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勇

往上一期的时候, 我们曾经谈到过, 法治它是市场监管的生命线, 对于此是必须要夯实政治根基的。到了本期呢, 想要和大家更换一个角度, 也即是去聊聊这根生命线里最为敏感的神经, 也就是规范执法与程序正义。这并非是什么新的命题, 不过却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红线”, 并且还是我们切实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边的核心抓手。

这些年来, 从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 到进行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再到从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组合拳举措。罗文书记在担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的时候, 于2026年7月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专题研讨会上着重指出, 要以正确政绩观作引领, 将“大抓基层、做强基础”实践于“十五五”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里, 并且部署执法队伍“清风铁纪”教育整顿工作, 直接针对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等问题。这话信号很明确,规范执法不是软要求,是队伍建设的硬标准。

一、检视反思,阻碍规范执法的四大瓶颈

翻开近些年的复议诉讼事例, 有两方面情形特别值得引起警觉,一方面, 存在一些案件事实清晰、定性精准, 然而却因为笔录漏签、期限超出、告知缺失等程序层面的微小瑕疵而被全面否定;另一方面, 存在一些案件程序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完备, 可是在事实认定、裁量幅度方面出现了偏差, 以至于实体公正性缺失从而被撤销。这些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源, 常常并非在于业务能力的水平是“能否胜任”这样的问题, 而是在于法治思维的深度是“是否深刻”的问题。“重视实体、轻视程序”或者“只看重程序、轻视实体”的倾向依旧存续着。这些问题, 从表面去看, 属于依法行政能力方面的问题。但实际上来说, 是法治意识没有进入大脑并深入内心。探寻其根源, 存在着客观现实的促使,也有着主观认识的差错, 这值得我们逐个剖析解读。

(一)客观上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 执法承受压力从而催生了“程序缩水”, 基层一线因面对海量的监管对象以及繁重的任务, 长期处在超负荷状态下, 以本市系统情况为例, 市本级持证执法力量的占比明显低于县区级, 县区局凭借占全系统约八成的在岗力量承接了绝大多数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以及案件查办, 这种呈现“上面空心、下面过载”的格局是程序瑕疵高发的总病根。基层有部分同志, 旨在赶进度、清库存, 进而产生了“重结果、轻程序”这般急躁的心理, 甚至为了追求结案率, 去简化法定程序。比如说, 有的同志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的义务, 也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有的随意压缩法定办案的流程, 甚至先做出决定而后才去取证;有的在听证环节搞形式、走过场, 致使程序链条断裂, 表面看似“省事”, 实际上却埋下了复议诉讼败诉的隐患。

(二)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新旧断层”的现象, 能力短板致使“操作走样”。部分资深执法人员, 惯于依靠“经验主义”, 对于新修订的执法程序与文书规范, 适应性欠佳, 进行操作时生疏, 存有一定的畏新情绪;部分年轻干部, 面对市场监管繁杂的法律体系,存在“本领恐慌”, 学习只是浅尝辄止, 业务功底并不扎实, 过度依赖“传帮带”模式。缺乏独立履职能力。这种“老同志守旧、新同志惧新”的断层, 让规范的程序要求在落地执行中时常大打折扣。

(三)“审核监督”刚性约束变软, 机制失灵造成“关卡失效”。基层法制审核力量配备一般薄弱, 审核人员因专业能力欠缺产生畏难情绪, 再加上受办案时效考核和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 常常难以坚守原则。有的单位“办审未分”, 法制审核变成“签字背书”, 有的审核意见缺少刚性约束力, 办案机构整改敷衍, 致使审核环节“如同虚设”, 没能发挥应有的“防火墙”功效。

(四)精准度有望提高的“制度供给”, 存在规则模糊致使“无所适从”的状况。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 部分执法领域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显得滞后或笼统。基层面对“首案”“新案”时, 常常缺少清晰的操作指引, 处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的抉择中, 既担心“过严”引发冲突, 又担心“过宽”会被追责问责。这种制度层面的模糊区域, 极易引发“避事畏难”的消极情绪, 还为程序空转、实体失真营造了条件。

