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__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侦查

_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侦查_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

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 也就是那些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作为职业的情况, 日益更加明显地呈现出来了, 一些职业索赔人, 他们过度使用投诉、举报以及诉讼等这些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通过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这样的法律制度, 致力于达成获得高额索赔的目标, 甚至是为了能够获取并非法的利益, 故意去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不真实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最终到达破坏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 损害生产经营者与之合法符合题意可受保护权益了。

针对执业索赔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去进行规范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月29日联手发布了用以规范职业索赔进而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范例, 其目的在于借助典型范例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的作用。

一方面是针对不同类型病况确定相应治疗方法、精确制定实施策略、精准采取治理措施, 现在此次发布的案例当中, 第一种情况是存在职业索赔人员购买不符合质量标准食品之后要求经营商家支付带有惩罚性质赔偿金额的民事方面案例, 另一方面情况是凭借在餐馆就餐时放入不恰当异物以及伪造预包装食品具体质量问题这些类似方式进行敲诈勒索、以诈骗之手段蓄意获取财物的刑事方面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一张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司法机关也织密一张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严格精准地针对职业索赔行为的各类不同类型, 精细掌握职业索赔行为所具有的鲜明别样特点, 并严密考量职业索赔行为中呈现出的情节元素, 用以普通消费者基本的合理生活上的消费需要从而当作精准无比的标准来合理区分处置,依据法律明确支持着普通消费者切实合理的公平维权情况, 丝毫不支持普通消费者生活中超出合理生活应有消费需要所设范围状况下产生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违法索赔倘若已然构成犯罪的则依法严格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此这般彰显出依法依规规范职业各种各样类型索赔行为, 坚决毫不含糊地维护更为广大众多消费者、生产各类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清晰鲜明立场。

先是保护权益, 接着维护秩序。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正当维权, 还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 石某在当地各异的乡村超市购过期食品, 提起诉讼求赔偿, 法院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契合“过罚相当”原则, 利于促使商家改正违法行为, 也利于广大消费者安心消费。在三个刑事案例当中,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办法, 朝着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这属于那种假借索赔名义去实行的犯罪活动, 它严重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对其予以惩处, 从而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先有部门协同, 再有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以及行刑衔接制度, 不管置身于民行环节, 参与投诉抑或处理举报;或是处在民刑环节, 处理民事案件;又或是处于行刑衔接环节, 只要发现里边有涉嫌犯罪的情况,都要立刻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接着去追究责任到底, 达成全链条意义上惩治好违法索赔此种行为共同维护法治秩序的目标了就是由此而来的。在这三个刑事犯罪案例当中,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所反映的情况之后, 积极能动地去有效合理严谨完善良好推进开展富有成果可圈可点且到位优质超棒的调查, 一旦从中精准察觉到当中是有涉嫌犯罪的情况, 就马上及时地移送出去, 随后由此相关人员就被依法依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了刑事责任。凭借协同使其发力, 促使源头实施治理, 对规范生产经营予以督促, 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从根源之处净化市场, 落实“四个最严”的各项要求 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制作并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地去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接合而成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制作并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让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得以规范, 达成了治标且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量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之上,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现象, 积极营造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环境, 积极营造让经营者能够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在餐馆吃饭的时候, 怀着恶意去投放异物, 并且以此来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予以行政拘留。同年3月的时候, 至4月期间, 苏某在北京市一众餐馆就餐之际。他把事先已然准备妥当的蟑螂投入饭菜当中。以吃出来蟑螂、并且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作要挟。他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要求以及进行索要赔偿的行为。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总计达到了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了餐馆方面的反映, 之后通过实地去核查餐馆的后厨, 又查阅现场的监控录像。然后排查投诉举报的数据等。而后发现苏某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苏某这种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是就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并且把苏某抓获了。最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了公诉。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多次去勒索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曾于2024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的苏某, 此案件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 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 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给被害单位且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 依相关规定依法能够从轻处罚, 基于苏某犯罪情节轻微,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矫正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一些违法乱纪之人, 抓住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四处传播的心理, 在吃饭的过程里, 故意凭空编造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凭借这个去要挟经营者, 索要数额很高的赔偿, 从而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当中, 被告人苏某, 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可是却不反思改正, 依旧用同样的办法作案, 存心制造商家违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假情况, 向商家索要赔偿, 严重扰乱了餐饮业的经营秩序,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相关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也着手研制此类规则, 后者还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里积极查处相关情况,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便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通行刑衔接渠道, 以此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借助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那种犯罪行为, 从而给构建公平又竞争餐饮市场环境给出坚实有力的保障。本案的查处, 对以职业索赔作为职业的那些人起到示警作用, 要他们遵守法律与规定, 做到诚信用于交易行为标点。

