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进一步把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予以扩大, 用以支持那些灵活就业人员去改善居住条件, 从而充足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备的普惠性以及保障性作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要求, 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对《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19〕2号)展开修订, 现在将《 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去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建议, 并且要于2026年8月25日18: 00之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
一、如果是采用电话这种方式来反馈意见的话, 那就请拨打: 0870—2221929。
二、以电子邮件这种方式来反馈相关意见的情形下, 请将其发送至邮箱, 此邮箱为: yngjjzt@163.com。
三、如若, 是以信函这种方式去反馈那些意见的话, 那么就应当将其寄到,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48号处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 其邮编是, 657000。
昭通市, 灵活就业人员, 存有住房公积金, 其管理办法被修订, 现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此为附件。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0日
附件
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更大程度上扩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覆盖的范围, 用以支持那些就业形式灵活的人员去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从而全面充分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的普惠性以及保障性作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及国家、省针对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的相关要求, 再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 制定了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 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之事, 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之事, 还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之事, 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之事。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中有特定称谓, 这里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 是年满18周岁的,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 无论本市户籍还是外市户籍的, 各类人员(这其中包含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他们都被涵盖在“灵活就业人员”范畴里。
第四条 具有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决策职责的是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市公积金管委会。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日常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工作的则是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即以下简称的公积金中心。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缴存、自由退出。
(二)权责对等、规范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账户作出开设的动作。灵活就业的人员是能够进行自愿状态下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相关账户这个行为。在全国这个范畴之内, 每一个人依照规定都仅仅只是可以留存一个处于正常缴存情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的账户。灵活就业的人员去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的账户开展开户的操作, 应当要去提供以下这些方面的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在本人名下的, 属于昭通市辖区内设立有对应分支机构的银行所发行的Ⅰ类储蓄卡。
(三)办理途径为, 能够经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办理, 还能够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各个服务窗口开展现场办理。
在灵活就业者办理开户缴存动作之际, 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以及《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予以签约, 心甘情愿地知晓、认同且承诺要严谨遵循本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整个链条的管理规定, 自主甘愿接受下面这些约束:
1.要充分地知道, 正常汇缴和补缴, 提前预缴的情况, 封存与启封的状况, 还有销户等这类, 缴存管理方面的规则。
2.能够全面充分地晓得公积金贷款准入方面的政策要求, 清楚贷后存续缴存的政策要求, 明白违约处置的政策要求, 熟知失信惩戒的政策要求。
3.秉承自身原因生成的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异常与信息变更未报备等, 甘愿授权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按月自动托收划扣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承担因之造成的扣款失败、欠缴、账户封存等每一项后果。
4.做出承诺, 所填报的就业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所填报的身份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所填报的银行卡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要是存在虚假申报, 要是存在隐瞒申报, 要是存在不实申报, 那么自愿接受业务限制, 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账户被封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 其中存在符合以下情形当中一个的状况, 才能够去申请办理账户封存: 。
(一)公积金账户, 不存在担保情况, 不存在冻结情况, 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情况, 因个人方面的原因, 不愿意进行缴存, 进而暂停缴存的。
(二)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已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就业到昭通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 并且要在新就业的地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设有账户在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之后, 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担保情形, 不存在冻结情况, 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并且连续欠缴达到3个月(含在此3个月范围)以上如此状况时, 公积金中心理应对于该个人账户实施封存操作。
第八条 账户开启封闭状态。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账户封闭之后, 达到符合存放条件要求的情况下, 能够进行申请使得其开启封闭状态并恢复存放。开启封闭状态之后钱款存放数额按照当年存放标准来开展实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去开设账户, 接下来, 在符合下面这里面的情形中只要但凡有其中任何一个的情况, 就能够办账户那些内容的转移。
(一)工作地出现变动, 并跨越、县以及、市、、区的, 如果此变动发生在了本市范围内, 还需要在不同的用以管理公积金的机构之间, 对账户进行可办理的转移操作。
(二)城市范围, 工作地区域出现变动的, 能够依照转移接续相关规定, 去办理账户里余额的转移。
(三)在本市内由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为单位在职职工;
(四)在本市内由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条 销户账户。对于那灵活就业人员, 开设了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之后, 可存在着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公积金的中心就应当针对其账户去作出销户的处理:
(一)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
(二)公积金账户, 不存在有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被冻结的状况, 不存在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而且处于连续停缴24个月以及超过这个时长, 有着如此情况的, 具有这条件的。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 其公积金账户存在剩余金额的状态呢下, 公积金中心应该把账户里的资金余额退回到灵活就业人员预留的银行账户那里, 退回之后还要留存用作退还凭证来以备查用, 以备检查查看有关情况的。