二、纠偏正向,警惕执法实践中的四类异化

上面所剖析的众多诱因, 其中不论客观存在的 “人案矛盾”, 还是主观显现的 “思维惯性”, 最后这些都会在具体有效的执法行动里有所投射, 进而演变成各种各样偏离于法治轨道的错误倾向范畴之内的状况。要是我们没办法做到清醒地识别以及坚决全力地遏制这些细微的苗头开端, 那么不但整个法治底色会难以被擦拭得光亮, 就连 “程序正义” 以及 “实体公正” 这些都必然会沦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空谈之境。总局开展的“清风铁纪”专项行动中, 将“五类问题”, 也就是执法不规范、破坏形象、不作为慢作为、侵害企业群众权益、执法不公布于众, 供人对照,我们自身对照后, 发现四类异化与这高度相符, 鉴于此, 接下来我们要重点对以下四种倾向予以警惕, 并进行纠正。

一则要严格防范机械执法滋生出“唯程序论”, 些个别执法人员仅仅只是单纯满足于“走完流程”, 对于案件事实核查时并不严谨严格, 证据链构筑得也不实不牢固稳定, 从而陷入到“程序空转”这种状况之中。就好比在处理职业投诉举报这件事情的时候, 对于举报内容的真伪不去进行甄别辨别, 对于是不是存在违法事实也不去深入追究研讨, 仅此仅仅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言辞话语或者一次表面的检查测定, 就以“未发现违法行为”轻轻松松地快速结案予以处理。这样的“重痕迹、轻实效”的做法举措, 使得严谨严格的执法程序沦为了仅仅只是“走过场”, 把“程序合规”异化为用于推辞逃避责任的“懒政挡箭牌”。

二是要严格防止维稳导向转变为“和稀泥”的情况, 在面对纠缠式投诉时, 只是一味地追求“案结事了”, 丝毫不顾是否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出现了“小过重罚”来起到警示作用或者“无过也罚”来平息事端等倾向, 这种表面上维护程序稳定, 实际上却牺牲实体公正的行为, 极大地侵害了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公信力。

首先, 要严格防止自由裁量出现陷入“乱尺度”的这般情况。其次, 面临新业态、新模式的时候, 部分执法领域当中的裁量基准是不够精细划分的, 致使基层于“罚或者不罚、罚多以及罚少”这一些方面而言, 缺乏一目了然的明确指引。再者, 存在一些同志害怕承担责任这种现象, 要么直接选择“一刀切”式的顶格处罚, 要么采取“和稀泥”的方式随意进行减免, 最终导致相同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 宽与严超出了应有的适度衡量范围。最后, 这样所造成的实体层面的不公平等情况, 同样是引发复议诉讼、损害执法公信力发生概率较高的区域。

四是要严格防范那种因躲避事情、害怕困难而催生出的“软惰性”, 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纠缠, 以及个别当事人的反复施压, 少数干部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消极心态。这种心态直接致使执法程序出现缩水走样的情况, 为了避开麻烦, 该核对的证据不去核对, 该听取的陈述也不去听取, 最终看上去减少了眼前的冲突, 实际上却积累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还让守法经营者的心感到寒心。

三、笃行实干,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落到实处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提于国家领导人处的内容, 为我们点明了破题的方向。它拆解开来, 皆是执法实践里最为实在的遵循, 严格, 意味着不徇个人私情, 也不姑息纵容, 始终依据事实, 以法律作为准则;规范, 即不随性而为, 不肆意行事, 要在法律层面有依据, 秉持严谨风格, 符合规定;公正, 就是不偏向任何一方, 不倚仗某人某事, 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同等看待;文明, 是不采取野蛮行径, 不施行粗暴手段, 要让执法过程既具备力度, 又存有温度。这几个维度所提出的要求, 最终都得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

一则将程序正义视作执法的“第一窗口”,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更是群众感知政府公信力的直接载体, 要坚决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那种误区, 要不折不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执法公示得以让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充满阳光, 全过程记录要使得每一起案件随时能够追溯得了, 重大执法决定必定得经过法制审核的把关。对调查取证这个环节而言, 要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执行, 绝不能因所谓“效率”去压缩法定程序、减损当事人权利, 对于权利义务告知环节也是这类要求, 听证送达环节同样如此。

