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 职业索赔问题逐渐凸显。职业索赔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职业, 他们滥用投诉、举报以及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诸如“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借此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甚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最终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按照怎样的方式才能对劲职业索赔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它们共同发布了众多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这么做的目的是在于借助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能警示众人以及教育大家还有指引人们方向这些作用!
一种是分类进行治理、精准地施行策略。此次公布的案例, 存在职业索赔人在购入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这样的民事案例, 还存在借由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途径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一是维护市场正常运转, 二是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呢, 它们这方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方面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一方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 另一方面也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 石某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的环境里购买了过期食品, 随后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之下, 个别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处于正常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之内,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如此这般有利于促使商家去纠正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 同时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顺心放心消费。在三个刑事案例里头, 行为人, 凭借着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朝着商家去勒索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这乃是借着索赔的名义做的犯罪活动, 其对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展开了极为严重的侵害, 于是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这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乱象, 进而维护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
第一, 存在部门协同这一情况, 而且是标本兼治的状况。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会加强彼此间的协作配合, 进而完善民行、民刑以及行刑之间的衔接内容, 当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期间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形时, 会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 以此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全链条方式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最终共同维护法治秩序。第二, 在三个刑事案例这点上, 市场监管部门当接到生产经营者的反映之后, 会积极展开调查,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及时移送, 如此一来, 致使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凭借协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实现, 对规范生产经营予以督促, 强化内部管理, 由根源处净化市场, 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寻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的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又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此后,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状况下,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情形下,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举动 , 积极营造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环境, 营造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怀有恶意地投放异物进去, 并且以此对商家加以要挟, 索要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被告人苏某, 于2024年1月,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被予以行政拘留, 再加之同年, 三至四月期间, 其在北京市众多餐馆就餐之时, 表示会将要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当中的举动, 进而竟然用吃出蟑螂、举报餐馆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做要挟, 总计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的要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共达到了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有关部门, 接到餐馆方面所反映的情况之后, 借助实地去核查餐馆后厨的状况, 查阅现场留存的监控录像资料, 排查投诉举报所涉及的数据等一系列行动, 察觉到苏某采用同样的方式, 在多家餐馆当中提出索赔要求, 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于是便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并且将苏某成功抓获, 之后检察机关依照敲诈勒索罪相关规定, 依法针对苏某提起了公诉。
关于【说法】, 审理法院持有下述观点, 被告人苏某, 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 曾多次对他人财物实施勒索行为, 此行为已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当中第二条的规定, 要是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那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时“数额较大”这个标准, 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予以确定。曾经在二零二四年一月, 苏某因敲诈勒索而被给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理, 在当前本案里边存在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量达到一千六百六十三元的情况, 这样的情形能够被认定成是数额较大, 苏某在落到案之后有着认罪并且进行悔罪的表现以及在退赔方面, 将被害单位所遭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都予以退还, 而且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所产生的谅解,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去进行处罚的, 鉴于苏某的犯罪情节属于比较轻的那种情形, 同时不存在再次进行犯罪这样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于其居住的社区也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宣告缓刑, 依据这样的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且加处罚金价值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 某些不法之徒, 利用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扩散之心理, 于就餐之际, 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在此案里, 被告人苏某, 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受过行政处罚, 却毫不思悔改, 依旧以同样手段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之假象, 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法应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地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致力于探索这方面规则, 二者共同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进程中勤快地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便赶快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这一渠道以形成工作彼此之间的合力, 依照法律运用刑事手段去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从而为构建讲究公平竞争的餐饮方面的市场环境给予坚实依靠保障, 本案得到查究处理之后, 具备警示那些将以职业索赔最为从业者的警示意义导致使他们守法遵守规范、诚实地进行交易。
(二)抱着恶意, 在食品的外包装里头, 塞入异物, 而后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 这种行为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向某, 在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 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 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 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 之后以质量问题为理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若商家提出质疑, 向某等人就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手段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实施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简某实施作案五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万元;郑某实施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之后, 经过现场核查发觉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以及品质都完好, 并且向某存在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说法】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认定,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蓄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内部投放异物, 接着基于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理由来敲诈勒索商家, 当中向某、简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都已组建成为敲诈勒索罪了。向某、郑某有自首投案的行径, 简某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坦白, 三位被告人全都自愿认可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并且退缴了总计全部得自违法途径的财物, 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从轻进行处罚。