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变得更为完善,从而能够充分地将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具备的专业优势给发挥出来, 以此更好且更快地依据法律来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在2026年8月3日的时候跟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了一份名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协议》(它又被简称为协议)的文件, 进而委托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去承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方面的工作。
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当中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等等规定, 下面是现要通告的协议内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受委托单位:湛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一、委托依据
依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能够委托于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去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该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限定范围内, 凭借委托机关的名义来开展调查以及作出相关处理, 不可以再委托别的组织或者个人去实施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委托依法设立且具备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去具体承办辖区以内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能够委托这样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二、委托范围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三、委托权限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受委托单位, 以湛江市知识产权局名义而来, 依据相关法律, 按照法规, 依照规章规定, 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执行受理职权, 对其立案, 展开勘验检查, 予以审理, 进行调解, 作出行政裁决等一系列职权。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
4.若是受委托的单位, 违法去实施行政裁决, 情节严重, 或者造成了那种恶劣影响的, 那便要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被委托的单位, 能够凭借委托单位的名义, 于委托权限涵盖的范围之内, 去施行行政裁决。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裁决;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给予委托单位相关帮助, 去处理因行政裁决而引发的行政复议, 还有行政诉讼等后续的各类事情。
六、委托期限
日期限定从2026年8月3起始, 经历三年最终截止到2029年8月2日, 此为委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