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可再次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查证账户情况。灵活就业类别人员借助全国所用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方面管理中心拥有的微信公众号等这些线上服务渠道或者持有本人具备有效性合法身份证件前往公积金服务窗口去查询个人账户所包含具体信息。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缴存基数有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 是由其按照自身意愿亲自去申报从而确定的, 并且还应当满足下述这些条件:
(一)当期所执行的缴存基数, 其下限准则, 是不得低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公布的、属于当年时段的昭通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基数, 不可以高于, 昭通市统计部门所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三条 缴存比例, 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置。其缴存比例下限为不得低于 5%, 上限为不得高于 12%。灵活就业人员有着一定自主性, 能够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 于规定给定的范围之内, 自行去做出选择缴存比例的决定。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为, 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再乘以 2。
第十四条 正常汇缴。
(一)对于按月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应当在那《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里头所约定的每个月扣款日之前, 把当月应该缴纳的金额足额地存进签约的那张银行卡, 然后公积金中心借助系统进行自动扣划。
(二)正常汇缴月份计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月数。
第十五条 补缴。
(一)灵活就业人员能补缴开户之后近三个月里出现的欠缴月份, 能补缴账户封存阶段的停缴月份, 不可以补缴账户开户以前的历史月份。
(二)要计算补缴金额, 这个金额是按照欠缴当期所约定好的月缴存额来进行计算的。而补缴中的资金呢, 则以实际上属于成功进行款的入账日子作为计息起算的时间, 不存在为欠缴月份相关利息进行追溯计算的情况。
(三)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月数。
第十六条 提前汇缴。
(一)灵活就业的人员, 能够自愿去预缴那些还没有到达的、属于未来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进行跨年度的预缴, 仅仅只能够预缴本缴存年度之内剩余的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当提前汇缴结束之后, 抵达相应的预缴月份之时, 系统不会再发起自动代扣了。资金将把实际扣款成功入账的日期当作计息开始计算的时间, 不会对预缴的未来月份进行计息追溯。
(三)提前预缴登记的月份不计入贷款连续缴存月数。
第十七条 缴存基数以及比例会进行调整,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其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在原则性方面每年有着可以调整一次的情况的, 调整的时间是住房公积金年度起始月份, 这里所说的年度内并不限定在某个月, 在调整完成之后, 当年是不能够再度进行变更的, 调整之后的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上下限的。
第十八条 进行缴存利息计算,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从存入个人账户那一日开始, 依据国务院所规定的利率进行计取利息, 明确每年6月6点3分0秒这个既定时间为法定的结息时日, 结息得以完成之后, 利息会自动转账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十九条 其中,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余额以内, 属于以单位职工身份而缴存的那些资金, 定是得依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里所规定的那样子去执行才行;另外, 属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 倘若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冻结的情况, 还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那么就能够随时去申请提取。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账户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且不存在担保情况, 不存在冻结情况, 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可以依据自身需求, 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封存之后, 便能够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死亡状况, 或者被宣告处于死亡状态的情形下, 其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内的存储余额 , 要是不存在继承人, 并且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话, 账户存储余额会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范畴, 为此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若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被判处刑罚, 且无法亲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那么可委托直系亲属, 持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往公积金服务窗口代办, 待账户封存后, 又能委托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不过灵活就业成员服刑期间提取金额转至本人以外指定账户的情况则须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若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那么应当做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状态达6个月(含)以上之时, 并且在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内这一期限之内并未出现非购(建)房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况。而灵活就业人员所涉及的其他贷款条件、贷款方式、贷款额度以及其他事项, 是要依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去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那应当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 在贷款还款期间,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后, 在贷款未结清之前若调整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在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后, 于贷款没有结清之前, 是应当依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是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3个月(含)以上, 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催缴之后, 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恢复正常缴存并且补足欠缴金额的话, 那么公积金中心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并且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要对业务流程予以规范, 把信息系统加以完善, 以此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
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
若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公积金中心有权力去追回已经发放出去的贷款, 或者追回已经被提取的资金, 并且会把相关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 按照规定对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进行限制;要是涉嫌犯罪了, 就会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至有关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
公积金管理活动里, 要是开展工作时, 存在滥用手中职权的状况, 同时伴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还出现玩忽职守的表现, 并且违反了纪律, 那么依照相关规定, 会给予纪律方面的处分;要是涉嫌犯罪了, 就移送有关的机关去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等部门,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于本办法施行前就已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开始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先前已签订的有的相关协议跟本办法不一样的, 灵活就业人员能够申请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时, 若存在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 那么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昭通市当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来予以执行。一旦国家、省出台了新的规定, 便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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