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印发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方案_市场秩序规范来了

_印发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方案_市场秩序规范来了

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此乃为向生产经营者索赔而存在的现象, 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诸如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方式, 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此类法律制度, 达成高额索赔目标, 甚至为谋取非法利益, 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表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之举, 其行为破坏了消费维权的大环境, 扰乱了市场之中的交易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对职业索赔问题予以规范呢? 在1月29日那天,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进而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第一是依照不同类别进行治理、精确地采取策略。此次发布的案例当中有这样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业索赔人购买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的一个民事方面的案例, 另一种是借助于在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模仿预包装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这么一些方式, 进行敲诈勒索、骗取钱财的一个刑事方面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及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其第二点为保护权益以及维护秩序,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既依据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又依据法律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展开保护, 既依据法律对正当维权加以保护, 又依据法律对职业索赔予以规范、对违法索赔进行惩治;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选购过期食品, 且提起诉讼以请求赔偿, 法院判定各商家于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有利于推动商家改正违法行为,亦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安心消费。在三个刑事案例里面, 存在这样的情况, 行为人借着编造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等方式, 向商家索求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借着索赔的名义而开展的犯罪行为, 极大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对其进行惩处, 如此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从而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一, 部门协同, 对标本兼治而言。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强化协作配套, 完善连接着民行、民刑以及行刑的衔接工作。二, 这其中,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民事案件时, 一旦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情况, 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 依规追究责任, 通过全链条惩治手段打击违法索赔行为, 以此共同维护法治顺序。三, 在三个刑事案例当中,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者反映而后开展积极调查工作, 见到涉及犯罪当场移送, 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借助共同协作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监督并促进生产经营规范起来、强化各项内部管理举措, 于根源层面让市场得以净化, 并达成“四个最严”的要求所规定的目标。置于案例四中, 开展审理工作流程的法院发出了用以改进竹笋制成工艺的司法相关之建议,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积极主动地探寻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这种行为与实施乡下振兴各项行动相互串联结合起来的全新路径之方式, 从而推动了当地地带对竹笋进行加工售卖产业能健康有序趋向良好态势方向去发展。落入案例五中, 行使相关审理职能的的法院发出了旨在加强针对乡下超级市场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方面监管力度的司法形式的建议, 负责市场方面检查和管理的部门有条不紊地筹划并开展完成了一系列调整和治理运作实践动作, 促使在各乡之中的超级食品售卖场所经营行为变得规范起来, 最终达成了在治理问题时不仅解决表面症状所在而且更能从根本上防治问题的这种良好的成效表现。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呢,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以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之上, 规范职业索赔并且惩治违法索赔, 积极营造出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 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来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在餐馆吃饭的时候, 恶意去投放异物, 并且以此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被告人苏某, 于2024年1月,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被予以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这段时间, 苏某在北京市的多家餐馆就餐之时, 把事先就已经准备好的蟑螂投放到饭菜当中, 凭借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作要挟手段,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要求以及索要赔偿, 这五次当中竟然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金额为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餐馆反映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手段, 察觉到苏某运用同样方式, 于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怀疑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 并且将苏某抓获,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 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定, 被告人苏某存在非法敛财意图, 多次对他人财物强行索要, 其行径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当中对于第二条规定提及, 若某人于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遭受过行政处罚, 那么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时“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 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予以确定。在2024年1月的时候, 苏某曾有过被行政治安拘留那样的情况, 那次是因敲诈勒索, 而此次本案件主要呈现的是对他人财物进行敲诈勒索状态总共涉及1663元这笔金额, 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这情况。到来案之后苏某有着认罪悔罪那般表现, 给予且退还了被害单位全部层面的经济损失这种赔偿, 获得部分这样情况的被害单位给予的赦免谅解之情, 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对他从轻处罚这么个结果。考虑到苏某这般情况下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次出现那种犯罪的比较可性的恶劣风险可能, 做出宣告那缓刑决定时对其所居住这个社区层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好、不良影响, 按照法规能够对他宣告缓刑这种决定。依据这些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做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且还要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样的判决。

近年来, 存在一些不法人员, 利用经营者担忧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 于就餐过程当中, 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进而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在本案里, 被告人苏某, 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思悔改, 仍旧以同样手段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 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法应当予以惩治。积极从事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的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建起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里积极展开查处, 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后迅速进行移送, 具备行刑方面衔接渠道能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的它们依法借助刑事手段打击针对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以此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给予坚实保障, 本案的查处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作为自身职业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使其守法守规并诚信交易。

