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零售药店:
群众切身利益和药品安全紧密相关, 近期, 个别零售药店借着停业的由头来躲避监管, 线下实体店长时间停止经营, 可线上却持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变身成为“幽灵药店”, 这种行为严肃扰乱了市场秩序, 危及了公众合法权益, 为紧固药品安全防线, 营建公平依规、安全有序的药品经营环境, 依据相关法规, 现就零售药店长期停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提示:
一、停业须报告,超期应注销
要是药品经营连续暂停超过6个月, 那就属于长期停业了。企业, 得在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朝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呈上《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报告表》, 把停业原因、计划停业期限、库存药品处置方案等等给说清楚, 还要承诺停业期间停止全部药品经营活动, 这里面包含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并且关闭药品网络销售交易功能。如果停业报告期限到期后, 还得延长停业期限, 那就得在报告期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 再次去报告长期停业延期。若是长期都没能恢复经营的, 或者是没有恢复经营计划的, 那么就应当主动去申请注销那本《药品经营许可证》。
时长不超过, 6个月的企业, 若是停业可不提交, 长期停业报告, 不过应当建立, 内部停业管理制度, 完整留存, 停业期间药品储存, 以及设施运维, 还有质量巡查等效类这一项, 便是相关管理台账记录, 并且要主动配合, 属地监管部门的这一项核查。
二、停业即停营,存药须合规
在停业的这段期间之内,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绝对不可以开展任何一种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的。那些正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呢, 应当立刻停止展示全部的药品信息, 同时还要把交易功能进行关闭。存放于库存当中的药品, 应该在停业报告之前依据法律法规妥善地去进行处理, 如果确实因为某些原因仍旧需要继续储存的话, 那么必须要保证储存条件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提出的要求的, 并且要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这方面的工作, 还要定期去检查药品的状态, 以此来防止药品出现过期、变质或者是流弊的情况。严格禁止企业以停业作为理由来规避日常的监督检查。
三、恢复须检查,合格方可营
于恢复经营之前, 企业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去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设施设备验证校准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进而要保证场所、人员、对于设施以及设施等皆要符合许可要求, 而企业应该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这儿书面提交《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报告表》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经过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才可以恢复经营。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 企业不可以恢复经营, 整改到位之后, 要重新提报《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报告表》以及整改报告, 经过再次检查符合要求才能够恢复经营。要是恢复经营涉及许可事项变更, 那就应该先行办理变更手续。
四、底线不可破,红线不能碰
各零售药店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清楚认识“幽灵药店”的社会危害, 自行抵制无证执业、虚假售药、非法买卖药品等违法行径, 不跟非法经营主体有来往, 坚守行业诚信, 坚决不参与不符合规定、不提供非法优惠、不包庇“幽灵药店”违法活动, 绝不给予任何支援便利, 防范所有违法违规情况得以发生。
五、违规必追责,弄虚必严惩
企业自行停业却没有进行报告这种情形, 或者是超过本来规定的停业报告期限, 既没有去提出注销申请, 同时也没有申请恢复经营的, 那么监管部门应该当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那样去开展监督检查。如果在停业的这段时间就擅自经营, 又或者是超过了报告期限还擅自地恢复经营, 这种情况要依照法律给予处罚;倘若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比较厉害的, 那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去处以罚款, 并且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直到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行业共自律,违法共举报
各类零售药店, 务必要切实地履行起社会责任来, 主动去排查, 及时来举报身边出现的“幽灵药店”以及各类药品违法线索这些情况, 进而积极地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所开展的执法核查相关事宜。大家要齐抓共管, 做到群防群控, 以此全力去挤压非法经营的生存空间。
七、责任共担当,安全共守护
肩负我们共同的责任, 守护用药安全。要求各零售药店, 还需与监管部门, 携手共同发力, 并且严于律己本身, 还要主动进行监督, 合力去铲除在“幽灵药店”那里出现的乱象, 进而共同维护辖区药品市场秩序, 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举报电话:12345,1231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