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此乃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作为职业的情况, 一些职业索赔人员滥用投诉途径、举报手段以及诉讼方式以进行维权, 还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从而达成高额索赔的目的, 甚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恶意去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般行径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怎样对职业索赔这种情况进行规范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其一, 是进行分类施治, 实施精准施策。此次发布的案例之中, 存在职业索赔人在购买了不合格食品过后, 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同时, 还有通过在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手段, 来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以普通消费者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范围惩罚性赔偿请求。司法机关还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会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其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对秩序加以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在依法保护正当维权之际, 也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得过期食品, 继而提起诉讼请求给予赔偿, 法院判定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较为合理的生活消费所需范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符合“过罚相当”这一原则, 这既有利于推动商家去纠正自身违法行为, 又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地进行消费。有三个刑事案例, 其中行为人借着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般的手段, 向商家讨要高额赔偿, 进行骗取高额退款的行径, 这是打着索赔的名义展开的犯罪活动, 严重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给予惩处, 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三呢, 是部门协同, 以及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行刑方面的衔接,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之际, 要是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 便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全链条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共同去维护好法治秩序, 再看那三个刑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之后, 积极地开展调查工作, 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 就及时进行移送, 相关人员就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由协同共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到推动, 对生产经营进行督促使其规范, 强化内部管理, 于根源之处净化市场,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进行审理的法院制发了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去探索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所形成的新路径, 从而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中, 进行审理的法院制发了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住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且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时, 在全方位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之上, 去规范有关职业索赔的行为、惩治违法的对消费者索赔现象, 积极营造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环境, 营造能让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并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恶意去投放异物, 进而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4年1月的时候, 实施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这一行为的被告人苏某, 被执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在同年3月到4月这段时间里, 苏某在北京市好多家餐馆吃饭时, 把早就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放到饭菜当中。以吃到蟑螂并且能用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要挟,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的要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了钱财, 总计是1663元。一家餐馆向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又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还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一系列行为, 发现苏某用同样的方式在多家餐馆进行索赔, 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所以就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 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并成功将苏某抓获,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对苏某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审理法院的认定观点, 被告人苏某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且多次实施勒索他人财物这个行为, 此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作规定, 亦为《法释〔2013〕10号》第二条所明确, 倘若一年内曾经因涉及敲诈勒索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那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时“数额较大”所参照的标准就行能按照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所明确规范下标准比例百分之五十具体且明晰规定来加以确定。苏某于2024年1月时, 曾因敲诈勒索行为而被实施行政拘留, 在本案当中, 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金额为1663元, 此情形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之后, 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不仅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照法律规定, 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鉴于苏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故而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上述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为一年, 同时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一些不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之人, 借助那些经营者担忧不良影响会向四周扩散的心理状态, 在就餐这个过程当中, 怀着不良的企图虚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靠着这样的方式去要挟经营者, 进而索取高额的赔偿, 这样子的行为损害了商家有着合法依据的权益。于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苏某曾经因为进行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这件事情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其却不思考改正那些错误行为, 再度用相同的手法去进行作案, 怀着不良的心思制造出商家存在违法生产以及经营食品的虚假现象, 朝着商家进行索赔, 其这样子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餐饮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予惩治的。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了努力探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制的行动, 构建了用于线索研判的会商机制设施;市场监管部门踊跃在日常执法期间进行调查获取, 一旦察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就即刻移送过去;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使行刑衔接渠道保持顺畅通行状态形成工作合力, 凭借刑事手段对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事宜作打击施加, 给构建公平竞争态势的餐饮市场环境铺垫稳固靠谱凭仗。此次案情的查办处置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作为营生手段的人予以告诫警醒, 应依规守法, 维护诚信交易原则。
(二)把恶意存在于食品外包装里边, 往其中放入异物, 进而以此来要挟商家, 并且索要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2年6月, 被告人向某独自走向前去,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 向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 前往福建省各地, 去超市各处看看, 再奔赴湖北省之境, 到便利店各个角落瞧瞧, 又辗转至江西省各处所在, 赶赴安徽省等地之地, 在那里的便利店、咖啡店等各类场所, 使用事先于各处备好的钢针, 把食品包装袋扎出一个个孔洞,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入包装袋的内部, 而后以质量方面存在问题作为理由, 要求各大商家进行退款, 并且索要高额的赔偿款项。要是有商家出于质疑之心表示疑问, 向某等人便会以借助网络平台予以曝光, 又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等多种方式, 进一步去要挟众多个商家, 进而索求财款。食品零售店向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去现场核查, 发现该店同类食品包装完好, 品质也完好, 察觉到向某有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抓获了向某等三人, 向某作案60余次, 索得钱款2.4万元, 简某作案50余次, 索得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8次, 索得钱款0.24万元, 最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给出这样的说法, 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故意冲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之后又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理由去勒索商家, 其中向某、简某有多次敲诈勒索且数额是比较大的情况, 而郑某是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这些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有投案自首的表现, 简某对自己罪行进行了坦白, 这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并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了, 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给予处罚的。从而, 依照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简某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 及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郑某判定有期徒刑七个月, 可以在一年之内附条件施行缓刑, 并且要缴纳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 依法惩治那些违法索赔行为, 针对借着索赔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予以打击,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是向某, 其存在独自或者结伙的情况, 借助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有质量问题这样的方式去勒索商家, 在多个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对商家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 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惩处。