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秩序, 严格坚守食品安全监管的底线, 着力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的作用, 引导经营者遵守法律诚信经营, 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 此刻发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了。

案例一:扶风县某甜品店使用无标签来源不明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在2026年4月的时候, 扶风县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甜品店展开了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操作间摆放着4罐装饰糖珠, 而这些糖珠没有任何标识。当事人在现场没办法提供该批次糖珠的原包装凭证, 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同时也拿不出供货方资质以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溯源材料, 这属于使用来源不明、无标签的食品原料来从事经营活动, 于是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原料在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作出处置结果, 当事人这般行为, 违背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依规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没有标签的食品原料, 其来源不清楚, 质量没办法得到保障, 并且极易引发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 而且一旦有问题了没法进行精准溯源、在追责维权上也存在困难。这起案件针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给出警示, 要严格去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溯源管理责任, 严禁采购、使用没有标签、没有资质、由来不明的食品原料, 全面规范食材采购和使用的流程, 切实保障群众饮食的安全。

案例二:眉县某粥店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制售自制饮品案

2026年1月, 眉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粥店展开检查, 执法人员察觉到, 该店核定的经营项目当中不包含自制饮品类, 然而其实际的经营项目已然发生了变更, 并且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还擅自借助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去销售自制饮品,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马上进行整改, 停止违法的经营行为, 并限期变更许可经营范围。复查时, 执法人员发现, 当事人在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完成之际, 继续进行自制饮品的加工与销售, 其违法经营行为未曾终止, 而且还拒不改正。

处置结果是这样表明的,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呢,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写明的规定, 而后依据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里的规定, 依法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作警示, 存在擅自超许可范围做经营之事, 还有变更经营项目却不依法履行许可变更手续的情况, 如此之行扰乱了正常的餐饮市场经营秩序, 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出警示, 需严格依照许可核定的项目以合规方式开展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 , 在经营项目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之际,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去申请变更登记, 务必决绝杜绝无证、超出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三:太白县某餐饮店网络食品信息标注虚假不实案

基本案子情况是这样, 在二零二六年六月的时候, 太白县那儿的市场监管部门, 对某一家餐饮店铺展开检查, 执法的人员发现, 这家店在某一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 上架去销售的名为“龙虾球”的商品, 它所公示出来的商品名字, 还有成分以及配料表等这些关键的信息, 和食品标签上面的内容并不一致, 存在着在线上信息标注不属实的问题。

处置的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给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个醒: 网络餐饮这块, 商品信息跟实物标签不一样, 配料成分标注假的或者不实的, 这不但会让消费者选购时被误导, 还可能因为成分标注有误, 导致消费者出现食物过敏、饮食不适这类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这个案子告诫餐饮服务经营者, 得严格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好, 线上公示的食品名称、配料成分、规格等这些信息得和实物标签保持一致, 要定期自己检查核对平台上架商品信息, 赶紧把错误、不实的内容改过来, 绝对禁止虚假误导性的标注宣传。

案例四:金台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经营案

2026年4月, 金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展开检查, 执法人员于其操作区域发现某冷面、某番茄牛肉两款食品原料, 经核查认定均已超出保质期限, 当事人有着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情形, 执法人员依照规定对过期原料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法给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戒, 过期的食品原料很容易出现变质情况, 会滋生有害的菌群, 进而产生毒素, 存在着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 会对食用的人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这个案例告诫餐饮服务经营者, 要构建并完善食材采购, 食材储存, 自查管理的制度, 经常去清查后厨食材的保质期, 及时清理报废过期以及变质的食材, 规范食材全流程的管理, 从源头上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案例五:凤翔区某烤鸭店平台上传资质与证照不符案

起始情况: 2026年3月, 凤翔区那负责市场监管的部门, 针对某烤鸭店展开检查行动, 那些执行法律的人员, 察觉到该店于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所公示上传的经营资质证照信息, 跟门店实际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证照信息不一样了, 出现了在网络上公示的证照信息不真实的违法状况。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据, 依照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以案例作警示, 网络餐饮里面的商户, 其线上显现的资质证照, 跟线下实际持有的证照不相符合了, 如此这般便扰乱了网络餐饮那一片的市场秩序, 进而破坏了经营所处的环境。就这个案件而言, 它警示着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务必要严格去规范线上的经营行为, 来如实、完整且准确地上传经营资质方面的证照, 以此确保线上线下的证照信息以及经营主体达到完全一致的状态。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 应当严格去履行资质核验这项义务, 强化对入驻商户证照的审查工作, 做好防范不实资质入驻经营的相关事宜。

案例六:高新区某餐饮店网上虚构优惠原价诱导消费案

2026年1月,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 某餐饮店线上店铺, 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团购页面, 存在虚构原价问题,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该店对7款自助团购套餐设置虚假对比高价, 用来凸显团购优惠, 该标注高价没有实际成交记录, 门店也未按此价格收费, 且无法提供价格的合法依据, 属于使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置结果是, 当事人的那些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还违背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依法给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给出警示, 商家宣传时所使用的被拿来作比较的价格, 也就是划线价, 是要有真实成交记录作为支撑的。并且, 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虚构高价格以制造出优惠的那种错觉。在本案之中, 这给餐饮服务经营者敲了警钟, 线上营销可不是法外之地。而且, 线上和线下的宣传口径得保持一致才行。那种虚假制造大幅度折扣噱头的这样的行为, 它就属于价格欺诈了。市场监管部门定会依据法律去进行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