。在进行调查的这段时间, 你公司登记所用的那个居住的地方现在已经被拆了变成作为打造工地的地方, 凭借所登记的这个现住所在地没有办法和你这个公司取得各种相关讯息上的联系。执法人员通过去到实地、电话机联系等等方面的方式, 想尽了所有的办法都没有办法和你司在法律上有代表资格的人陈世云取得联系。2026年4月8日, 陈敬涛宣称, 对于他自己被登记成为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这件事, 他表示不知情, 也不认可。经过陈敬涛辨认, 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里, 身份证件确实是他的身份证没错, 登记资料上的身份信息跟他正在使用的身份证信息是一致的, 然而登记资料上的签名却不是他本人签署的;陈敬涛讲他的身份证在2019年的时候曾经丢失过,之后又找回来了, 但是他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挂失, 而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丢失身份证这个事实。

我局把该涉嫌虚假备案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 予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登记事项还有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亦是一同公示, 自2026年5月19日起开始如此这般地公示, 公示期规定是45日, 到2026年7月2日的时候公示期满, 然而并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相关这些情况属实, 主要是依从下面这些证据来证实核实的: 有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部存档方面有关资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所展现的公示截图, 协助进行核查的函件, 股东陈敬涛的询问相关材料, 关于核查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相关状况开具的函以及给出的复函, 用于核实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函和所作复函, 状况记录, 转办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后, 要及时展开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处于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 登记机关应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以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不予以配合的, 登记机关能够把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是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 亦即“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以及第五十七条规定, 也就是“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 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 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 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我局拟撤销汕头市世扉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记载的住所信息。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所述内容, 针对准备撤销你公司2019年10月17日设立登记的时候所记录的住所信息这一情况, 你公司具备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今我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你公司送达此告知书, 要是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满三十日开始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出。要是逾期仍然没有提出,那么就视作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李同志,联系电话:88560696

联系地址为, 汕头市龙湖区的长平路, 处于十一街区财政大厦那里, 而那儿是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所在, 其3楼东厅便是具体位置。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