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额小的特质, 出现较为频繁, 覆盖范围广泛, 商家届时易倾向于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 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 市场秩序遭受损害。 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以及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二者之间的界限, 对于经判定构成犯罪的绝不丝毫姑息, 特别是针对那些“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的功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凭借虚构起来的买家信息, 以及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进而设法骗取商家财力与物品的状况下,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和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 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出现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 总数达到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该公司反映这个情况之后, 展开了诸如现场核查、数据分析以及证据收集等一系列工作, 经过研判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于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立案侦查, 最终把黄某等人成功抓获归案, 随后检察机关按照诈骗罪对于黄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一种说法, 被告人黄某以及其他等人,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的, 他们虚构了事实, 还隐瞒了真相, 多次去骗取他人的财物, 其中黄某等四个人达到了数额巨大情况, 其余四个人则是数额较大,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面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进行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之后存在坦白情节, 自愿进行认罪认罚, 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 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按照此依据, 判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给予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惩处, 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针对其余被告人依靠其所犯罪行情节施加不同等次的刑罚。
近些年, 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间断地翻新, 除了通过捏造产品质量问题给商家施加压力,以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样式之外, 一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假造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骗取并侵占钱财, 极大地破坏市场秩序。在此案里, 被告人黄某等人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按照诈骗罪给予惩处。办案的机关强化释法方面的说理, 催促涉案那些人员退还原本是赃款的财物, 助力企业去挽回遭受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依据法律协同展开打击、治理违法进行索赔跟其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 坚决将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的犯罪行径蔓延的势头予以遏制, 进而加强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出风气清正的市场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以合理额度的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那种超出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的高额索赔行为加以规范制约。
在2023年10月24日时, 曾某于陈某那里, 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45件鲜竹笋, 这45件鲜竹笋是装在一种规格下的袋子里, 即每袋是5斤, 每一件里面有4袋这样, 45件总共就是900斤, 其设置了保质期为10个月的期限, 每件的单价是200元, 总计花了9000元, 在购买之后, 曾某单单拿出了一袋所购的竹笋送去检验,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而且很值得注意的是, 除了本案中所涉及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100件干竹笋的相关案件已经另案起诉了。那个叫曾某的人陈述说, 所购买的新鲜竹笋, 是为了在2024年春节的时候, 给他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而那些干竹笋, 是为了回礼给来参加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然而却因为某些缘故, 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宴席。曾某上面所做的这些陈述, 都没有证据能够去证明它。之后, 曾某起诉了陈某还有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一种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表明, 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不存在或者经营着一种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当面临这种状况时, 除此外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之外, 还具备一种权利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要求, 支付价款的十倍数额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要是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么就按照一千元进行支付。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 什么情况, 就是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这种情况是除外的。陈某所售的, 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出的竹笋, 此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进程里产生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于进货之际, 已然尽到了查验的责任, 所以陈某不是那种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来承担。曾某购买了案涉的竹笋, 重量有900斤之多, 远远超出其日常的生活所需, 并且无法证明有合理的用途, 结合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那些事实,可以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旧进行购买索赔。考虑到多种因素, 其中包括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一般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这些情况, 进而认定曾某本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物质生活消费所需具有一个范围那就是一斤能容纳一件的竹笋二十斤, 即对应的价值是二百元, 最终判决某从事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工作的工厂所应付款部分支付给付曾某具有惩前毖后性质的赔偿金额达到两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出这样规则判定, 即是在合理生活花费所需范畴以内去赞同职业索赔人员所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托。此个案件的裁判成果跟司法解释蕴含的精神相称, 既对发挥人民大众监督功用有益处, 同时对防范职业索赔人员借着恶意高额索赔给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让营商环境变差也有益处。负责审理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协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块协助当地企业改良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地方标准, 被采用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 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 既保障食品安全, 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 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价格是28元, 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 石某因该超市售过期食品起诉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某超市称石某为职业索赔人, 其因索赔目的买商品,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拒绝支付赔偿金。经核查, 当地不同乡村超市, 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 石某买到了过期食品, 之后石某是按照相同模式去索赔的, 并且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所言, 经营售卖已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当属清楚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进行经营的举动,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要是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 那就以一千元算。在某超市向石某销售那明知已过期的食品后, 石某是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的, 即他有权去请求某超市退还相应的价款, 并且还能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对于那些“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而言, 其是应当在普通消费者所具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个范围之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的。像石某曾在某超市, 购买有某品牌的麻油鸡一只, 这种购买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必需的范畴, 所以最终做出判决, 判定某超市要向石某退还价款, 同时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出现的过期食品所提起的诉讼, 全部都按照相同的规则来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在办案进程里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意识, 当地那些乡村超市轻易就要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状况了, 所以当即制发那个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线索之后, 快速着手展开一系列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高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准, 从源头处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去流通。
食品的安全状况同人民群众身体的健康是相关联的, 并且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也有关系。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样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从根源下手去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较于其他地区更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在客观上显示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方面依然存在着短板现象。基于审理法院于办案进程里所察觉到的线索, 适时地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快速采取行动, 一同促使乡村食品安全方面问题在源头得到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予以更具效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