二是将案件质量视作提升质效的“核心标尺”, 尽管文书粗糙、裁量说理不充分、笔录要素缺失、证据提取不规范、强制措施实施不严谨等问题, 表面看似细枝末节, 然而实际上却最损害公信力, 市局常态化开展的案卷评查以及“回头看”, 并非是为了“挑刺”, 而是协助大家查找漏洞补充欠缺之处, 每次的评查报告各单位都要组织认真去学习, 各执法机构不妨多依据问题清单自身检查并纠正错误, 重点纠正各类违规情形。当出现因程序违法致使的败诉或者撤案情况时, 我们会依据规定反向追查责任, 这不仅是进行问责, 更是着眼于对大家履职的一种保护。市局开展的常态化案卷评查会, 将“市本级持证率处于略低水平、法制审核所承受的负荷相对偏重”当作补齐短板的切入方向, 不提及具体人员姓名, 也不计算具体数量, 仅仅是致力于纠正偏差。

三是将法制审核视作防范风险的“最后保险屏障”, 审核并非“走过场走流程”, 更不是“设置阻碍”, 而是助力我们把住法律关卡的关键重要环节, 各单位要配备强大专业审核力量, 运用好法律顾问智库, 全方位整体细致查验案件管辖权、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状况, 碰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 能够及时提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给予指引指导, 审核所提出的补正意见, 办案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反馈, 切实达成“审核不通过、决定不下达”, 坚决牢牢守住法律底线!

四是将有错必纠认作执法公信的“净化器”哪。执法期间发现错误之后, 敢于去纠错, 还善于开展纠偏, 这体现出来的, 是底气, 更是担当呢哪。当前, 个别地方单位以及同志对于执法纠错这件事存在认识方面的误区, 把“改案子”看成是“丢面子”, 把“自我否定”当作是“履职污点”, 致使一些很小的瑕疵拖延成大隐患咧, 甚至为了“捂盖子”而错上加错。必须得明确, 及时纠错并非是否定成绩, 而是对于法治的敬畏, 是对干部的负责。各执法单位, 需构建起完备且常态化的案卷评查体系, 以及动态化的纠错机制, 一旦察觉事实认定有欠缺、证据支撑十分微弱, 或者程序出现不完备的状况, 便要坚决果断立马启动自我纠错流程, 该实施撤销操作予以撤销的就严格执行撤销, 该进行变更调整予以变更的就切实完成变更要确立“纠错成为政绩构成部分”的导向思维, 把是不是能主动施行纠错操作、是否能切实有效防止损失, 当成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与专业素质的关键衡量标准, 真正达成“成功妥善办理一个案件, 就能规范引领一片领域”的良好效果, 让执法行为所具备的公信力, 在始终持续不断自身完善改进进程里源源不断持续地发展增强提升。

五被看作是把条线指导而当成提质增效时的那个“重要助力”。市局之中各个业务方面、进行执法的科室, 务必要把条线主管责任给切实承担起来。不能以唯一的“兜底防线”这样的方式来看待法规科。要尽心尽力着重使本条线在政策研究层面以及业务指导层面获得加强。针对上级发布新规新政的情况, 不但要成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的传导者, 而且更得成为做好“转化落地”工作的解读者。要保证基层人员是能够听得明白, 也是能够运用得上的。为提升针对新业态、新领域执法难题的研究能力, 需针对基层强烈反应的“首案”“新案”法律适用模糊问题, 主动编辑发布执法指引, 还要主动发布指导性案例, 以此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的操作范本。各条线应树立“指导就是服务”的理念, 将“坐堂问案”转变为“靠前服务”, 主动下沉提供答疑解惑服务, 助力基层解决“不敢办、不会办”的实际困难, 实实在在扭转“上面空转、下面过载”的局面, 切实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执法生态。

同志们, 规范执法绝不存在“差不多”这种情况, 有的只是“合法”跟“不合法”、“到位”和“不到位”之间的差异。将每一道程序切实落实, 把每一份文书准确书写, 对每一处环节严实审查, 这既是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敬重, 更是对执法者自身最为有效的保护。让我们凭借程序正义去守卫实体公正, 运用规范执法来擦亮“法治市监”的底色, 尽力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当中, 都能够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就在身旁。

接下来要接连刊发涵盖“优化营商环境与包容审慎监管”内容的“领导谈法”系列第三期, 还请持续加以关注, 留意动态, 切莫错过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