(二)要是有恶意行为, 在食品外包装里头塞入异物, 然后以此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 像这种情况,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2年6月 , 被告人向某独自前往多地的超市 、便利店 、咖啡店等场所 , 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 , 将毛发插入包装袋内 , 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间向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 、郑某等人前往多地相关场所 , 将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代替毛发 , 同样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若商家提出质疑 , 向某等人会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实施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 简某实施作案五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万元, 郑某实施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食品零售店反映后,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包装及品质皆完好, 且向某有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 被告人向某 、简某 、和郑某人 ,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 接着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理由去勒索商家 , 其中向某 、简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 并且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 , 郑某也是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 他们各自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 、郑某前去投案自首 , 简某坦承了自己的罪行 , 这三名被告人全都自愿承认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 ,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获得的钱财 , 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在此基础上, 对于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 给被告人向某判处拥有期限为一年的有期徒刑, 同时再附加处以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针对被告人简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亦是一年, 并且处以人民币八千元数量的罚金;而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长的期限, 采取缓刑一年的执行方式, 一起还给郑某定下罚金额度为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可同时会依法惩处违法索赔行为, 严厉打击凭借索赔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现象, 这样来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这个案件情况当中, 被告人一名叫向某, 其实施单独作案或者是伙同他人作案, 借助往密封食品袋内部刻意恶意添加异物以及虚构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手段来讹诈勒索相关商家, 在好些不同的地区都接连一再地作案, 从而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犯罪基本模式, 这种恶举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所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惩处。这种类型的案件呈现出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广泛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取以和为贵的处理方式, 长久如此下去, 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市场秩序遭受损害。办案机关以法律为依据打击违法索赔犯罪行为, 精准地把控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绝对不迁就,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采取强硬措施,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的作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虚构出来的买家相关信息以及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所谓问题, 通过这些去骗取商家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一同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 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食品包装袋出现胀袋、漏气状况的视频、照片等手段, 于网络平台上编造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相关部门, 接获该公司所反映情况之后, 开启现场核查工作, 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证据收集等相关事宜, 经研判认定其涉嫌诈骗方面的犯罪行为, 遂与公安机关商议并促使公安机关介入此事。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展开立案侦查活动, 成功将黄某等人予以抓获使他们归案。继而, 检察机关按照诈骗罪的相关罪名依据法律规定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等众人, 怀着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去, 使用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这样的手段, 多次设法得以骗取他人财物钱财, 当中黄某以及另外四人所涉数额巨大, 剩余四人涉案数额相对较大, 他们之行为均已然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这个范畴里是充当主犯角色, 并且由于是累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予以处罚。黄某这些人被司法机关归案之后具备坦白这一情节表现, 自愿进行认罪认罚, 还退赔了被害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且获其谅解, 依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以从轻进行惩处。依照此情况, 针对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判定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 对于其余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罚。

这些年, 违法索赔的犯罪手段持续翻新着, 除了那种通过捏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进而向商家施加压力, 以敲诈勒索获取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之外, 有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情况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借此骗取并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着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本是从事电商经营的,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骗取商家数量巨大的商品退款, 依法应当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加强释法说理的办案机关, 督促涉案人员退赃, 以此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且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开来的态势, 还加强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 从而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并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进行规制, 使其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限制范围。

曾某在2023年10月24日, 于陈某那儿,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45件鲜竹笋, 每件是4袋, 每袋5斤, 45件总计900斤, 其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单价200元, 合计9000元。购买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的鲜竹笋外, 曾某在2023年10月21日还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已另案起诉。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其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而干竹笋, 是为回礼给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但因为某些缘故, 并没有真的去操办那场宴席。曾某说的这些内容, 都没有证据能用来证明。随后, 曾某向法院起诉了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提出要求, 要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有着这样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要是不足一千元, 那就为一千元, 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竹笋, 被陈某销售, 此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致使的问题。作为销售者的陈某, 在进货之时已履行了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那种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来承担。有个叫曾某的, 购买了案涉竹笋, 重量达到了900斤, 这远远超出了他日常生活的需求, 还无法表明合理用途, 再结合他短时间内进行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这些事实, 可以认定曾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购买并索赔。全面去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平常一贯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1件竹笋20斤(价款为200元), 于是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付给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确立了裁判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里头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裁判结果跟司法解释精神统一, 把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之发挥给顾及到了, 还对职业索赔人经过恶意高额索赔去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之举加以防止, 同时避免营商环境恶化。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跟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忙当地企业去改进生产工艺、为提升自己产品质量而努力。原本是地方标准的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 被采用作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积极进行探索, 尽力谋求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的崭新路径。此路径一方面能够确保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凭借这样一条路径, 顺利达成让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 还有地方特色产业共同实现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石某于2023年5月7日, 在某超市选购了一袋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 价钱是28元。该食品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鉴于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遂依照规定起诉, 诉求退还购物款28元, 同时要该超市给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则辩解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其购买商品是以索赔为目的, 并不涵盖在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内,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 石某那段时间, 在2022年11月开始, 一直到2024年3月, 选购在当时为过期状态的食品, 是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这些食品的, 石某按照一种相同的模式来展开索赔行动, 并向法院提起各类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属于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进行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倘若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 那么就为一千元。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只售价总计多少元的某品牌麻油鸡, 该超市向石某售了明知已过期的食品, 石某因此有权请求该超市退还所支付的产品款同时向其支付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 对“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当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相应消费需求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石某此次购买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应有的需要范围, 审判结果是判决该超市向石某退还当初所支付的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依照的都是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在办案的进程当中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的经营者, 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的安全相关意识, 所以当地的乡村超市较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这般的情况, 于是及时地制发增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方面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地开展一系列的整治工作, 全方位地提升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从根源上杜绝过期的、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到市场进行流通。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与食品安全相关联,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 对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既能发挥出人民群众的监督效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并且还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所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上表明当地乡村领域的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着短板。有审理法院, 依据办案时所发现的线索, 及时去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行动起来, 二者共同推进乡村食品安全问题在源头展开治理工作, 从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具力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