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逐渐显著, 这类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生, 一些职业索赔人毫不合理地乱用投诉、举报、诉讼等各种维权方式, 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谋求达到高额索赔这一目的。甚至有部分人为获取非法利益, 蓄意制造看上去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借此实施敲诈勒索、诈骗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动破坏了消费维权所处的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应有的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职业索赔方面的问题该怎么样去进行规范呢? 在1月29这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 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此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还有指引作用。
一为分类进行施治, 精准予以施策, 此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职业索赔人于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还有借着餐馆就餐过程中将异物投放其中、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这般的方式开展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司法机关也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另一点是保护权益以及维护秩序方面, 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 它们既依照法律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按照法律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 并且依法规范职业索赔等相关行为而且惩治违法申领所产生费用案, 例五中, 石某在当地不一样的乡村超市采购过期食品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各个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有利于推动商家改正非法行为, 以此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消费。三个刑事的案例当中, 行为人借助虚构什么产品质量问题之类的手段, 朝着商家索要那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行为, 这是靠着假借那种索赔的名义去开展实施的犯罪的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给予惩处, 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那些乱象, 以此去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三是部门协同且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以及行刑衔接, 于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之际, 察觉到涉嫌犯罪的赶快移送公安机关依规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在三个刑事案例里头, 市场监管部门收受生产经营者反映后, 踊跃展开调查, 发觉涉嫌犯罪赶忙移送, 相关人员被依规追究刑事责任。经由协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行, 对规范生产经营予以督促, 强化内部管理, 于根源处净化市场,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出具促进竹笋生产工艺改进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探寻既保护地理标志又能实践乡村振兴统一融合的全新途径, 推动当地竹笋业内健康进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强化乡村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监测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批次化专项整治工作, 将此乡村超市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呈现出治标并且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下一步, 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将如此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上述基础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惩治违法索赔现象, 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可安心进行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而为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吃饭的时候, 故意恶意投放异物, 然后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 这种行为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而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 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 期间, 他把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 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 向餐馆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免单, 还索要赔偿。同年4月, 如此行为再次发生, 又有四次, 他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的反映, 利用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手段, 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进行索赔, 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进而移送公安机关,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苏某, 最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多次对他人财物进行勒索, 他的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遭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2024年1月时, 苏某遭受因敲诈勒索而生的行政拘留, 此案件里, 敲诈勒索别的人家财物是1663元, 能够被认定成数额比较大情况。苏某到达案件处理点之后, 承认罪行并对自己罪孽后悔, 退回赔偿受到损害主体全部经济受损亏欠, 还得到部分被害机构谅解, 按照法律其能够从轻进行惩处。考虑到苏某犯罪情节轻微, 不存在再次犯罪风险可能性, 宣布缓刑对于她所在地社区未产生存在着重于严重层级不良影响, 能够按照法律去向她宣布缓刑的判定。按照这些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以敲诈勒索罪给被告人苏某判处包含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为期, 并且要处罚金共计人民币高达三千元了。
近日来, 某些违法之人借助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传播的心理, 于用餐时分刻意编造食品安全问题, 借此胁迫经营者, 索要巨额赔偿, 致使商家合法权益受损。在此案里, 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店家遭受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反思改正, 依旧以相同手段作案, 蓄意制造商家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假象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行业经营秩序, 依法律规定应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积极研究, 二者共同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里积极展开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便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合力形成工作力量, 依法凭借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径,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给予坚实保障, 本案的查处, 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职业者, 要守法也要守规, 诚信进行交易。
(二)对食品外包装恶意进行异物塞入行为, 进而要挟商家以索取财物的这种情况,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在2022年6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独自前往多地一些场所, 这些场所包括福建省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到了2022年7月开始, 被告人向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还前往了湖北省一些同类场所。到了2022年8月往后, 被告人向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郑某去到江西省、安徽省的一些市场, 这些市场里有超市, 也有若干小便利店, 还有咖啡店及其它类似场所。在这些众多场所里, 向某都是用事先准备好的硬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出孔洞, 之后将毛发或者钢丝质地的球经由所扎孔洞塞入包装袋的内部。然后, 向某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理由, 迫使商家给他退款, 同时提出索取高额赔偿的要求。要是商家针对其行为提出疑问, 向某等人竟以通过网络存在的各类平台进行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等多种方式, 进一步对商家进行要挟, 最终目的是索要钱款。安徽安徽某食品零售店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之后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觉该零售店同类食品包装以及品质都完好, 这时向某有要挟行为, 向某作案60多次, 索要获得钱款2.4万元, 简某作案50多次, 索要获得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8次, 索要获得钱款0.24万元, 于是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店铺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并且抓获向某等三人, 之后检察机关依照敲诈勒索罪依法主动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是向某、简某以及郑某, 他们以非法占有之心为目的, 蓄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之后再凭借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理由来勒索商家。其中, 向某、简某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且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况, 郑某也有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他们的这些行为均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有投案自首的情况, 简某则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这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进行认罪认罚, 并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给予处罚的。凭此, 就敲诈勒索这个罪名, 给被告人向某判定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给被告人简某判定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处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给被告人郑某判定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 还要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权限维护, 与此同时, 依法办理违规索赔惩治事宜, 打击凭借意图求偿的名义来实行的违法犯罪行径, 从而保障常规生产经营秩序得以维持。在此案件当中, 被告人名叫向某, 其所作所为或是独自开展, 或是伙同他人一起, 借用于向封锁式食品袋之内部恶意添置异物、将食品质量问题予以虚构这般的办法, 以此来敲诈勒索商家, 在多个不同地区反复开展此项犯法行为, 最终形成了具备相对固定特性的犯罪形式, 对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所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加以惩处。