(二)怀有恶意, 于食品外包装之内塞入异物, 进而以此要挟商家, 向商家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在2022年6月的时候, 到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叫向某, 他独自或者有先后顺序地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多人一道。前往福建省的超市里头, 去往湖北省的便利店当中, 去到江西省以及安徽省等好多地区这样各个地方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这些场所。用事先就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给扎穿, 把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到包装袋的内部。然后以质量存在问题作为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并且索要高额的赔偿。要是商家提出了对于此事的质疑。向某这些等人呢,就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地去要挟商家, 进而索要钱款。向某实施违法作案行为达60余次, 从中索得钱款共计2.4万元;简某进行违法作案达50余次, 索得钱款为2万元;郑某开展违法作案8次, 获得钱款0.24万元。安徽那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所反映的情况以后, 经由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铺里那同类食品的包装以及品质都处于完好状态, 并且察觉到向某存有要挟的行为举动, 于是便协助该店铺进行报警相关事宜的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实施立案侦查行动并成功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涉案的法院判定, 表示, 身为被告人的向某、简某、郑某, 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存心故意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入异物之际, 又借着商品存有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缘由去勒索商家, 这里面, 向某、简某多次施行敲诈勒索行为, 并且数额属于较大的范畴,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这些行为都已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主动投案自首, 简某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三位被告人都甘愿自愿认罪认罚, 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从轻给予处罚。依照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还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罚金;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 并且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全方位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激励促进消费者进行合情合理的常规性维权, 与此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严肃惩治不合理违法索赔行为, 严厉打击借着索赔幌子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径, 从而切实维护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此具体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凭借独自一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结伙的方式, 借助通过往密封食品袋内部恶意故意添加异物、凭借虚构编造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门路来索取钱财敲诈勒索商家, 在多地多次反复开展作案行动, 逐步形成了相对较为固定的一种犯罪模式, 对商家的合法正当利益构成了侵害,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处。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额小的特性, 具备次数多的情况, 有着范围广的状况, 商家易于选择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 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 市场秩序遭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照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跟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丝毫不加以姑息, 尤其是针对 “职业化”“团伙化” 的犯罪分子坚决 “亮剑”,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的作用, 去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采取虚构买家具体信息, 并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问题为手段, 进而骗取商家相关财物行为的,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这是一起案情,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以及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进行合伙, 从事电商经营事宜。同年6月直至8月期间, 黄某等人, 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其所采用的方式是, 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还有漏气视频、照片等。通过这些操作,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问题、漏气问题等食品质量问题, 借此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 总计金额达到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该公司的反映之后, 展开了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了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了证据收集工作等, 经过研判认为存在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 于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展开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并使其归案, 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依法针对黄某等人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时觉得,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 是以非法占有当作目的的, 他们虚构了事实, 还隐瞒了真实情况, 多次做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面黄某等四个人涉及的数额是巨大的, 剩下四个人涉及的数额是较大的, 他们的这些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是应当从重做出处罚的。黄某等一些人归案以后有着坦白的情节, 自愿地认罪认罚了, 还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是能够从轻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针对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来判处其有期徒刑为三年三个月, 同时还要处罚金达人民币五千元, 此外, 对于其余的被告人, 按照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罚。

近这些年来, 违法索赔的犯罪手段持续不停地翻新着, 除了那种经常出现的捏造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用于向商家施加压力, 进而敲诈勒索获得高额赔偿款的模式之外, 还有一部分违法乱纪的人员盯上特定的商家, 去虚构商品的交易情况以及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以此来骗取并且侵占钱财着, 这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此次案件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本是从事电商经营工作的, 但为了谋取那种不正当的利益, 进行伪造买家凭证以及显示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最终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这种情况应该依照法律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对涉案人员予以督促使得其退赃,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依法协同展开打击以及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蔓延态势, 并且加强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 营造得出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氛围, 进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把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 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界限来进行规制标点。

