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__市场秩序措施

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__市场秩序措施

近年, 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作为职业之事, 职业索赔这一问题渐渐显著, 不少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以此达成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 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怎么去规范职业索赔相关问题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其一, 归类进行施治, 精确采取策略。此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这么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业索赔人, 在购买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以后, 要求经营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的案例, 另一种是通过在餐馆就餐的时候往食物里投放异物, 或者伪造预制包装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手段,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进而骗取财物的, 属于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司法机关也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有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 对秩序加以维护。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一方面依法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也依法把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既依法对正当之举的维权给予保护, 也依法对职业索赔予以规范, 对违法索赔进行惩治。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进过期食品, 进而提起诉讼来请求赔偿, 法院作出判决, 各商家需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契合“过罚相当”原则, 有助于促使商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 也有益于让广大消费者能安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打着索赔旗号开展的犯罪行径, 严重损害生产经营者权益, 办案机关依规予以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混乱状况,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第三点是部门协同且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以使民行、民刑、行刑的衔接得以完善,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之际若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况, 便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让其依法追究责任, 进行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共同实现对法治秩序的维护。在三个刑事案例里, 市场监管部门于接到生产经营者所反映的情况后, 积极着手开展调查, 一旦察觉到涉嫌犯罪之事便及时移送, 使得相关人员被依法做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经协同发力, 促成源头治理而推进, 督促生产经营规范之举并强化内部管理之为, 于根源之处净化市场环境且落实“四个最严”之有关要求。置于案例四当中, 审理法院为此制定发出有关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之意向,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踊跃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之全新路径, 促使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良好方向稳健发展。在案例五里面, 审理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予以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方面工作举措, 规制乡村超市经营行为表现, 达成了治标更能治本之不错良好成效。

在接下来的阶段,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内, 在全力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状况下, 对职业索赔行为予以规范, 对违法索赔行为进行惩治, 积极去营造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环境, 积极去营造让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用于服务并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怀有恶意去投放异物, 进而以此来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4年1月, 被告人此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相关商家, 从而被实施行政拘留, 同年3月刚开始到4月阶段, 苏某于北京市多家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其把事先已然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当中, 凭借吃出蟑螂以及举报餐馆这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当作要挟手段, 先后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的请求以及索要赔偿,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为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餐馆反映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排查投诉举报数据这些方式, 察觉到苏某运用同样的方法于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 并且将苏某抓获, 最终检察机关凭借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多次去勒索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所规定的,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2024年1月, 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 此次本案中, 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为1663元, 此情况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 展现出认罪悔罪态度, 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且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予以处罚。鉴于苏某此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故而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 依据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且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存在那么一些不法的人员, 利用经营者害怕不良影响扩散开来的心理, 在就餐这个过程期间, 恶意地去虚构食品安全问题, 靠着这个来要挟经营者, 索要数目很高的赔偿, 进而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苏某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并没有进行反思后改正错误, 继续使用同样的手段去作案, 恶意地制造出商家违法进行生产经营食品的虚假现象, 以此向商家索赔, 严重地扰乱了餐饮业经营的秩序,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惩治。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积极致力于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制定工作, 同时构建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其中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期间积极展开查处工作, 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后即刻进行移交流程工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畅通行刑衔接通路, 合力形成工作上的协同力度, 运用刑事手段来打击恶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恶意伪造的犯罪行径, 借此给处于竞争之中的餐饮市场大环境构建平稳且坚实的保障体系工作;本案查办得出的结果能够对以职业索赔作为谋生手段的一些人起到良好警示作用, 促使他们遵守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操守, 秉持诚信原则进行商业交易活动。

(二)恶意地, 在食品的外包装里面, 塞入异物, 并且以此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2年6月起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 独自或者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 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 咖啡店等场所, 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针, 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 然后以质量问题作为理由, 要求商家退款并且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提出质疑, 向某等人就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 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案情】。向某实施作案行为六十多次, 索取得钱两万元四角;简某施行作案五十多次多重, 索取得钱两万元;郑某开展作案八次次数, 索取得钱两千四百元。安徽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方面, 接到有食品零售店这一店铺店家提出的反映之后状况条件, 经由通过利用现场审查核查, 发现此该店店中同类食品食品种类的包装以及货品物品品质均为完好健康状态;并且且向某存在具有要挟那样的举动行为, 于是因而帮助协助店铺店家开展报警这类处理工作事务事件;之后随后公安机关方面开展进行立案调查刑事执法侦察, 并且经过之后抓获向某等三位当事人人员;检察机关地方部门根据按照敲诈勒索罪名法律罪责法定法规, 从而依法依规对向某这种等人提起公诉审判处理。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了异物, 之后又以商品存有质量问题当作理由勒索商家, 其中向某、简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并且数额较大,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 简某坦白了罪行, 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照法律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就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向某判定给予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进行处罚, 罚金为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定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可以缓期执行一年, 且要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 , 为消费者正当维权提供鼓励依据, 与此同时 , 对于违法索赔依法予以惩治 , 打击那些借着索赔名义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径 ,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之秩序。在当前这一案件当中 , 被告人向某要么独自行动么结伙他人 , 借助向密封食品袋子里恶意添加异物以及虚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的方式去勒索商家 , 还在多个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 进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一种犯罪模式 , 对商家的合法应有利益造成了侵害 , 所以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惩处。这类案件有着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宽广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择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 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市场秩序遭受损害。办案机关依规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和正当维权行为、通常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 特别是针对于“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功效,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虚构那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编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借此来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搞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他们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 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办法。在网络平台上编造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从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安徽, 市场监管部门, 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进而开展工作, 工作内容包含现场核查, 包含数据分析, 包含证据收集等, 经过研判认定涉嫌诈骗犯罪, 遂与公安机关商议介入。那么呢,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之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照法律规定对黄某等人去提起公诉。