于此, 凭借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且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简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给予消费者合法权益周全保护, 对消费者正当维权予以鼓励, 与此同时, 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打击借着索赔名义施行的违法犯罪行径,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此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存在独自也有结伙的情况, 借助往密封食品袋里恶意塞入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这样的方式来勒索商家, 在多个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构建起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照法律予以惩处。情况是, 此类案件有着数额小的特性, 次数多的特性, 范围广的特性。商人们易于挑选息事宁人, 长久这样下去, 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 市场秩序遭到损害。办案那些机关依照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掌握这类犯罪行为跟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心慈手软,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果断“亮剑”, 十足突显警示作用、震慑作用, 去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编造出虚假的买家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来蒙骗商家, 进而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起, 被告人黄某、张某以及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是合伙来从事那个电商经营。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那可是组织了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个人, 就是靠着伪造那些买家的快递单, 还有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的视频、照片等等之类的方式, 在网络平台之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这般的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共达到了9万多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展开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证据收集等工作, 经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 遂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觉得,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 怀着非法占有这样的目的, 编造虚假情况、隐匿真实状况, 多次去骗取他人财物, 这里面黄某等四个人涉及的数额巨大, 其余四个人涉及的数额较大,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予以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之后存在坦白情节, 自愿承认罪过并愿意接受处罚, 退还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还获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给予处罚。有鉴于此, 针对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对于其余被告人, 则依据他们所呈现的犯罪情节, 分别处以各不相同的刑罚。
近年来, 违法索赔犯罪手法持续翻新, 在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 以此向商家施压从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这种常见模式之外, 有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最终骗取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事前从事电商经营, 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借此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以诈骗罪予以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对涉案人员进行退赃督促,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 依法协同开展打击行动, 对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予以治理, 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之势, 并且加强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进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将职业索赔人的高额索赔行为, 限定在以进行合理生活消费为界限范围当中, 对超出生活消费实际需求额度的索赔予以限制约束。
曾某在2023奶奶10月24日, 于陈某那里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45件鲜竹笋, 每件是4袋, 每袋里放着5斤, 总计900斤, 每一件单价为200元, 合计9000元, 该鲜竹笋保质期是10个月, 购买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其中一袋竹笋拿去送检,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除此案涉及的鲜竹笋以外, 曾某还在2;232年10月l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情况已另案起诉。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那是给他父亲2024年春节80岁寿宴准备的, 而干竹笋, 则是用于回礼给那些来参加寿宴的亲友的, 然而, 因为某些原因最终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宴席。曾某所做的这些陈述, 全部都没有证据能够用来证明。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讨要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 “像是生产出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又或者经营那种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还不到一千元的话, 那就定为一千元。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那种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情况的, 就不在此列。”。陈某所售的, 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出的竹笋,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进程造成的问题。销售者陈某于进货之际, 已履行了查验责任, 因而陈某不属销售“明知”为不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曾某买下的案涉竹笋, 重量多达900斤, 远超其日常所需, 且无法证实合理用途, 综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置及送检等情况, 可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却仍购买索赔。综合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进行合理生活消费所需的范围是1件竹笋20斤, 此20斤竹笋价款为200元,进而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明确了一项裁判规则于内, 也就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当中,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在此次案件里, 裁判得出的结果是跟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保持一致的, 这不仅对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方面的作用有着益处, 而且还能够避免职业索赔人凭借恶意高额索赔的行为去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防止让营商环境变得更糟糕。进而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去制作司法建议书, 并与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一同展开行动, 目的是帮助当地企业改善生产工艺, 并且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那个地方标准, 被采用成团体标准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去探索, 使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彼此结合的全新路径, 这既保障了食品安全, 又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达成了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实现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在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其价格是28元。包装标签表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起诉, 诉求退还购物款28元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其以索赔为目的选购商品,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发现, 石某所处时间段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 在此期间, 于当地存在差异的乡村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而后依照相同模式展开索赔行为, 并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属于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要是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有一家超市, 将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卖给了石某, 此后石某是有权利去请求这家超市, 退还食品价款,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对于那些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知假买假”者, 要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之内, 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石某之前在这家超市购买过一只某品牌的麻油鸡, 这个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 所以进而做出判决, 让这家超市向石某退还所付价款,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出现的过期食品事件提起的诉讼, 全部都是按照相同的规则去进行审判的。
在审理法院展开办案程序里头, 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的经营者以及乡村里的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致使当地出现乡村超市很容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这种现象、情况的发生, 所以紧接着, 便马上并且紧急地制发了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已经过期食品实施监管的带有司法性质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取到诸多这类方面可供查找跟进行追踪的线索之后, 快速果断地展开进行一众各种各样的整治工作过程事项情形, 全面进而更为全面地提升提高整个乡村食品市场呈现出来的规范化程度水平标准, 从最基础的源头方面来杜绝截断那些已经过期、假冒伪劣等各种各样有害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到市场进行流通运转。
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的是食品安全, 在处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涵盖范围里, 对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样做既能够在其中巧妙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所起到的作用, 又可以有效防止权利出现滥用的状况, 还能够将其提供的违法产品生产经营线索进行充分运用, 从根本之处求解食品安全问题, 乡村地区当中, 食品安全基础相对来讲比较薄弱, 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范畴内显现出所在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有短板。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依据所发现的线索, 及时制作并发出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展开行动, 二者共同促使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上的治理得以推进, 给人民群众针对“舌尖上的安全”那份保障, 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法治方面支撑。