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储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 4月那一日的16号, 储某某借助信件向着蚌山区有市场监管之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本地有一家超市所售的食品存在标签标注这一情况, 其有所违反, 违反的乃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还违反了GB 77l8 - 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 储某某请求监管部门开展组织调解的工作, 对被举报一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紧接着实施处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对于储某某的相关投诉,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依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告知储某某该决定。 与此同时,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储某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经核查, 自全国12315平台开启之后, 储某某于全国12315平台屡次投诉达713次、多次举报达733次;在最近一年的时间之内, 储某某于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有696次、累计举报有724次, 其投诉举报范围广泛分布于浙江、江苏、云南、安徽等25个省份, 涉及经营主体多达946家, 投诉举报主要针对食品、美容美发服务等方面。今年以来, 储某某向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活动8次, 这些投诉举报全部集中在蚌山区内的2家超市以及2家食品生产企业。他所购买商品的个数, 频率跟普通消费者平常的消费习性显著不一样, 谋取利益的特性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 储某某购置商品的意图显著超越了消费者正常的日常所需, 契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情况: “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又或者无法证实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一)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相符合;(二)同一投诉人针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在短期内进行大量投诉, 又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勾结, 针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在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围。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律规定, 对储某某所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行向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展开核查处置。【典型意义】此案例乃是运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来规范跨区域牟利性投诉的典型事例。投诉人跨越多个省份, 大规模地发起投诉与举报, 并非是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首先, 市场监管部门秉持的是投诉、举报分类施行计策, 对于带有牟利特质的投诉依照法规不予以接纳处理, 然而却不会舍弃对于举报线索展开核查处置工作, 这既用以遏制那种滥用投诉举报权益的不良行径, 还意在依法履行担当的监管核查职责, 以此达成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与坚守监管职责之间的妥当平衡, 进而达成可为处置同类跨区域规模性投诉供应执法参考依据的目的。这儿要说的另一案情是呢,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存在着对孟某、袁某某呈牟利性质投诉依法不当予以受理这件事情。2026年6月8日, 孟某与袁某某于固镇县多处乡镇购置牙刷等商品, 而后, 两人先后于6月23日以及7月3日, 以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磨尖丝牙刷》GB30003 - 2013过期, 称新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 - 2020)已然实施且替代GB30003 - 2013为由, 总计开展同类问题投诉举报4次, 诉求赔偿以及举报奖励。【处理结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 不受理孟某和袁某某的投诉事项, 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该决定事项。对投诉举报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展开核查。【综合研判】经过调查, 孟某于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647次、举报591次。其中, 自2025年5月30日起, 在本市投诉58次、举报56次。有个被称作袁某某的人, 在12315平台进行了, 数目达到158次的投诉以及196次的举报。当中呢, 从2026年3月25日开始往后, 在本市有19次的投诉、10次的举报。在2026年6月8号这一天, 孟某于上午10时19分, 在王庄镇的某家购物中心, 买了两种不同的牙刷, 每种各1支。下午15时04分, 又在固镇县杨庙镇的某家超市, 买了2种不一样的牙刷, 每种同样各1支。到了15时41分, 其在何集的某购物中心店, 买了1支牙刷以及1袋处于散称状态的卤料。2026年6月8日下午13:26时, 袁某某在固镇县谷阳镇某超市凯祥店购买了1支牙刷, 并于当日14:19时, 在任桥镇某超市购买了2种各1支的牙刷, 还于15:10时, 在杨庙镇某超市购买了1个牙刷、1条内裤、1个苍蝇拍以及1个奶片。2026年6月23日, 袁某某通过信件向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 7月3日, 袁某某和孟某又分别通过信件向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 其问题均集中在产品标准过期等方面, 且内容类同, 呈现出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的特点。两个处于当事人状态的个体, 在同一天里相近的时段范围之内, 跨越不同的乡镇去进行商品购买行为, 其购买的数量、次数以及频率等等情况, 和消费者所具备的通常消费习惯显著地不相符, 没办法将其理解成是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去购买、使用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孟某袁某某的投诉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这样的决定, 并且针对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典型意义】此案例属于多人协同实施牟利性投诉的典型情形。两名投诉人, 在不同乡镇, 于多个地点进行采购, 运用模板化文书,批量提起投诉, 将索赔当作主要目的。市场监管部门, 综合运用全国12315历史投诉数据、实地采购轨迹、投诉文书特征, 开展多维研判, 准确适用新规, 对投诉不予受理, 同时依照规定核查举报线索。此案件提示基层监管部门, 处置投诉举报, 不能只看个案材料, 应当着重甄别多人串通、模板化投诉等异常线索, 区分正常维权与牟利性索赔, 保护中小微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牟利性举报不予立案案。

2025年7月2日, 李某某用寄信的方式, 向怀远县市场监管局递交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声称, 在2025年4月12日的时候, 她于怀远县的某食品店, 也就是那所谓被提及的某食品店, 购买了“德国小钢炮”2盒, 花费300元, 在5月1日, 又买了5盒, 花了700元, 并且在6月17日时, 再次购买了4盒, 为此支付了600元。后来经历查找没法找到源头是哪里, 从而认定该项产品不符合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management 法”的相关明确规定, 对于人体的身心健康存在着极大的安全方面的隐患, 并进而提出想要实现退款赔偿 、加以查处 、给予奖励 、进行召回以及就此毁掉那种不合格的产品等等多项主张诉求哪。在2025 年 7月 15日的时候,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同县公安局一起针对某个食品店铺展开现场检查行动, 却并没有发见牵涉到案件层面中所涉及的产品。经过询问这个食品店的经营管理者江某以及其家人赵某, 两者都不承认在店铺内曾经售卖过牵涉到案件层面中所涉及的产品。

对于发生在2025年8月12日的情况,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 也就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 针对李某某所进行的举报事项, 作出了不起予立案这样的决定, 并且还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举报人。

李某某提出不服, 朝着怀远县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诉求是撤销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所制定的不予立案行政举措, 并且责令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再次进行处理。怀远县政府研判认为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已然履行法定职责, 在2025年9月24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了怀远县市场监管局针对举报人举报“怀远县某食品店”所给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李某某表示不服, 随后又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清楚之后认为, 身为原告的李某某, 与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这一决定, 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并且在两个多月这样一段时间以内, 购入了11盒涉案产品, 其数量已然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 经过查询关联案件, 结果发现李某某在全国范围之内提起了类似的民事诉讼60多件, 其购买商品所具有的目的, 并未具备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正当性, 同时也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终在2026年3月31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存在一些部分具有牟利性质的投诉举报人, 他们不但会反复去发起投诉举报行为, 而且还会滥用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这些程序, 进而消耗掉行政以及司法方面的公共资源, 造成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被扰乱。在本案当中, 行政执法所得到的结论获得了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双重确认, 能为处置那些证据不足的牟利性举报提供可以被复制的参考范例。市场监管部门在展开办案工作时, 应该重视去检索当事人以往的投诉以及诉讼记录情况, 还要主动地去对接司法裁判所依据的标准内容, 以此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在尺度上能够统一起来;对于那些被怀疑存在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内容, 应当及时做好部门之间的移送以及衔接工作, 通过多种举措来对营商环境加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