审理认定该案情意里讲, 叫作黄某等些人的被告人, 他们以具有打算违法来占据财物的这个作为目的, 编造了不真实的状况、藏住了真实底细情节, 而且还接连好多次欺诈坑骗别的个人财物钱财, 这里面呢, 黄某等四个人诈骗财物的数量达到巨大的程度, 剩下的四个人诈骗财物数量只是比较大, 他们这样的类行为都已经构成诈骗这个犯罪罪名了。黄某在一同实施犯罪活动里面是主要的犯罪人角色, 并且还是再次犯罪的人,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加重处罚力度。黄某等人被抓捕归案以后有能够坦诚这个情节, 心愿上认可罪行并且愿意接受依规惩处, 退还赔偿给被诈骗钱财的公司所有丢失并且得到了该公司谅解, 按照法律来讲能够减轻处罚力度。基于此, 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同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金, 另外, 针对其余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形, 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近些年来,违法索赔这种犯罪手段, 持续不停地翻新着, 除了那种捏造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朝着商家施压, 去敲诈勒索高额的赔偿款项这种常见的模式之外, 部分不法的人员, 把目标瞄准了特定的商家, 虚构商品成交的交易情况以及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从而骗取并且侵占钱财, 这严重厉害地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在这起案件当中, 被告人黄某这等人, 原本从事的是电商经营性的活动, 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了买家的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以此来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照法律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促使涉案人员退还赃款,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 依法共同打击、整治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坚决抑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蔓延趋势, 并且加强网络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清正廉洁的市场氛围,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以合理的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关于这案子的详细情况如下, 在2023年10月24日的时候, 曾某在陈某那里买进了, 某农村产品加工厂制造生产的45件鲜竹笋, 这里面具体规格是每4袋算一件, 每袋有5斤, 45件乘以下来总共能有900斤, 其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出售单价是200元, 总计金额为9000元, 曾某购买之后, 自行拿出所购入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测, 经检测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 另外除了本案中所涉及的这些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的时候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购买情况已经另案进行起诉了。曾某陈述, 所购的鲜竹笋是为2024年春节时其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而且干竹笋是为回礼给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只是因为某些缘故没有实际去操办宴席, 曾某阐述的这些内容都没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 曾某起诉了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要求对方能够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一种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 那么就按照一千元来计算, 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这一情况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竹笋, 是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 陈某对其进行销售, 此问题出在生产流程上, 进货时陈某作了有关查验, 他尽到了相关要求义务, 所以陈某并非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曾某购买了案涉竹笋, 重量多达900斤, 大大超出其日常所需, 并且无法证明其有合理管用的用途, 联系他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情况, 能够判定曾某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还购买并申请索赔。多方面斟酌鲜竹笋的保质期这一因素, 考量普通消费者一般的生活消费习惯等情况, 据此裁定断定曾某个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可算得上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畴是有着一件竹笋且数目为二十斤(总共价款是二百元), 进而作出这般判决, 判定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拿出来支付给曾某惩罚性赔偿金达到两千元。

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有条件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原则,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该原则有一项前提, 明确了合理的正常人民生活消费需求范围。本案的裁判论断与司法解释传递的精神所契合, 这种契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它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避免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的行为, 对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进而使营商环境恶化。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这份建议书联合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采取多项措施, 共同助力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提升产品质量。在当地, 竹笋产出制成品上评定产品质量划分等级的规范, 此规范属于地方标准, 如今被采用成为团体标准,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展开探索, 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途径, 这一行为既保障了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又促使所处locale区域的竹笋行业能够健康蓬勃发展, 最终达成让消费者、竹笋种植农户、竹笋从事加工生产的企业、区域拥有地方特色特点的支柱产业共同收获成功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案情】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进行购物, 购买了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价钱是28元。该食品包装标签注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时长则为8个月。石某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缘由, 起诉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提出辩解, 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其购买商品是以索赔为目的, 并非是能受到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群体范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发现, 石某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这个时间段, 到开始至二零二四年三月这个截止时间里, 于某地当地之处许许多多不同的乡村超市, 买到了过期的食品, 并且依照相同的模式去进行索赔, 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如此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而言, 经营者售卖已然超越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属于明明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进行经营的行径, 消费者具备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并且还能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但凡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情况, 那就以一千元计。在一些情况下, 某超市向石某售卖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 石某具备相应的权利请求某超市退还所支付的价款,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当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 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石某于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麻油鸡一只, 其购买行为未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 所以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 此外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均按照相同的规则来进行审判。

在审理法院开展办案工作期间发现, 乡村超市的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足, 在此种状况下, 当地乡村超市较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之类的问题。因此审理法院及时制作并发放了司法建议, 其内容是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线索以后, 快速启动了系列整治行动, 全方位提高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从源头处杜绝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

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的是食品安全。支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内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滥用之事发生, 还可以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以此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上呈现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然存在短板的情况。基于办案进程里所察觉的线索, 审理法院适时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即刻展开行动, 二者携手推进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从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予以更为强劲的法治保障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