具有这样一种案情情况, 处于2023年10月24日这一日期, 曾某在于陈某那儿进行了购买行为, 所购买的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鲜竹笋, 其数量为45件, 而每件又具体是由这样的规格构成, 4袋/件, 每袋5斤, 故而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 4袋/件×5斤/袋×45件得出的结果是900斤鲜竹笋, 每件的单价设定为200元, 因此整体合计的金额为9000元, 在完成购买这个举动之后, 曾某把所购买得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进行检验,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 除了这次案件之中购买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已经进行了另案起诉。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自家2024年春节期间, 给年满80岁的父亲筹备寿宴用的, 而买来的干竹笋, 是用于回赠那些前来参加其父亲寿宴亲友的所备之物, 只是, 因为某些缘故, 最终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寿宴。可是, 曾某做出的上面这些陈述内容, 竟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用来证明。之后, 曾某由此向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提起诉讼, 诉求是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方面的赔偿金的。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一种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那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去经营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 消费者在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 , 不过呢,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是除外的。陈某所售的, 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出的竹笋, 此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在生产进程里产生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于进货之际, 已然尽到了查验的责任与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那种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也就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曾某购买了案涉的竹笋, 其重量多达900斤, 这远远超出了他平常生活的所需, 而且他没办法证明这些竹笋具有合理的用途, 再结合他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诸多事实, 可以认定曾某是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旧购买并进行索赔。基于诸多因素, 其中涵盖鲜竹笋的保质期情况, 及普通消费者一贯的生活消费平常习惯等内容, 经由综合考量判断, 认定曾某个人以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1件竹笋20斤, 此20斤竹笋价款为200元, 最终做出判决, 判定某农副产品加工厂需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涉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 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准则。此案件的裁判结果, 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契合, 这既对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效能有益, 又对阻止职业索赔人借恶意高额索赔来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有帮助。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块助力当地企业改良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最初作为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地方标准, 现今被采用成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踊跃探寻将保护地理标志和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全新路径, 此作为既对食品安全予以保障, 又促使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达成让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都能实现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其价格为28元, 包装标签所载明的生产日期乃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是8个月。石某诉至法院, 以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为依据, 请求退还购物的28元款项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抗辩说石某属于职业索赔人, 其购买商品是基于索赔目的, 根本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核查, 石某在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至二〇二四年三月之时段内, 于当地各异的乡村超市购得过期食品, 依循相同之模式进行索赔活动, 故而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所给出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属于明明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去经营的举动, 消费者是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的, 并且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假设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 那就确定为一千元。有一家超市, 向石某售卖了明知是过期的食品, 石某是有权利请求这家超市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要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内, 依相关法律来予以支持。石某在这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麻油鸡一只, 此情况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所以判决这家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000 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都是按照相同规则来进行审判的。

在审理法院办案进程里发觉, 鉴于乡村超市开办者、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方面的认知, 致使当地乡村超市易于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状况, 所以适时制发强化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提议,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展开系列整治行动, 全方位提高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从根源上防止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流入市场进行流通。

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究竟与社会的安定和谐怎样, 在划归到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以内去支持职业索赔人依循食品安全方向而发起的惩罚性质的赔偿诉求, 这不但能够彰显出人民群众发挥出来有着监督方面的作用, 而且不至于演化成权利被滥用的局面, 并且一并还能够完整地利用职业索赔人所提供的指向违法产生以及投放进入市场整个经营阶段的与线索脱不相离的内容, 借此实现从根源那里着手去化解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乡村区域在食品安全这个基础层面相对显示处于那种较为薄弱的状态, 石某所推行的一系列诉讼就客观层面而言体现出了当地乡村在食品安全保障这一块依旧存在着短板之处。审理法院依据办案进程里察觉到的线索, 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令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开展行动, 并且共同促使乡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进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为有力的法治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