此种类别案件存有数额不大、次数繁多、范围宽广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之举, 长久照着这样, 就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市场秩序遭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行为, 精准把握此等犯罪行径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作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宽容,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人员坚决“亮剑”, 充分施展警示、震慑之效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仅凭虚构的买家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作手段, 进而达到骗取商家财物目的的行为, 能够构成诈骗罪。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进行电商经营。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 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从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着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证据收集等相关事宜, 经研判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遂与公安机关协商介入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成功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随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为由, 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了公诉。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存有非法占有这个目的, 虚构了事态、隐瞒了实情、真相, 多次去骗取他人财物, 当中黄某等四个人数额属于巨大, 其余四个人数额是较大, 他们的行为都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应当从重去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之后有坦白的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 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还取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处罚。按照这样的依据, 对被告人黄某以诈骗罪之名判刑, 有期徒刑为三年加三个月, 同时还要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 而对于其余的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不同的犯罪情节, 分别处以不相同的刑罚。
近些年来, 违法索赔的犯罪手段持续花样翻新, 除了那种通过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加压力, 进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方式之外, 一部分不法人员将目标对准特定的商家, 进行虚构商品交易跟商品质量问题这样的行为, 以此来骗取并侵占钱财, 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事先从事电商经营活动, 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制造出假的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有问题的照片、视频, 借此骗取商家数量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照法律以诈骗罪给予惩处。办案机关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促使涉案人员退还赃款,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 依法共同打击、整治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坚决抑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并且强化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 营造清净廉洁的市场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规范职业索赔人那种, 超出生活消费的更高额度索赔举动, 将其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之内, 加以有效规制。
2023年10月24日, 曾某于陈某所在之处, 买下了某专门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所制造的45件鲜竹笋, 其中每件包含4袋, 每袋重5斤, 经计算45件共计900斤, 此处鲜竹笋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单价为200元, 总计金额9000元。购买完成之后, 曾某选取所购的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得出的结论是此袋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制定的标准。除了本案所涉及的这些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关于这100件干竹笋的相关事宜已另案进行起诉。所购供2024年春节其自家父亲80岁寿宴之所备的鲜竹笋, 乃是曾某陈述的事情, 而为奔赴寿宴的亲友回礼之所备的内容是那干竹笋, 话说回来曾某却因为某些缘故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宴席, 曾某上面所陈述的这些内容, 均是没有证据能够对其予以证明的, 曾某起诉了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诉求是让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这样一种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这般规定, 就是生产那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亦或是经营那种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在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去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 不过呢,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是除外的。关于陈某所销售的, 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况, 这是在生产过程里致使的问题, 而销售者陈某在进货之际, 已然尽到了查验的义务, 所以陈某不归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范畴, 应是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去承当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 其重量高达900斤, 远远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要求, 并且无法证明具有合理用途, 再结合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情形, 能够认定曾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购买并索赔。经综合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之所涉情况, 普通消费者一般的生活消费习惯这类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为1件竹笋20斤, 此20斤竹笋价款为200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向曾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裁判规则, 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裁判结果, 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 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又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 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来达成。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 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团体标准采用了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这个地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新路径, 这条新路径是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探索这新路径既保障了食品安全, 又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 达成了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在2023年5月7日这天, 石某于某超市选购了预包装食品, 也就是某品牌一袋价格为28元的麻油鸡。其包装标签清清楚楚地写明生产日期是要从2022年8算起的8月1日, 保质期是8个月。而后石某因为该超市所销售的这个商品属于过期食品, 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是退还购物款28元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然而某超市却有不同说法, 辩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他购买商品是以索赔为目的的, 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所以拒绝给石某支付赔偿金。经核查, 石某在2022年11月起至2024年3月这段时间内, 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购得了过期食品, 随后依照相同模式展开索赔行动, 进而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说法】审理法院作如下认定, 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当中的规定, 经营者若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此情形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进行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请求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当惩罚性赔偿金尚未达到一千元的时候, 便以一千元来计算。明知食品过期的某超市向石某进行了销售, 石某具备请求该超市退还价款以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当于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依法予以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入了某品牌的一只麻油鸡, 该购买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所以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所提起的诉讼, 均按照相同规则开展审判。
在审理法院进行办案期间发现, 由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意识的缘故, 当地乡村超市易于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情况, 所以及时精心制发出加强对此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相关监管的司法性建议。在市场监管部门接收了关联对应的线索后置, 迅速着手广泛开展了系列治理整治工作, 全方位普遍加以提升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水准程度, 从源头起始决然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到市场之中进行流通售卖。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同食品安全相关联。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以内, 对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既可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还能够充分借助其给出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以此从根源上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在客观上表明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不足之处。经过办案时线索的发现, 审理法院及时且迅速地制发了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有关部门也随即有力又迅速采取行动, 一起协力推动乡村领域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具保障且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